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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問答《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26-01-28 17:52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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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為規範本市工傷康復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工傷康復事業健康發展,維護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結合本市實際,研究制定《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本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一)《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2011年12月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號)

  (三《關於推進工傷康復事業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3〕41號)。

  (四)《關於加強工傷保險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7號)。

  (五)《關於印發〈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修訂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0號)。

  三、本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本通知主要確定了本市工傷康復工作的原則、康復對象範圍和康復申請流程、有關制度標準、促進康復工作發展及保障基金安全的工作要求,同時還強調了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和要求等。

  四、本通知關於工傷康復原則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康復工作應堅持“醫療與康復並重”,實行“先治療康復,後鑒定補償”的原則,鼓勵工傷康復在工傷治療階段早期介入,促進工傷職工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生理功能和職業勞動能力、回歸社會、重返工作崗位。

  五、本通知關於康復對象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經本市相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範圍:

  (一)尚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定,具有康復價值且經工傷康復機構出具康復治療建議、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

  (二)舊傷復發,具有康復價值且經工傷康復機構出具康復治療建議、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與原工傷發生時所在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或聘用關係的工傷職工,不列入工傷康復對象範圍。依據有關規定辦理了工傷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除外。

  六、本通知關於工傷職工工傷康復申請和核準的規定是什麼?

  列入工傷康復對象範圍的工傷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參保區經辦機構提出工傷康復申請,並提供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康復治療建議。區經辦機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意見,並告知相關單位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經相關區經辦機構核準後,工傷職工應及時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住院康復治療。

  七、本通知關於工傷康復期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康復期參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確立。包括:

  (一)醫療康復期。利用臨床診療和康復治療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傷職工的身體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醫療康復期不超過12個月。

  (二)職業康復期。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可對康復對象逐步進行職業康復,提高康復對象的勞動能力。職業康復期一般為60日,最長不超過180日。

  工傷康復期的具體時間由工傷康復機構根據工傷康復對象傷病情況合理確定,並由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核準。

  八、本通知關於工傷康復機構收治工傷人員有關要求?

  工傷康復機構收治工傷康復人員時,應當核對工傷康復人員的身份資訊、工傷資訊及參保資訊,及時安排工傷康復人員入院,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工傷康復人員制訂康復治療方案。康復治療方案應包括康復治療項目、時間、預期效果和治療費用等內容,並告知工傷康復人員。工傷康復機構應當按照康復治療方案提供康復服務,並做好工傷康復人員康復治療效果的評定和建立康復檔案等工作。工傷康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工傷康復服務規範、服務項目以及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住院服務標準等規定,開展治療和收取康復費用。工傷康復機構應根據工傷康復人員的傷病情提供必要且合理的康復治療,切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杜絕挂床住院、冒名頂替、串換診療項目、虛構醫療記錄等違規行為。

  九、本通知關於工傷康復人員康復期間的有關要求?

  工傷康復人員應服從工傷康復機構的管理和安排,積極配合完成康復治療方案。不配合治療或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工傷康復機構應書面通知工傷職工終止康復治療。工傷康復計劃完成或終止康復治療後,工傷康復機構不及時為工傷康復人員辦理出院手續的,此後發生的費用由工傷康復機構承擔;工傷職工拒不出院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職工承擔。

  十、本通知關於經辦機構有關工作要求?

  市區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工傷康復機構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及時通報政策、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等變化情況;及時審核工傷康復機構申報的醫療和康復費用,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支付,不符合規定的予以拒付或追回。加強對工傷康復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費用監控分析和預警提示、日常檢查、年度考核、受理舉報投訴等多種措施,加強對工傷康復機構的監管。

  十一、本通知關於工傷康復機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違規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康復機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違反本辦法,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按規定執行。

  十二、本通知關於各單位的職責是什麼?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及政策的制定與組織實施,並對工傷康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工傷康復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等工作。

  市經辦機構負責工傷康復機構協議管理和監督檢查、工傷康復申請核準、費用審核結算、數據統計分析等工傷康復經辦事務的管理工作,並對全市工傷康復經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各區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工傷康復機構協議管理和監督檢查、工傷康復申請核準和費用審核等工傷康復經辦事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在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中增加康復專家,成立工傷康復專家組並做好日常管理,積極發揮專家作用,為本市工傷康復工作提供技術支援和決策諮詢等。

  工傷康復機構應按規定為工傷職工進行康復價值評估並出具康復治療建議,制定康復治療方案,規範開展工傷康復服務和康復效果評定等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為工傷職工康復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幫助,配合經辦機構、工傷康復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本通知何時施行?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十四、專有名詞解釋

  工傷康復是在工傷保險制度框架下,利用現代康復的理論和技術,為工傷人員提供康復服務,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職業勞動能力、促進其回歸社會和重返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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