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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司法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2-25
  6. [發文字號] 京司發〔2025〕3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2-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15期(總第939期)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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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司發〔2025〕32號

各區司法局、中共北京市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社會工作部,市司法鑒定業協會:

  修訂後的《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已于2025年12月23日經第18次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遵照執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5日  

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北京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司法鑒定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本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業務的檔案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業務檔案(以下簡稱鑒定業務檔案)是指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鑒定機構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規定,建立鑒定業務檔案工作制度,並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鑒定機構的檔案工作人員負責鑒定業務檔案的統一管理。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和洩露鑒定業務檔案的涉密內容。

  第五條 鑒定機構及檔案工作人員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檔案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範,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管理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及檔案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指導、督促、檢查鑒定人的立卷歸檔工作;

  (四)負責鑒定業務檔案的日常管理;

  (五)與檔案工作相關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收集、歸檔及管理

  第六條 歸檔立卷應做到歸檔文書材料收集齊全,分類管理,保管期限劃分明確,案卷封面填寫清楚,裝訂規範。

  第七條 鑒定人負責收集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立卷歸檔材料,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進行整理、立卷,不得將鑒定業務檔案有關材料據為己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歸檔。

  多人參與鑒定的,由鑒定機構負責人指定一人負責鑒定業務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

  第八條 鑒定業務檔案應按“年度—鑒定業務類別”分別立卷,跨年度的鑒定業務在辦結年度立卷。

  鑒定業務檔案根據鑒定材料的數量,一鑒一卷或一鑒數卷,不得數鑒一卷。

  第九條 鑒定業務檔案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如下: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辦案機關委託函件;

  (四)司法鑒定委託書;

  (五)送鑒材料複印件;

  (六)鑒定程式性表單(包括但不限于鑒定材料接收登記表、受理審查表、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司法鑒定告知書、司法鑒定收費告知書、司法鑒定人回避告知書、司法鑒定人承諾書、補充鑒定材料通知書、延長鑒定時限告知書、終止鑒定告知書、司法鑒定內部復核意見書);

  (七)鑒定過程實時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檢查記錄、檢測記錄、討論記錄、聽證會記錄、專家意見、關鍵圖表等在鑒定過程中形成的記錄);

  (八)司法鑒定文書底稿;

  (九)司法鑒定文書;

  (十)另行支付費用協議;

  (十一)收費憑證,減免申請與審批意見;

  (十二)送達憑證;

  (十三)干預司法活動記錄表;

  (十四)與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十五)卷內備考表;

  (十六)案卷封底。

  需要退還委託方的鑒定材料,應通過複印、拍照或其他形式備份存檔,如不便備份存檔的,應附加説明,並將附加説明歸入鑒定業務檔案。

  第十條 鑒定業務檔案卷內每份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第十一條 應當歸檔的錄音帶、錄影帶、光碟、CT片、X光片等聲像和影像資料,註明來源、提取時間、提取人、承辦單位、製作人、製作時間和與其對應的鑒定業務檔案的卷號,並單獨整理存放。

  第十二條 案卷封面的製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案卷封面可列印或書寫。書寫的,應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跡要工整、清晰;

  (二)案卷封面應包括立卷單位、案卷類別、案卷題名、歸檔日期、保管期限、案卷號等內容。

  第十三條 案卷目錄的製作及卷內材料的編號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及案卷封底不標頁碼;

  (二)卷內目錄應按順序逐一載明卷內材料,並標明起始頁碼;

  (三)卷內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後,應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數字通編頁碼。

  第十四條 卷內備考表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與本案卷有關的聲像、影像等資料的歸檔情況;

  (二)案卷歸檔後經機構負責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況;

  (三)立卷人、機構負責人、檔案工作人員的姓名;

  (四)立卷日期、接收日期;

  (五)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鑒定人應在完成委託的鑒定事項後30日內完成立卷歸檔工作,並及時報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十六條 案卷應當採用三孔一線的方法裝訂,裝訂時以文書材料的左邊和下邊為基準,將上邊和右邊寬出部分折起,裝訂整齊。

  對裝訂線以外有字跡或破損的材料,以及與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條等,要進行加邊和托裱;對材料上的金屬物要拆除。

  案卷歸檔完畢後存入檔案盒。

  第十七條 鑒定人完成立卷歸檔後,應及時將檔案移交本機構檔案工作人員,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檔案工作人員接收案卷時,應與移交人共同清點,按立卷歸檔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歸檔登記手續,做好檔案交接記錄,包括業務類別、卷數、頁碼、移交人、接收人及接收日期等。

