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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項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全過程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日期:2026-05-09 16:12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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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規範本市建設項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全過程監督管理,根據市人大工作要求,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設項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全過程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辦法(試行)》(京發改規〔2026〕3號,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職責分工。一是制定目的,規範本市建設項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全過程監督管理,提升建設項目可再生能源開發規模與利用水準,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二是適用範圍,涵蓋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各環節。三是基本原則,即:依法依規、全程覆蓋、市區協同、激勵約束並舉。四是職責分工,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及各區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落實。

  (二)明確檢查評估要求。按建設項目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管理五個環節,分別明確各環節的監督檢查要求和責任主體。立項環節明確各類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論證要求;設計環節要求可再生能源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並開展專項審查;施工環節強化施工自檢和品質安全監督;監理環節要求監理單位履行驗收程式;維護管理環節要求建立可追溯運作臺賬、規範設施變更審批。

  (三)制定檢查評估工作程式。一是發佈年度計劃,明確年度監督檢查與監測評估工作內容、完成時限與工作要求。二是建立檢查評估體系,從過程管理(含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管理)和應用效果(含可再生能源應用總量、可再生能源發電、可再生能源供熱[製冷])兩方面開展綜合檢查評估。三是明確工作流程,提出區級核查、異議復核、整改復查、情況報送等內容和時間節點。四是市級檢查,市發展改革部門按不低於10%比例抽查區級檢查評估結果,確保檢查評估工作規範有序、結果客觀公正。

  (四)確定檢查評估結果應用。一是結果公開與共用。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在相關政務網站發佈年度監督檢查與監測評估結果。二是項目結果應用。項目檢查評估結果可作為投資補助、綠色信貸、信用評價等差異化管理的參考依據。三是區級結果應用。各區評定結果作為北京市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目標考核的參考依據,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綜合檢查評估較優、應用規模較大、利用水準較高的區,給予投資補助、試點示範、評優評先等政策傾斜。

  三、主要政策問答

  (一)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一是推動《條例》落地落實。作為《條例》的配套規範性文件,細化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標準,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與工作要求,確保《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相關要求落地落實。二是強化“雙碳”目標支撐。立足本市碳達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構建覆蓋項目建設全過程、各環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監管體系,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設項目中“應用盡用”,為本市“雙碳”目標實現提供堅實保障。三是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圍繞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與運營中的突出問題,通過明確監管要求、統一評估標準、強化結果應用,引導市場主體規範行為,提升項目整體效益和可持續性。

  (二)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一是能源品種,包括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二是項目類型,覆蓋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三是管理環節,覆蓋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管理全過程,實現全過程監督檢查和監測評估。

  (三)建設單位、維護管理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各環節需重點關注哪些要求?

  一是建設單位在立項階段需在申請文件中明確可再生能源利用內容,涉及特定資源的應取得行業部門許可;設計階段應確保可再生能源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階段需督促施工單位按設計施工並完成自檢調試。二是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將可再生能源相關內容納入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方案,履行好專項審查、品質自檢和驗收監督等職責。三是維護管理企業需建立真實、可追溯的運作臺賬,及時報送統計數據;若設施擬停用、拆除或更換核心設備,需提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書面報告原因、時限及替代方案,經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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