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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7-02
  6. [發文字號] 京政數發〔2026〕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7-0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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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數發〔2026〕6號

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規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培育數據要素市場,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數據局關於印發〈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範(試行)〉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北京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是指將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並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産品和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實施機構,是指由市政府結合授權模式確定的、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範程式獲得授權,對授權範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堅持發展與安全並重,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需求導向、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依法保障授權運營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個人資訊和商業秘密。

  第五條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原則上採用整體授權模式。確有需要的重點領域或重點場景,可由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數據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授權程式開展分領域授權或依場景授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政府統籌領導全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研究解決授權運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區政府應結合區域實際加強公共數據資源應用場景規劃佈局,通過政策支援、激勵措施和産業載體建設等,培育數據要素市場,賦能數據産業生態發展。

  第七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按照程式報請市政府確定實施機構,制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組織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強化公共數據資源整合,提升公共數據資源供給和服務能力。

  第八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協同推動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加強數據供給、品質管理和使用合規指導,參與數據應用場景規劃建設,推進數據應用創新。

  網信、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等市級部門依據職責,協同配合做好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市大數據中心作為整體授權運營實施機構,在市數據管理部門的統籌管理下組織實施,負責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技術監管和保障,統籌規劃和指導建設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共性基礎設施。

第三章 授權管理

  第十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應&&組織或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各類實施機構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並報請市政府審定後實施。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授權運營名稱、授權運營模式、運營機構的選擇條件、授權運營期限、建設內容、運營機構授權範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收益分配機制、安全保護和應急處置措施、退出機制、監督管理及考核評價要求等。

  第十一條 實施機構應根據市政府審定同意後的實施方案,按照規定程式,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

  運營機構應具備數據資源治理、加工、運營等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 實施機構應獨立或會同本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經實施機構“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後,與運營機構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報市數據管理部門備案。原則上,授權運營協議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三條 未經本辦法規定的授權程式,各區、各部門不得擅自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數據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本市建設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服務平臺等共性基礎設施,為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提供安全可控環境,實現授權管理、合規審核、運營監管和安全管控等全流程管理,確保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十五條 對於已建成的分領域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渠道,市數據管理部門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合理設置過渡期,相關運營機構應遵守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在過渡期內完善相關條件後,安全有序接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服務平臺。

第五章 數據供給

  第十六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指導實施機構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對不危害國家安全、公眾利益,不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資訊權益,以及法律法規未禁止共用的公共數據資源,納入授權運營範圍,並通過數據介面、匿名化處理、隱私保護計算等方式向運營機構授權使用。

  以政務數據共用方式獲得的國家部委或其他地區公共數據,用於授權運營的,應徵得數據提供單位同意。

  對不同意納入授權運營範圍的,數據提供部門應説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七條 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託市大數據平臺推動本行業公共數據的供給,根據部門職責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依法依規加大數據供給力度,積極爭取國家部委回流數據納入本市授權運營範圍。

  第十八條 實施機構應指導運營機構建立健全公共數據需求受理反饋機制,依託數智北京創新中心、市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等渠道廣泛歸集各類社會主體的數據使用需求,做好分類處置與動態響應。

  運營機構應按照最小必要原則提出公共數據資源使用需求,對於已納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的,可依託市大數據平臺等提出申請,由實施機構評估同意後授權使用;對於未納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的,由實施機構會同數據提供部門,圍繞應用場景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以及數據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等開展評估,評估同意後納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目錄並授權使用。

  第十九條 鼓勵運營機構積極對接國家部委、京津冀地區和其他省市公共數據,以及依法合規獲取非公共數據,與本市公共數據資源進行融合開發。

  第二十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建立數據問題核查、反饋和修正閉環,定期對各部門的數據供給品質情況進行評估。數據提供部門建立數據校核糾錯規則,強化公共數據源頭治理,保障數據供給品質。

  授權運營過程中,因數據歸集、治理、使用等問題産生爭議的,由市數據管理部門協調處理。協商不成的,由市數據管理部門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實施機構應強化數據治理,嚴格管控未依法依規公開的原始公共數據資源直接進入市場,加強對運營機構涉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內控審計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運營機構應依法依規對授權範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形成面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

  運營機構不得超範圍使用公共數據資源,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範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再開發,不得通過與其他經營主體達成壟斷協議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其他經營主體通過數據流通利用增值協作網路、城市可信數據空間、數智北京創新中心等,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再開發,融合多源數據,提升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價值。

  第二十四條 鼓勵運營機構和其他經營主體對加工形成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進行登記,相關登記工作按照國家及本市數據資源和産權登記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運營機構、其他經營主體依託本市數據流通交易平臺發佈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運營機構應確保其他經營主體發佈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的合規性、安全性和一致性。

  對於涉及個人資訊的公共數據,應經過匿名化處理,或經相關數據所指向的數據來源者依法授權同意後獲取。本市依託京通等渠道,建立數據來源者授權同意的便捷機制。

  第二十六條 運營機構應加強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相關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內部管理,對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相關的財務收支按照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形成經營情況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數據管理部門會同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運營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運營機構提供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用於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有條件無償使用;用於産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可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具體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尚無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由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運營機構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試行收費標準;已有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數據管理部門評估具備定價基礎後,履行定價程式。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數據管理部門等統籌數據資産全過程管理,研究建立收益分配路徑。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推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收益的合理分配,研究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保護機制,鼓勵實施機構、運營機構等參與方依法合規通過技術、産品和服務、收益等方式,支援各區、各部門的數據治理和服務能力建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網信、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分類分級、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工作體系,開展公共數據流通利用的安全風險評估和數據應用方案的規範性審查。

  第三十條 按照“誰收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各環節安全責任。

  實施機構應建立公共數據安全合規流通的監測、審計和溯源機制,加強數據關聯匯聚風險識別和管控,做好授權運營過程中的數據脫敏和隱私保護,及時終止違規授權使用等行為。

  運營機構應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合規管理制度,加強內控管理、技術管理和人員管理,嚴防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等環節數據安全風險。

  其他經營主體應確保開發的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保護個人資訊權益、智慧財産權、商業秘密等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條 實施機構、運營機構應按規定通過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等公開授權運營情況,定期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範圍、時限,以及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清單及相關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數據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成效評價和第三方評估,將授權運營協議執行情況、公共數據産品和服務實際成效、數據安全等內容納入評價範圍。

  實施機構應定期對運營機構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報告市數據管理部門,作為運營機構終止、撤銷或者再次申請授權運營的重要依據。運營機構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分領域授權的,應按照本辦法逐步完善授權程式、數據供給、運營管理、監督管理等。

  第三十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單位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及其相關管理工作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市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在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可參考本辦法有關程式要求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及相關管理工作,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於推進北京市數據專區建設的指導意見》(京經信發〔2022〕87號)、《北京市公共數據專區運營管理辦法(試行)》(京經信發〔2023〕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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