  第十九條 檔案工作人員對已接收的案卷,應按保管期限、年度順序、鑒定業務類別進行排列編號。

  第二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在分類排列的基礎上編制《案卷目錄》等檢索工具,以備查閱。

  第二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時,鑒定機構應做好鑒定業務檔案移交工作,完成移交手續。

第三章 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條 鑒定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10年、30年和永久三種。

  屬於需要長期查考、利用的下列鑒定業務檔案列為永久保管:

  (一)各級辦案機關委託的案件;

  (二)疑難複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重新鑒定案件;

  (四)涉外案件。

  經鑒定機構審核不予受理或出現終止鑒定情形的鑒定業務檔案列為10年保管。

  除以上兩種情形以外的鑒定業務檔案列為30年保管。

  第二十三條 鑒定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從該鑒定事項辦結後的下一年度起算。

  第二十四條 鑒定業務檔案目錄登記簿、移交登記簿、銷毀登記簿、銷毀批件列為永久保管。

第四章 檔案的保管和防護

  第二十五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和清點,對破損、變質、字跡褪色等檔案要及時採取防治措施,並進行修補和複製。

  第二十六條 隨卷歸檔的聲像和影像資料應防止受潮或磁化,並定期進行檢查和清點,必要時進行複製。

  第二十七條 鑒定機構應設立獨立檔案庫房,文書檔案和其他實物檔案分區分類存放。

  檔案庫房應堅固,做到防火、防盜、防水、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防有害生物並配備溫濕度調控等必要的設施設備。室內應保持清潔、整齊、通風。嚴禁在檔案室內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  檔案的資訊化建設

  第二十八條 鑒定機構應加強鑒定業務檔案資訊化建設,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鑒定機構應當保障司法鑒定電子業務檔案資訊安全,按照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要求做好電子文書材料的歸檔、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定期開展數據備份工作。

  第三十條 鑒定機構購買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加工、電子檔案管理等技術支援服務的,應當參照有關行業標準,與具備相應資質和保障能力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託協議,約定服務範圍、品質和技術標準等內容。受託方應當具備完善的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體系,遵守安全保密相關規定,確保鑒定業務檔案實體、資訊載體和檔案資訊安全。

第六章 檔案的利用

  第三十一條 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業務檔案的查閱和借調製度。查閱、借調司法鑒定業務檔案需要經鑒定機構(或其所屬機構)負責人批准,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鑒定業務檔案應當在鑒定機構指定區域內查閱,不得擅自帶離。

  第三十二條 查閱和借調鑒定業務檔案中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部分應按照保密工作原則予以適當處理。

  第三十三條 辦案機關因工作需要,需要查閱鑒定業務檔案的,查閱人應當出示所在單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證件,經批准和登記後方可查閱。

  需要借調鑒定業務檔案的,應確定歸還期限及相關責任人,經批准後辦理借調登記手續。

  借調人借出的鑒定業務檔案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三十四條 鑒定事項委託人或經委託人書面許可的受託人可以申請查閱鑒定業務檔案。委託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受託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及委託人書面委託函件,受託人未提供委託函件或委託查閱鑒定業務檔案範圍不明確的,鑒定機構應當書面徵求委託人意見,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查閱相關鑒定業務檔案。

  第三十五條 符合鑒定業務檔案查閱條件的辦案機關、鑒定事項委託人及受託人可摘抄或複製卷內材料內容,經鑒定機構檔案工作人員審核後,註明“複印件(摘抄件)與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樣,並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六條 檔案工作人員對借調歸還的鑒定業務檔案,應及時查驗,發現案卷有被拆,卷內材料有被抽取、塗改、勾畫、增刪、污損或短缺等情況的,應立即向本鑒定機構負責人彙報並及時追查。

  第三十七條 鑒定業務檔案的查閱和借調,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智慧財産權、保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章 檔案的鑒定、銷毀

  第三十八條 鑒定機構應對超過保管期限的鑒定業務檔案的保存價值定期進行鑒定。鑒定工作由鑒定機構負責人、檔案工作人員、鑒定人等組成鑒定小組共同進行。

  第三十九條 對保管期限屆滿但仍有保存價值的案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延長保管期限。

  第四十條 鑒定業務檔案保管期限屆滿需要進行銷毀的,應由鑒定機構負責人、檔案工作人員、鑒定人等組成銷毀檔案責任小組,編制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鑒定登記依法被撤銷(或登出)的,鑒定機構應在撤銷(或登出)前對鑒定業務檔案進行整理和封存,由設立主體檔案機構保管。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鑒定機構及其檔案工作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出現違反檔案管理辦法各類情形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和檔案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鑒定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試行)》(京司發〔2011〕3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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