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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 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6-07-09 09:45    來源: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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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24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明確共用、開放和授權運營三種開發利用方式,對資源供給進行體系化部署。2025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範(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規範》),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數據管理部門、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規範,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2018年,北京在全國首創政企數據融合共用的“數據專區”機制,2019年上線全國首個公共數據專區“金融公共數據專區”,並陸續策劃了氣象、時空等專區,在普惠金融、城市運作、交通治理、經濟運作監測調度等方面形成典型應用場景。2025年5月出臺《關於加快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積極推動分領域授權、依場景授權,探索整體授權運營”的工作思路。為做好國家《實施規範》的貫徹落實,規範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修訂形成了《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8章36條。

  第一章總則5條。明確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目的依據、概念定義和基本原則,強調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模式。

  第二章職責分工4條。明確授權運營工作管理體系,在市政府統籌領導下,市數據管理部門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本市授權運營工作,市大數據中心作為整體授權運營實施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授權管理4條。明確了實施方案的編制與審定程式、運營機構的公平競爭方式及資質條件、授權運營協議的簽訂與備案要求,以及授權運營的禁止情形。

  第四章數據基礎設施2條。明確了本市建設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服務平臺等共性基礎設施,實現授權管理、合規審核、運營監管、安全管控全流程可追溯。

  第五章數據供給5條。明確了授權運營範圍、行業公共數據供給、社會需求受理響應、多源數據融合、以及數據品質問題核查修正和爭議協調等數據供給全流程管理要求。

  第六章運營管理8條。明確實施機構、運營機構、其他經營主體在授權運營工作中的定位,實施機構強化對運營機構的監督管理,運營機構負責對授權範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其他經營主體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再開發。

  第七章監督管理4條。明確市數據管理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實施機構、運營機構、其他經營主體落實授權運營各環節安全責任。

  第八章附則4條。提出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分領域授權的,應按照本辦法逐步完善。明確參照執行範圍、實施日期和廢止條款等其他要求。

  三、相關問題

  (一)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採用什麼模式?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原則上採用整體授權模式。對於確有需要的重點領域或重點場景,可由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數據管理部門,按規定授權程式開展分領域授權或依場景授權。

  (二)如何遴選運營機構?授權運營期限有什麼要求?

  實施機構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運營機構應具備數據資源治理、加工、運營等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實施機構應獨立或會同本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經實施機構“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後,與運營機構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原則上,授權運營協議不得超過5年。

  (三)哪些公共數據可以納入授權運營範圍?

  對不危害國家安全、公眾利益,不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資訊權益,以及法律法規未禁止共用的公共數據資源,納入授權運營範圍,並通過數據介面、匿名化處理、隱私保護計算等方式向運營機構授權使用。

  (四)其他經營主體能否參與公共數據産品再開發?

  鼓勵其他經營主體通過數據流通利用增值協作網路、城市可信數據空間、數智北京創新中心等,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開展再開發,融合多源數據,提升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價值。

  (五)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如何定價收費?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數據管理部門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運營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運營機構提供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用於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有條件無償使用;用於産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可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具體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尚無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由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運營機構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試行收費標準;已有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數據管理部門評估具備定價基礎後,履行定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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