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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2026年修訂版)》

日期:2026-06-23 17:15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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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2026年修訂版)》(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印發,現將政策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19號)、《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 進一步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3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激發創新活力,服務北京(京津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世界領先的科技園區建設。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25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

  明確政策修訂依據、工作定位與實施主體等。

  (二)支援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明確首都科技條件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支援對象。開放單位是指北京地區能夠提供分析、測試、檢驗、研究開發等服務的機構,包括市屬開放單位和在京開放單位。市屬開放單位是指按《實施意見》規定須納入平臺、履行科研設施與儀器對社會開放要求的市屬高校院所等;在京開放單位是指經申請、審核、公示後納入平臺的中央在京高校院所及各類企業等。第五條明確創新券支援對象。用券主體是指創新券支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同時明確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領取創新券時應符合的條件。

  (三)各方職責

  明確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開放單位、用券主體各自職責。

  (四)考核標準和支援方式

  第九條明確,每年對開放單位進行績效考核,以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運作、制度建設、實施效果及創新券實施等情況為主要考核內容,擇優給予後補助資金支援。以測試、檢驗服務為主業的企業類開放單位原則上不納入支援範圍。

  第十條明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60萬元的資金支援。

  第十一條明確,當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可接收創新券。市屬開放單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限期整改;在京開放單位連續3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開放單位資格取消,3年內不能再次申請加入平臺。

  第十二條明確,創新券為電子券,分期在網上發放,每期額度發完即止,單張最高限額5萬元,用券主體按需領取。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或標桿孵化器在孵企業,或規模以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每年可使用的創新券額度不超過50萬元,其他科技型企業及創業團隊每年可使用的創新券額度不超過20萬元。創新券支付額不超過同一合同實際金額的50%,用券主體同期享受創新券補貼的項目不超過2項,已獲得過市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援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援。

  第十三條明確,平臺績效考核後補助和創新券服務收入,市屬開放單位,納入開放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由開放單位統籌使用;在京開放單位,鼓勵參照本條執行。

  (五)組織實施程式

  第十四條明確平臺績效考核組織實施程式,包括發佈通知、組織申報、專家評審、實地核查、撥付經費等5個環節。

  第十五條明確創新券領取、使用和兌現組織實施程式,包括網上領取、使用登記、申請兌現、專家評審、撥付經費等5個環節。其中,用券主體申領的創新券須在3個月內完成科研活動登記,已登記科研活動的創新券有效期最長為9個月。創新券服務合同到期後1個月內,開放單位須通過指定網站線上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兌現,逾期自動作廢。前三季度分期進行創新券資金兌現撥款,第四季度可滾動到下一年度兌現。

  (六)算力創新券

  第十六條明確算力創新券支援範圍,支援企業在開展人工智慧相關研發及應用過程中,租用開放單位的算力設備開展人工智慧模型、智慧體的訓練和推理等。

  第十七條明確算力開放單位的條件,具備在北京地區開展智慧算力服務的基礎,且能提供的智慧算力規模為300P FLOPS以上;鼓勵基於國産晶片並使用國産軟體棧提供算力服務等。

  第十八條明確企業領取算力創新券須滿足的條件,須滿足第五條中科技型小微企業之條件。

  第十九條明確算力創新券支援方式和標準,算力創新券為電子券,分期在網上發放,支付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同一服務合同實際發生額的25%。標桿孵化器、有效期內的省部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每年額度不超過50萬元,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每年額度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條明確組織實施程式,算力創新券領取後的有效期最長為1年,由開放單位在申請兌現時一併進行使用登記,所有項目均須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第二十一條明確算力開放單位績效考核方式和標準,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在京開放單位執行。

  (七)監督管理

  主要是明確開放單位、委託授權的專業服務機構和用券主體應積極配合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於拒不配合,或存在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等行為,視情節輕重採取相關管理措施。

  (八)附則

  明確修訂後的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修訂版)》(京科發〔2023〕16號)及《關於修改<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修訂版)>部分內容的通知》(京科創發〔2025〕13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未兌現的項目,按原辦法執行。

  三、主要亮點

  (一)強化政策時效性,延長創新券使用週期

  為解決各創新主體提出的創新券使用週期太短、存在無法充分對接科研需求等問題,進一步延長創新券使用週期,如有效期從原來的15天延長至3個月等。

  (二)強化政策便利性,簡化工作流程

  針對創新主體提出的創新券工作流程相對複雜的問題,進一步精簡工作流程。如企業“免申即享”直接獲取創新券,新增開放單位創新券兌現評審抽查的政策點,對近2年和創新券工作開展較好的開放單位,兌現評審可採取抽查方式進行。

  (三)強化平臺服務效能,完善績效考核機制

  當前形勢對提昇平臺服務效能提出更高要求,進一步優化平臺績效考核機制,強化服務結果激勵導向,弱化內部資源規模優勢。如建立統一的考核標準,不再按資源規模大小分類支援。

  (四)強化政策引導性,對算力單獨予以補貼

  設立算力創新券,支援使用算力創新券的企業租用開放單位的算力設備開展人工智慧模型、智慧體的訓練和推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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