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北京市養老服務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是本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制度依據,其頒布實施對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滿足廣大市民的養老服務需求,推動養老服務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立法背景和重要意義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養老服務方針政策,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養老服務工作,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上升為國家戰略,對養老服務作出總體規劃和部署。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出臺一系列養老服務政策文件,持續推進養老服務體系、服務網路建設等工作。《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進一步提出優化基本養老服務供給、推行長期護理保險等任務目標。通過制定條例,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各項工作要求,有利於提升本市養老服務法治化、系統化、規範化水準,為推動養老服務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條例是總結固化本市養老服務工作經驗,加強制度體系建設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本市將“老有所養”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點工作持續推進。2015年率先頒布《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對居家老年人服務需求的供給保障作出規定。市委、市政府圍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支援、市場主體運營扶持、養老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積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通過制定條例,對現行政策措施進行系統梳理和整合,有利於固化行之有效的做法,為規範、持續開展養老服務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
制定條例是解決養老服務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推動養老服務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截至2024年底,本市常住老年人已達514萬人,首次突破500萬人。60歲及以上戶籍人口447.5萬人,其中80歲及以上高齡老年人66.1萬人、失能老年人41.33萬人,高齡、失能老年人總量快速上升,老年人口數量和結構的深刻變化給相關工作帶來新的問題和挑戰。一是養老服務涉及主體廣泛、對象多元,服務供給主體責任、服務對象和內容等還不清晰。二是養老服務網路設施建設,特別是老舊城區設施還面臨數量不足、供需不匹配等問題。三是對高齡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的服務保障力度有待加強。四是養老服務機構和人員服務能力不強,服務品質仍需提升。五是醫養結合服務需求強烈,供給存在缺口等。通過制定條例,以法治方式破除體制機制障礙,有利於解決制約養老服務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增強養老服務的系統性、專業性和可持續性。
立法過程
立法堅持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工作格局,高位統籌、專班推進,加強工作組織協調,以高品質立法保障本市養老服務高品質發展。
立法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理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開門立法、匯集民意,讓立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起草審議過程中,深入調研並廣泛聽取來自政府部門、專家學者、鄉鎮街道、社區、養老機構和老年人等各方面的意見。先後在市民政局和市人大網站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發揮基層立法聯繫點聽取意見“直通車”作用,逐條認真研究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城市規劃學會、潞源街道、景山街道、北京市律協、天通苑北街道等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的意見建議。
立法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聽取代表意見。通過代表履職平臺徵求全體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共有85位市人大代表反饋了94條意見,內容涵蓋條例各個重點方面。組織召開代表座談會,與代表面對面交流。開展會前研讀工作,對立法背景、思路和主要內容進行深入解讀。代表大會前,共有91位代表在分團活動中提出203條意見;代表大會期間,共有代表70人次提出了93條審議意見。立法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主要內容
條例共九章七十七條,分為總則、規劃和設施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醫養結合服務、支援保障和産業促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健全養老服務總體制度框架。規定本市養老服務工作的基本原則。明確本市養老服務對象的範圍以及養老服務類型、提供主體和服務內容。強化社會保障制度對養老服務的支撐;對政府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做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銜接作出規定。明確養老服務統計監測和資訊發佈等制度建設要求。
強化規劃引領與設施建設。明確養老服務專項規劃編制總體要求。規定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街道(鄉鎮)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村)養老服務站的功能定位。明確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補建、改建的標準和管理要求,明確建設用地功能混合使用保障措施。規定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要求。
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機構、醫養結合等方面的養老服務規範措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方面:明確居家社區養老的定位和職責。規定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服務站、農村鄰里互助養老服務點的服務內容和運營規範。明確養老助餐、家庭養老床位、照護技能培訓、探訪關愛、適老化改造等服務的內容和支援政策。機構養老服務方面:明確本市養老機構建設的總體定位。規定養老機構的具體類型和運營管理規範。明確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制定分級照護服務計劃,強化養老機構在安全生産、突發事件應對方面的主體責任。醫養結合服務方面:明確醫養結合工作機制、政策體系建設和醫療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編制要求。規定醫辦養、養辦醫、醫養協議合作、醫聯體建設等醫養結合的具體形式及規範要求,支援發展康復、護理和安寧療護機構。明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支援範圍。規定家庭醫生的服務內容,明確到府醫療服務的制度措施,強化基層用藥保障。
細化養老服務支援保障措施。明確稅收、水電氣熱等優惠政策以及國企閒置資源利用的支援政策。規定綜合養老服務資訊平臺建設和提供適老化服務的要求。明確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培養和職業發展激勵的政策措施。鼓勵養老産業融合發展,支援産業技術創新和智慧養老服務,推動養老金融發展。
強化養老服務監管體系。明確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體系。規定長護險服務機構定點管理要求,強化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收費管理。加強對違法經營活動的監管,強化信用管理,強調行業自律和職業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