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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於落實〈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2025年)有關問題的通知》

日期:2025-12-30 16:08    來源: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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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據

  落實《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2025年)的通知》(醫保發〔2025〕33號)。

  二、目標任務

  按國家要求調整本市醫保藥品報銷範圍。

  三、主要內容

  制定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25年版)》,完善本市門診特殊病等政策。

  四、涉及範圍

  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以及全體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五、執行標準

  (一)藥品品種調整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25年)》中的藥品及支付範圍執行。

  (二)完善門診特殊病等政策

  1.本市門診特殊疾病“眼底病變眼內注射治療”用藥新增“布西珠單抗注射液”;本市門診特殊疾病“多發性硬化”用藥新增“奧瑞利珠單抗注射液”;本市門診特殊疾病“中重度過敏性哮喘生物製劑治療”調整為“中重度哮喘生物製劑治療”,新增“本瑞利珠單抗注射液”。

  2.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中屬於本市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的,按照藥品分類納入對應的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

  (三)醫保支付標準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新增的國家集中帶量採購藥品以本市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對於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

  (四)調出醫保目錄談判藥明確基金支付過渡時間

  對本次目錄調整中續約失敗被調出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保障用藥連續性,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2026年6月底前醫保、工傷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

  六、其他

  本通知2026年自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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