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落實《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2025年)的通知》(醫保發〔2025〕33號)。
二、目標任務
按國家要求調整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
三、主要內容
制定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25年版)》,完善本市門診特殊病等政策。
四、涉及範圍
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以及全體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五、執行標準
(一)藥品品種調整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25年)》中的藥品及支付範圍執行。
(二)完善門診特殊病等政策
1.本市門診特殊疾病“眼底病變眼內注射治療”用藥新增“布西珠單抗注射液”;本市門診特殊疾病“多發性硬化”用藥新增“奧瑞利珠單抗注射液”;本市門診特殊疾病“中重度過敏性哮喘生物製劑治療”調整為“中重度哮喘生物製劑治療”,新增“本瑞利珠單抗注射液”。
2.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中屬於本市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的,按照藥品分類納入對應的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
(三)醫保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新增的國家集中帶量採購藥品以本市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對於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
(四)調出醫保目錄談判藥明確基金支付過渡時間
對本次目錄調整中續約失敗被調出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保障用藥連續性,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2026年6月底前醫保、工傷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
六、其他
本通知2026年自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