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服務 > 政策解讀

《北京市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2026-01-30 17:33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一、起草背景

  隨著我市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一些養老機構出於回籠資金、增加客戶黏性、降低運營風險等考慮,採取了預收費模式經營。預收費在一定程度上,讓老年人及家屬享受了優惠價格,節省了時間成本,但也出現了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資金鏈緊張或斷裂等情況,導致“退費難、難退費”。甚至有個別不法分子,打著“養老服務”的名義,以“高利息、高回報”為誘餌,騙取老年人的“養老錢”,破壞了養老服務市場秩序和發展環境。

  為進一步鞏固深化前期資金監管成果,建立健全長治常效資金監管機制,市民政局會同相關委辦局以落實民政部等七部委出臺的《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為抓手,深入基層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反覆研究論證,在總結各區試點經驗,借鑒各地方、行業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期實現進一步規範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保障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和財産安全的政策目標。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總則”“預收費的收取”“資金存管”“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共36條。主要從四個方面強化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

  (一)明確收取規則,規範資金收取

  《管理辦法》適用於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預收費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服務費(指床位費、服務費、膳食費以及其他費用)按最多不超過3個月收取;押金不得超過月養老服務費用標準的4倍;不提倡、不鼓勵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等,依據包容審慎原則,允許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但是要滿足相關條件(包括床位300張以上、3星級以上、提供銀行保函或者購買履約保證保險等)。

  (二)嚴格存管要求,防範資金異動

  《管理辦法》對“存管什麼費用、怎麼存管、怎麼留存”等予以嚴格規定,防止資金挪用、濫用。《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機構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唯一專用存款賬戶,防止資金“體外迴圈”。要求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按照星級留存風險保證金(30%-80%),除辦理退費外,不得支出。靈活設置資金異常流動情形,觸發條件後及時預警或者暫停辦理支出。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要求養老機構按照約定一次性退還剩餘費用。

  (三)細化過渡措施,穩步消化存量

  《管理辦法》印發前已開展預收費的養老機構多長時間完成存管,存管多少資金,不滿足收取會員費條件的是否要清退資金等問題,《管理辦法》一一明確了過渡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已開展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資金存管手續。對於養老機構存量預收費,辦法發佈後,養老機構應當將自2024年10月1日養老服務合同網簽開始後,實際收取的養老服務費、押金進行存管;養老機構已實際收取的會員費,按照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存管;養老機構不具備收取會員費條件的,應按照要求對已經收取的會員費進行存管,不再收取會員費。

  (四)銜接合同網簽,確保落實落地

  預付式企業接受資金監管比例低,監管賬戶資金餘額和交易頻率低,相當一部分商戶存在預收資金“不願存、不盡存”的現象。《管理辦法》通過創新銜接本市既有政策——合同網簽,全量掌握預付式企業資金收取情況,確保養老機構預收資金“應存盡存”“應入賬盡入賬”。同時,《管理辦法》還明確將預收費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等重要檢查事項,通過執法檢查、信用懲戒等措施督促其落實預收資金存管要求。

評價建議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