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5日,北京市農業農村局發了《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更好地落實《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規範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是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夯實農經業務基礎的關鍵環節;是推動鄉村全面振興,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重要基礎;是維護農村和諧穩定,促進農民增收的有效手段。為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品質發展,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借鑒外省市及市屬國有企業做法,結合我市實際,起草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三輪書面徵求了各涉農區意見。對於各方面的反饋意見,認真研究吸納,反覆修改完善,形成印發稿並公開發佈。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三條,緊扣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全流程,從總則、基本要求、合同訂立、合同執行、登記備案及歸檔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方面,對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管理作出全面、系統、完備的規定,構建起“事前規範、事中管控、事後監管”的全鏈條管理機制。
一是堅持依法合規。《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權責清晰、公開透明的原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細化合同基本要求。《辦法》從合同形式、條款、期限、價格四個方面,明確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基本要求,築牢合同規範管理的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對外投資、租賃、招投標、工程項目等經濟事項,均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要素應當齊全,要依法依規確定合同期限,慎重研究合同價款,促進農村集體資産保值增值。
三是規範合同訂立。《辦法》明確訂立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前一般應履行民主決策、鄉鎮(街道)審核、公開交易等程式。重大合同須組織財務、技術等專業人員進行可行性論證。各區應結合實際,根據合同標的物、標的額等分級分類明確合同訂立程式。合同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簽訂。合同加蓋印章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式。
四是強化合同執行。《辦法》構建全流程的合同執行跟蹤和管控機制,明確履行要求、變更程式、到期處置等內容,確保合同有效履行,集體利益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合同履行跟蹤機制,及時發現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並按程式向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報告。對合同部分條款變更或補充,應履行相應民主程式,經鄉鎮(街道)、區分級分類審核同意。
五是健全登記備案與歸檔管理。《辦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實行登記備案、臺賬管理、檔案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置合同管理員,規範備案時限與流程,嚴格檔案管理要求,實現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全生命週期可追溯、可監管。
六是加強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各鄉鎮(街道)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確違反規定的具體情形及相應的責任追究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制定本組織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及明確責任分工。明確鄉鎮(街道)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限期整改問題合同的情形;同時明確現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合同履約和問題合同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問題合同訂立當事人離任的需配合整改,確保合同履行、整改責任落到實處。
此外,《辦法》在附則中明確了過渡期要求,規定辦法發佈後60日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完成未備案合同的清理,全部納入臺賬和檔案管理並錄入經管平臺;支援各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明確辦法施行時間並廢止原試行版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