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對退出現役時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退出現役後補辦或者調整為一級至四級、服現役期間因患精神障礙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0%;
(四)因精神障礙五級至六級殘疾的,為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25%。
退出現役並移交地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給。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調整部分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明確了護理費調整時間、調整標準、資金渠道等。
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6025元,比原標準(5942元)增加83元;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4820元,比原標準(4754元)增加66元;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3615元,比原標準(3565元)增加50元,因患精神障礙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為每人每月3013元,比原標準(2971元)增加42元。
因戶籍遷移而轉移傷殘撫恤關係殘疾軍人護理費發放,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接轉傷殘撫恤關係的次月起按照新標準負責發給;遷入以前需補發的,由遷出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給。發放渠道不變。
新標準從2025年7月1日起執行,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