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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體育行業單用途預付卡備案和預收資金監管實施細則》政策問答

日期:2026-05-19 13:37    來源:北京市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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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細則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北京市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京體産業字〔2023〕12號)自2023年4月17日正式實施以來,在規範市場秩序、防範資金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全民健身習慣轉變、體育健身行業轉型和新經營模式的逐步擴大,體育健身門店閉店、退費糾紛問題仍然存在。現行文件已試行3年,根據實踐需求需要進行修訂。為進一步加強體育行業單用途預付卡規範管理,完善行業監管制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市體育局結合實際情況,同相關部門對原試行政策進行修訂。

  二、細則修訂的依據和目標是什麼?

  為進一步加強體育市場管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規範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依據《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及《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等法規文件精神,結合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管理實際,制定本細則。

  三、細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體育健身、體育培訓、體育場館服務等體育服務業務的經營者,在運營過程中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細則。

  四、新舊文件對比有哪些變化?

  (一)明確並細化了備案管理要求。全面規定了經營者備案的適用範圍、備案材料內容、備案確認與變更以及備案、更新、登出的具體要求和流程,實現了備案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

  (二)將預收資金存管比例統一設定為30%的基準比例,並通過建立信用評價與動態調整相結合的機制,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運用,不再按發卡期限設置差異化存管比例,監管資金撥付方式不再採用同進度同課時分批分次撥付,而是調整為服務完成後一次性撥付方式,操作更加簡明規範。

  (三)遵循市場規律,鼓勵誠信經營,區級體育行政部門通過信用評價和動態調整機制,對信用良好的經營者可降低存管比例,對信用較差或投訴較多的經營者提高存管比例或全額存管,實現分類精準監管。

  (四)統一規範了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方式。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的工作要求,對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實行預收資金全額納入資金存管,存管資金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撥付。經營者應引導消費者統一使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進行課程選擇、購買、支付、銷課和退費等操作。同時,各區可結合實際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風險管控,形成多層次風險防控體系,最大程度保障培訓學員的資金安全。

  (五)鼓勵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推行“一課一結”“先學後付”“靈活付費、平臺賠付”等服務産品,降低預付式消費風險。

  (六)健全了投訴處置與協同監管機制。明確了投訴糾紛處置的屬地責任主體,對經營者註冊地與經營場所不一致的情形,規定由實際經營場所地的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負主要責任,註冊地的區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助開展糾紛處置、監督檢查等工作。進一步明確了行業部門、屬地政府和企業的三方責任,並推動體育、市場、公安、金融等多部門協同聯動,確保消費者維權渠道暢通、責任清晰。

  五、細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備案管理、預收資金監管、監督管理和附則5章,共計23條。

  (一)總則方面,共4條,明確目的依據、適用範圍、部門職責、行業協會責任。主要修訂之處是,在第二條增加預收資金和預收資金餘額的定義,進一步明確體育行業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範圍。在第三條監管職責部分,進一步明確了體育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地方金融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合力。在第四條增加行業協會的相關職責,發揮行業協會在預付費治理中自律引導作用。

  (二)備案管理方面,共5條,明確備案要求、備案材料、備案確認、變更、登出及查詢。主要修訂之處是,在第五條備案要求部分增加了總分公司的備案要求。在第七條備案確認和變更部分明確各區體育部門備案確認時間及經營者備案資訊變更要求。在第八條備案登出部分明確終止預付卡業務的經營者應通過服務系統辦理登出手續。在第九條備案公示和查詢部分明確經營者應備案資訊進行公示,同時明確了消費者查詢備案資訊的途徑。

  (三)預收資金監管方面,共6條,明確預收資金監管主體範圍及存管比例、存管規定、動態調整機制、資金支付、資金撥付方式等。主要修訂之處是,在第十條明確本行業預收資金監管主體範圍,明確體育行業的預收資金首次存管比例為30%。在第十二條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動態調整機制部分,明確各區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經營者的發卡時長、預收資金規模、信用評價、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動態調整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對於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經營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礎上降低10%。對於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經營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礎上提高10%,同時可結合經營者投訴糾紛處置成效、預收資金規模、風險等級情況等進一步提高存管比例,最高存管比例可累計至100%。在第十三條資金支付方式部分,增加經營者的提示義務,應主動告知消費者預付卡備案和落實監管情況,並引導消費者通過存管銀行提供的預收費管理系統進行服務購買。在第十四條存管資金撥付部分,明確存管資金在服務結束並經消費者確認後一次性撥付,強化風險防範和提高資金撥付效率。

  (四)監督管理方面,共6條,明確存管銀行要求、風險監測與資訊共用、投訴糾紛處置、監督檢查、協同監管機制和資訊保護要求。主要修訂之處是,在第十八條投訴糾紛處置部分,進一步明確各區投訴糾紛處置的規定要求,加強協同處置。在第二十條協同監管機制部分,明確各區應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體育行政部門與市場、公安、教育、金融監管等部門應加強資訊共用,強化部門聯動,協同開展監督檢查、案件查處工作,提升預付卡綜合治理效能。

  (五)附則部分,共2條,明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規定和文件實施日期。主要修訂之處是,在第二十二條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部分,明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將預收資金全額納入資金存管,各區可結合實際,對體育類校外培訓預收資金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風險管控,防範化解預付式消費風險。

  六、經營者如何進行備案?

