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5年6月,民政部頒布《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以下簡稱《年檢辦法》),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本地區社會團體年檢實施細則。為此,我們著手北京市社會團體年檢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面總結分析研究社會團體年檢工作,吸納近年來出臺的社會團體管理有關政策法規,借鑒外省市政策文件,多次召開研討會,書面徵求部分綜合監管部門、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各區民政局及社會團體的意見建議,形成了《北京市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年檢細則》)。
二、主要內容
《年檢細則》共二十三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象範圍。明確了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都應當參加年檢。同時,為減輕社會團體負擔,規定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登記成立不滿6個月的社會團體,可以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二)材料要求。結合《年檢辦法》和工作實際,《年檢細則》細化了年檢內容和應提交的年檢材料。提出社會團體提交年檢材料時,同步報送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情況,體現社會團體年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的總體要求。同時,強調社會團體要履行主體責任,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程式要求。明確發佈公告或通知、社會團體報送年檢材料、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登記管理機關確定年檢結論等年檢工作流程和程式。同時,為便於制度銜接,明確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年檢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年檢審查。為確保年檢工作品質,《年檢細則》規定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年檢材料不齊全或有疑義的,應當要求社會團體進行補充説明,可以採取調查核實、委託審計等措施,也可以要求社會團體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五)年檢結論。《年檢細則》細化了《年檢辦法》列舉的10種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情形,明確了5種不予減輕的不合格情形,規定了年檢結論擬給予“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預先告知程式和社會團體申辯權利。
(六)結論運用。為加強年檢結論運用,做好年檢後半篇文章,《年檢細則》細化了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要求和未按要求整改的處置措施,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將年檢結論通報相關單位,結合年檢結論對社會團體採取分類監管措施,將年檢結論納入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
(七)處罰情形。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社會團體存在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年檢辦法》規定情形、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年檢中發現社會團體及其負責人存在涉嫌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將問題線索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將年檢與日常監管、行政處罰有效銜接。
(八)工作銜接。為強化綜合監管,《年檢細則》規定業務主管單位對其所主管的社會團體開展年檢工作有要求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前提下,從其要求。對於登記或認定為慈善組織的,按照慈善組織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