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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3-27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6〕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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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6〕8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根據《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等法規以及生態環境部關於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相關管理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回收處理是指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其污染環境防治遵循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禁止在收集、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擅自拆解、破碎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禁止傾倒含鉛酸性電解質。

  第四條 根據環境風險影響,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分為兩類管理:未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以下簡稱第Ⅰ類廢鉛蓄電池),開口式廢鉛蓄電池和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以下簡稱第Ⅱ類廢鉛蓄電池)。

  第五條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對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等過程發現的運輸、應急、消防等相關問題線索,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六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應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範》(HJ 519)等有關要求,建設和管理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廢鉛蓄電池集中貯存設施(以下簡稱集轉机運點);加強收集網點、集轉机運點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做好專門存放區域劃分、硬化地面和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及酸液洩露等必要防滲、危險廢物標識標簽設置、第Ⅱ類廢鉛蓄電池妥善包裝並放置專用容器內單獨分區存放等工作。

  第七條 本市電動自行車銷售者、維修者及配套鉛蓄電池的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維修者),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交有資質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本市快遞企業、外賣平臺、閃送型企業、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企業、從事電池租賃或換電等經營服務的企業以及廢棄電動自行車拆解等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交有資質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對於家庭日常生活中産生的廢鉛蓄電池,鼓勵本市居民自行或通過銷售者、維修者交有資質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其中第Ⅰ類廢鉛蓄電池,本市居民也可將其投至分類驛站或固定桶站中設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八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可以依託鉛蓄電池銷售網點、機動車4S店、維修網點等設立收集網點,收集日常生活中産生的廢鉛蓄電池,收集過程可豁免危險廢物管理要求。

  收集網點可以利用現有場所暫時存放少量的廢鉛蓄電池,暫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90天,貯存規模應小于貯存場所的設計容量。

  第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應設立集轉机運點,將收集的廢鉛蓄電池在集轉机運點集中後,轉移至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

  集轉机運點貯存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貯存規模應小于貯存場所的設計容量。

  集轉机運點貯存設施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按排版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

  第十條 收集、貯存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的容器或托盤,應根據廢鉛蓄電池的特性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防止滲漏、擴散,並耐酸腐蝕。裝有廢鉛蓄電池的容器或托盤應粘貼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要求的危險廢物標簽。

  鼓勵相關單位對收集、貯存的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採取絕緣措施。

  第十一條 收集網點向集轉机運點轉移第Ⅰ類廢鉛蓄電池的,應做好臺賬記錄,如實記錄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資訊。收集網點向集轉机運點轉移第Ⅱ類廢鉛蓄電池的,以及集轉机運點向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應按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要求,填寫、運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轉移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出本市的,應當向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轉移。

  第十二條 産生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管理臺賬,如實記載廢鉛蓄電池的産生時間、數量及流向等情況。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在國家固體廢物管理資訊系統及時上傳廢鉛蓄電池流轉資訊。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收集、運輸、貯存過程,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及本市安全生産、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相關法規標準要求。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實施,國家關於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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