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市電動自行車廢蓄電池回收處理行為,防範鉛污染等環境風險,促進鉛資源迴圈利用,就推動《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落實,涉及的以下主要問題,答覆如下:
問題一:《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覆: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中回收處理是指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問題二:從事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活動有何前提條件?
答覆: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HJ 519)等有關要求建設和管理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廢鉛蓄電池集中貯存設施(以下簡稱集轉机運點);加強收集網點、集轉机運點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做好專門存放區域劃分、採取硬化地面和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及酸液洩露等必要防滲措施、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簽,第Ⅱ類廢鉛蓄電池應當妥善包裝,放置專用容器內單獨分區存放等工作。
問題三:企事業單位産生的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該如何處理?
答覆:本市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及配套鉛蓄電池的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維修者),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交有資質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本市快遞企業、外賣平臺、閃送型企業、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從事電池租賃或換電等經營服務的企業,以及廢棄電動自行車拆解等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交有資質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問題四:居民家庭産生的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該如何處理?
答覆:家庭日常生活中産生的廢鉛蓄電池,鼓勵本市居民自行或通過銷售者、維修者交有資質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其中第Ⅰ類廢鉛蓄電池,本市居民也可將其投至分類驛站或固定桶站中設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問題五:收集網點、集轉机運點該如何建設?
答覆: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HJ 519)等有關要求建設和管理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廢鉛蓄電池集中貯存設施(以下簡稱集轉机運點);加強收集網點、集轉机運點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做好專門存放區域劃分、採取硬化地面和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及酸液洩露等必要防滲措施、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簽,第Ⅱ類廢鉛蓄電池應當妥善包裝,放置專用容器內單獨分區存放等工作。
問題六:收集網點和集中貯存點的設置有哪些要求?
答覆:1.總體環境管理要求。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HJ 519)等有關要求建設和管理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廢鉛蓄電池集中貯存設施(以下簡稱集轉机運點);加強收集網點、集轉机運點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做好專門存放區域劃分、採取硬化地面和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及酸液洩露等必要防滲措施、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簽,第Ⅱ類廢鉛蓄電池應當妥善包裝,放置專用容器內單獨分區存放等工作。
2.貯存時限要求。收集網點可以利用現有場所暫時存放少量的廢鉛蓄電池,暫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90天,貯存規模應小于貯存場所的設計容量。集轉机運點貯存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貯存規模應小于貯存場所的設計容量。集轉机運點貯存設施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按排版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
3.其他要求。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收集、運輸、貯存過程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及本市安全生産、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問題七: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轉移有哪些要求?
答覆:收集網點向集轉机運點轉移第Ⅰ類廢鉛蓄電池,應做好臺賬記錄,如實記錄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資訊。收集網點向集轉机運點轉移第Ⅱ類廢鉛蓄電池的,以及集轉机運點向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應按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填寫、運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轉移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出本市的,應當向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轉移。
問題八: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收集、運輸、貯存過程是否只需要滿足環境管理要求?
答覆: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收集、運輸、貯存過程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及本市安全生産、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
問題九:該辦法何時開始施行?
答覆: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施行期內,國家關於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