  本市發行預付卡的經營者,均應按要求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向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級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並及時更新備案資訊。

  經營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發卡規模計入總公司,由總公司統一備案和發行預付卡。總公司不在本市行政區內的,其分公司應向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級體育行政部門進行預付卡備案和落實資金監管要求。

  七、經營者備案時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體育行業單用途預付卡經營者備案表》;

  (二)交易合同文本和補充協議,每月底上傳本月已交易合同電子資訊;

  (三)承諾書;

  (四)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備案的材料。

  經營者提交的備案資料符合要求的,各區體育行政部門應于3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確認,即完成備案。

  八、經營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如何處理?

  經營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服務系統提交變更資訊,各區體育行政部門應于3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資訊變更。

  九、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監管有何規定?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將預收資金全額納入資金存管,並引導消費者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進行課程選擇、購買、支付、銷課和退費等操作。存管資金應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進行撥付。

  各區可結合實際,對體育類校外培訓預收資金採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風險管控,防範化解預付式消費風險。

  十、除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外,對經營者預收資金進行存管的要求及存管比例是什麼?

  除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外,開展體育健身、體育培訓、體育場館服務等體育服務業務的經營者應按照《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落實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制度。首次接受管理的預收資金按照預收資金餘額的30%進行存管。具體存管要求和動態調整機制由各區體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區實際制定。

  經營者應選擇本市內一家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作為存管銀行,與存管銀行簽署預收資金存管服務協議,開立唯一的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經營者收費主體與提供服務主體應一致。

  經營者應將預收資金全部直接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對於消費者支付現金的,應于收到現金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預收資金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同時應將相關交易資訊報送至存管銀行。

  存管銀行將預收資金按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求的存管比例留在專用存管賬戶中作為存管資金,其餘預收資金在2個工作日內撥付給經營者。

  十一、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如何動態調整?

  各區體育行政部門建立體育行業預收資金存管比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營者的發卡時長、預收資金規模、信用評價、投訴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動態調整預收資金存管比例。

  調整標準:對於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經營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礎上降低10%。對於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經營者,可在30%存管比例基礎上提高10%,同時可結合經營者投訴糾紛處置成效、預收資金規模、風險等級情況等進一步提高存管比例,最高存管比例可累計至100%。

  各區體育行政部門每年在對經營者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動態調整存管比例,填寫存管比例告知書並告知存管銀行,督導經營者按照要求納入預收資金監管。

  十二、存管資金如何撥付?

  經營者按合同約定完成服務並經消費者確認後,存管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存管資金完成一次性撥付。經營者服務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並進行催告後,消費者超過10個工作日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雙方存在爭議的,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爭議問題,存管銀行按照爭議處理結果撥付資金。

  十三、鼓勵哪些創新經營模式?

  鼓勵經營者和電子商務平臺創新經營模式,推行“一課一結”“先學後付”“靈活付費、平臺賠付”等服務産品,降低預付式消費風險。

  十四、經營者終止預付卡業務應如何處理?

  備案經營者決定終止預付卡業務的,應在辦理完結預收資金清退工作後,通過服務系統向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十五、相關部門在預收資金管理中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市級體育行政部門統籌負責本市體育行業預付卡的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業監管配套制度,指導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落實備案、資金存管、投訴處置等工作。區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經營者的備案核查、預收資金管理、投訴糾紛及風險處置等工作,建立健全行業主管、部門配合、街鄉聯動的監管工作機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預付卡服務系統,為經營者備案、消費者查詢等提供便利。

  市委金融辦負責建設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資訊平臺,明確存管銀行接入標準,規範存管服務,歸集開展存管業務的存管銀行報送的資金存管資訊。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負責指導商業銀行辦理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業務。

  北京金融監管局負責指導存管銀行建立健全預收資金存管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資金存管操作規範、風險防控機制,確保存管銀行規範、安全地做好預收資金存管工作。

  十六、存管銀行應承擔哪些責任?

  存管銀行不得侵佔、挪用預付費資金,不得收取經營者、消費者的任何存管費用。存管銀行應按照體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對納入存管的預收資金實施異動監測,並按照相關標準和約定時限,及時向體育和金融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存管銀行及經營者應通過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加強對預收費的風險管控,確保資金安全,並及時將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相關資訊報送至各區體育行政部門。

  十七、消費者購買體育服務預付卡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查詢經營者備案情況。消費者可通過經營者的經營服務場所、企業網站、小程式、APP等查看預付卡備案資訊、收費標準、退費辦法、投訴電話等相關公示資訊,也可通過服務系統、“京通”APP及小程式查詢已備案經營者的相關備案資訊。

  (二)簽訂書面示範文本合同。鼓勵簽訂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聯合推薦的北京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合同、北京市成人體育培訓服務合同,以及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相關文本可通過北京市體育局網站查詢下載。

  (三)合規渠道購買與支付。消費者應當考慮預付卡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理性交易。主動了解經營者預付卡備案和資金監管等情況,並通過存管銀行提供的預收費管理系統進行服務項目選擇、資金支付、消費記錄查詢及使用核銷等操作。購買體育類校外培訓服務時,學生家長應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進行課程購買和支付。

  (四)及時確認服務進度。經營者按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後,消費者應及時確認服務進度,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十八、細則從什麼時候開始正式實施?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北京市體育行業預付式消費領域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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