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6〕9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用,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服務北京(京津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建設,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修訂形成《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2026年修訂版)》,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6年6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2026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首都科技條件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和首都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組織實施與管理,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用,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激發創新活力,根據《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進一步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3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平臺是為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算力設備等(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用,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設立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券是指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免費發放的權益憑證,可用於購買平臺開放單位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提供的分析、測試、檢驗、研究開發、算力服務等。其中支援購買算力服務的創新券(以下簡稱算力創新券),按照第六章執行。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商業活動,不納入創新券支援範圍。
第二章 支援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開放單位是指北京地區能夠提供分析、測試、檢驗、研究開發等服務的機構,包括市屬開放單位和在京開放單位。市屬開放單位是指按《實施意見》規定須納入平臺,履行科研設施與儀器對社會開放要求的市屬高校院所等;在京開放單位是指經申請、審核、公示後納入平臺的中央在京高校院所及各類企業等。
在京開放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一定量可對外開放的科研設施與儀器。
(三)配備穩定的專業服務團隊,具有良好的服務基礎和服務水準,能夠為高精尖産業培育、“三城一區”科技創新發展等提供支撐服務。
(四)能夠按要求開展創新券相關工作。
(五)財務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五條 用券主體是指創新券支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在領取創新券時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和管理制度,無在懲戒期的嚴重失信記錄。
2.主營業務方向符合新一代資訊技術、醫藥健康、智慧製造、人工智慧及新材料等高精尖産業領域。
(二)創業團隊在領取創新券時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要成員應為北京地區在校學生,尚未註冊企業。
2.項目須有具體的測試和研發內容,不支援創業策劃階段項目。
3.無在懲戒期的科研誠信失信記錄。
第三章 各方職責
第六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平臺與創新券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績效考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開放單位主要職責:
(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負責部門及人員。
(二)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用、挖掘需求、開展對接等工作,並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開展績效考核相關工作。開放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安排主責部門或委託專業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三)確認創新券項目相關資訊,開展項目服務,組織本單位創新券兌現,嚴格保密相關資訊,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的責任。
第八條 用券主體主要職責:
(一)確保項目符合創新券支援條件,且合作內容應在公佈的服務事項範圍內。
(二)配合創新券兌現,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的責任。
第四章 考核標準和支援方式
第九條 每年對開放單位進行績效考核,以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運作、制度建設、實施效果及創新券實施等情況為主要考核內容,擇優給予後補助資金支援。
以測試、檢驗服務為主業的企業類開放單位原則上不納入支援範圍。
第十條 績效考核結果按百分制計算,根據得分,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
(三)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
(四)低於60分為不合格。
對於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60萬元的資金支援。逾期不上報考核申請材料的,視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不可接收創新券(考核結果合格後恢復接收資格)。市屬開放單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限期整改;在京開放單位連續3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開放單位資格取消,3年內不能再次申請加入平臺。
第十二條 創新券為電子券,分期在網上發放,每期額度發完即止,單張最高限額5萬元,用券主體按需領取。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每年可使用創新券額度最高為50萬元:
1.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2.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3.標桿孵化器在孵企業。
4.規模以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
(二)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及創業團隊每年可使用創新券額度最高為20萬元。
創新券支付額不超過同一合同實際金額的50%,用券主體同期享受創新券補貼的項目不超過2項,已獲得過市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支援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援。
第十三條 平臺績效考核後補助資金和創新券服務收入,市屬開放單位須納入預算統一管理,可用於補助相關實驗及管理人員的績效激勵、培訓、實驗室建設運作、科研設施與測試方法研發等促進開放共用服務的相關工作。開放共用服務收入中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結余部分,可按照不低於70%的比例用於提供開放共用服務人員的績效獎勵。該績效獎勵一次性計入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在京開放單位,鼓勵參照本條執行。
第五章 組織實施程式
第十四條 平臺績效考核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發佈通知。明確考核具體內容和要求。
(二)組織申報。組織開放單位填報申報書及附件材料。
(三)專家評審。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結果。
(四)實地核查。抽取不低於10%的開放單位,重點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開放共用服務的效果等進行核實。
(五)撥付經費。綜合專家評審結果和實地核查情況形成支援方案,按程式通過決策並公示5個工作日後,撥付後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創新券領取、使用和兌現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網上領取。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通過“免申即享”方式領取,創業團隊通過指定網站領取。對於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及標桿孵化器在孵企業直接匹配一定額度創新券。
(二)使用登記。用券主體按需選擇、對接開放單位,雙方簽訂服務合同,並在網站上登記合同內容及金額。創新券須在3個月內完成科研活動登記,已登記的創新券有效期最長為9個月,逾期自動作廢。
(三)申請兌現。創新券服務合同到期後1個月內,開放單位提交兌現材料,逾期自動作廢。
(四)專家評審。組織專家對兌現材料進行評審,對存疑項目開展實地核查或現場答辯,形成評審結果。對上一年度平臺績效考核結果為優秀或良好,且近2年創新券工作執行較好的開放單位,抽取不低於20%的項目進入評審環節,如果抽取的項目通過則視為該開放單位本批次項目均通過;否則該開放單位本批次其他項目均須兌現評審。
(五)撥付經費。按程式通過決策並公示5個工作日後,撥付後補助資金。前三季度分期進行創新券資金兌現撥款,第四季度可滾動到下一年度兌現。
第六章 算力創新券
第十六條 算力創新券用於支援企業在開展人工智慧相關研發及應用過程中,租用開放單位的算力設備開展人工智慧模型、智慧體的訓練和推理等。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算力設備擁有單位,經申請、審核、公示後成為算力開放單位,鼓勵其為使用算力創新券的企業提供優惠,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較強服務能力的智慧算力服務機構。
(二)具備相應智慧算力服務資質及能力:具備工業和資訊化部頒發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DC/ISP(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網際網路數據中心);具備在北京地區開展智慧算力服務的基礎,且能提供的智慧算力規模為300P FLOPS(每秒300千萬億次浮點運算次數)(含)以上;服務平臺具備智慧算力使用計量日誌功能;可基於國産晶片並使用國産軟體棧提供算力服務。
(三)滿足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條件。
第十八條 企業在領取算力創新券時,須滿足第五條中科技型小微企業之條件。
第十九條 算力創新券為電子券,分期在網上發放,企業按需領取,每期額度發完即止。算力創新券支付金額最高不超過同一服務合同實際發生額的25%,標桿孵化器、有效期內的省部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每年可使用的算力創新券額度最高為50萬元,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每年可使用的算力創新券額度最高為20萬元。
第二十條 算力創新券領取、使用和兌現程式,參照第十五條執行。其中算力創新券領取後的有效期最長為1年,由開放單位在申請兌現時一併進行使用登記,所有項目均須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第二十一條 每年對算力開放單位進行績效考核,以服務企業數量、接收算力創新券金額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具體要求及程式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在京開放單位執行。以算力服務為主業的開放單位原則上不納入支援範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放單位、委託授權的專業服務機構和用券主體應積極配合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於拒不配合或存在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等行為,經查實視情節輕重採取暫停資金撥付、追回已撥付資金、從平臺開放單位中除名等措施,並按照本市科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作不良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通過隨機抽查、工作自查等方式,加強對平臺和創新券專項組織、實施及績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平臺績效考核和創新券兌現全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修訂版)》(京科發〔2023〕16號)與《關於修改〈首都科技條件平臺與科技創新券實施辦法(修訂版)〉部分內容的通知》(京科創發〔2025〕13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未兌現的項目,按原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