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發佈于2011年,其內容已滯後於上位法更新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規範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工作,保障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提升司法鑒定工作的品質和公信力,北京市司法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修訂形成《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適用對象
《辦法》適用於經本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的檔案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業務檔案是指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三、修訂依據
《辦法》的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北京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等國家和北京市關於檔案管理、資訊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8章43條,對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的全流程、各方面進行了更為系統的規範。
(一)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逐條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北京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修改與上位法要求不一致的規定。
(二)調整不便於操作的內容。《試行辦法》採用“永久、長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劃分方式,標準較為模糊。本次修訂將其調整為10年、30年和永久三個等級並細化分類,實現與當前國家檔案行業標準的接軌;將機構“合併、分立”情形下檔案的保管修改為機構“撤銷、登出”情形下檔案的保管,更符合管理實踐。
(三)強化檔案管理精細化和安全性。一是調整不夠嚴謹的管理要求,如對不同主體查閱、借調檔案的條件、流程做了更加清晰的規定,既保障不同主體查閱權,又對保密義務作出規定;二是將鑒定業務檔案文書材料由13項拓展為16項,增加多項程式性文書,明確了案卷內材料的排列順序,實現立卷歸檔規範化;三是根據現代檔案庫房的安全標準,提出配備溫濕度調控設施等具體要求,確保檔案安全管理;四是完善檔案銷毀移交機制,規範銷毀程式,細化機構被撤銷或登出不同情形下鑒定業務檔案的歸屬和保管責任。
(四)填補檔案資訊化管理空白。新增“檔案的資訊化建設”專章,推進傳統載體數字化和電子文件歸檔管理,保障電子檔案資訊安全,規範電子文件的歸檔、保管、利用、移交等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