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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2-26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5〕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14期(總第938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落實《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 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商業健康保險 創新藥品目錄》(2025年) 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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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5〕21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2025年)的通知》(醫保發〔2025〕33號)要求,進一步提高本市參保人員的用藥保障水準,規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用藥支付管理,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25年版)》(以下簡稱《2025年藥品目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5年藥品目錄》有關要求

  (一)本次目錄調整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25年)》中的藥品品種、備註、甲乙分類等執行。

  (二)《2025年藥品目錄》分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和中藥飲片五部分。其中西藥、中成藥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部分採用準入法,規定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列出單味或復方均不予支付費用的、單味不予支付費用在復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兩部分。

  (三)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新增的國家集中帶量採購藥品以本市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對於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國家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

  (四)協議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5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應由相關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按國家醫保局確定支付標準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挂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

  (五)對本次目錄調整中續約失敗被調出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保障用藥連續性,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2026年6月底前醫保、工傷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

  (六)嚴格落實《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只有診斷、治療與病情相符,符合藥品法定説明書適應症及醫保限定支付範圍的方可支付。醫保支付範圍不是對藥品法定説明書的修改,臨床醫師根據患者病情合理用藥,不受限定支付範圍影響。醫保支付範圍簡化表述的,以藥品法定説明書為準。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定期收集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對醫保支付範圍的反饋,國家醫保局將積極推進醫保支付範圍的解讀工作。

  二、本市有關政策調整

  (七)本市門診特殊疾病“眼底病變眼內注射治療”用藥新增“布西珠單抗注射液”;本市門診特殊疾病“多發性硬化”用藥新增“奧瑞利珠單抗注射液”;本市門診特殊疾病“中重度過敏性哮喘生物製劑治療”調整為“中重度哮喘生物製劑治療”,新增“本瑞利珠單抗注射液”。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中屬於本市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的,按照藥品分類納入對應的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

  三、工作要求

  (八)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和國家談判藥品落地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準、促進臨床技術進步的具體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切實做好有關落實工作,保障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平穩銜接,進一步增強廣大參保人員的獲得感。

  (九)招採部門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集中採購平臺上直接挂網。談判藥品挂網價格不得高於《2025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談判藥品協議期內如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挂網價格不得高於《2025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挂網價格不得高於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

  (十)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根據《2025年藥品目錄》和本市“雙通道”管理工作要求,及時調整藥品配備或設立臨時採購綠色通道,保障臨床診療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藥權益。談判藥品可不受“一品兩規”限制,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佔比等為由影響臨床用藥。

  (十一)創新藥品可按本市按病組(DRG)新藥新技術除外支付管理辦法進行申報,符合條件的執行本市新藥新技術除外支付政策。

  (十二)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要求,提升談判藥品“雙通道”工作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水準,要持續加強對“雙通道”處方流轉全流程監管,切實防範和打擊欺詐騙保行為。

  (十三)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2025年藥品目錄》調整情況及時調整更新醫保資訊系統,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參保人員醫藥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加強對新增藥品和談判成功藥品費用監測和統計分析。結合談判藥品使用情況,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調增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工傷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協議管理,將合理配備、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的有關要求納入協議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

  (十四)《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內藥品醫保基金、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計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保自費率指標和集採中選可替代品種監測的範圍。《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中的創新藥應用病例可不納入醫保按病組付費範圍,經審核評議程式後支付。

  (十五)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在工作中遇有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

  (十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1

凡  例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簡稱《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臨床醫師根據病情開具處方、參保人員購買與使用藥品不受《藥品目錄》的限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範圍參照本目錄執行。

  凡例是對《藥品目錄》中藥品的分類與編號、名稱與劑型、備註等內容的解釋和説明,是《藥品目錄》的組成部分,其內容與目錄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約束力。

  一、目錄構成

  (一)《藥品目錄》西藥部分、中成藥部分、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下同)部分和中藥飲片4部分。

  西藥部分、中成藥部分、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藥品。其中西藥部分1446個,中成藥部分1335個(含民族藥95個),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472個(含西藥411個、中成藥61個),共計3253個。

  (二)西藥、中成藥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分甲乙類管理,西藥甲類藥品393個,中成藥甲類藥品246個,其餘為乙類藥品。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按照乙類支付。

  (三)中藥飲片部分所列中藥飲片為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品種,包括單味或復方均不予支付費用、單味使用不予支付費用在復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兩部分。

  (四)《藥品目錄》包括限生育保險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品種4個,限工傷保險基金准予支付費用的品種5個。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支付藥品費用時不區分甲、乙類。

  二、編排與分類

  (五)藥品分類上西藥品種主要依據解剖-治療-化學分類(ATC),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主治分類,中藥飲片按中文筆畫數排序。臨床具有多種治療用途的藥品,選擇其主要治療用途分類。臨床醫師依據病情用藥,不受《藥品目錄》分類的限制。

  (六)西藥部分、中成藥部分、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分別按藥品品種編號。同一品種只編一個號,重復出現時標注“★”,並在括弧內標注該品種編號。藥品排列順序及編號的先後次序無特別含義。

  三、名稱與劑型

  (七)《藥品目錄》西藥部分,2025年直接新增以及由談判藥品部分轉入的藥品,採用國家藥監部門批准的通用名稱,劑型不單列。其他藥品名稱仍採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鹽基、酸根部分,劑型單列;中文通用名中主要化學成分部分與《藥品目錄》中的名稱一致且劑型相同,而酸根或鹽基不同的西藥,屬於《藥品目錄》的藥品。

  《藥品目錄》中成藥部分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的藥品採用國家藥監部門批准的通用名稱,劑型不單列。

  《藥品目錄》收載的藥品不區分商品名、規格或生産廠家。通用名中包含羅馬數字的藥品單獨列出。

  (八)西藥劑型以《中國藥典》“製劑通則”為基礎進行合併歸類處理,未歸類的劑型以《藥品目錄》標注的為準。合併歸類的劑型見下表:

合併歸類的劑型

  (九)中成藥劑型中,丸劑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濃縮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膠囊劑是指硬膠囊,不含軟膠囊;其他劑型沒有歸併。

  (十)“備註”欄標有“◇”的藥品,因其組成和適應症類似而進行了歸類,所標注的名稱為一類藥品的統稱。具體如下:

  1.西藥部分第207號“緩解消化道不適症狀的復方OTC製劑”包括:復方顛茄氫氧化鋁片、復方嗜酸乳桿菌片、復方消化酶膠囊、復方胰酶散、複合乳酸菌腸溶膠囊、鋁鎂顛茄片。

  2.西藥部分第806號“抗艾滋病用藥”是指國家免費治療艾滋病方案內的藥品。

  3.西藥部分第1244號“青蒿素類藥物”是指原衛生部《抗瘧藥使用原則和用藥方案(修訂稿)》中所列的以青蒿素類藥物為基礎的處方製劑、聯合用藥的藥物和青蒿素類藥物注射劑。

  4.西藥部分第1303號“緩解感冒症狀的復方OTC製劑”包括的品種(通用名稱)見下表:

西藥部分第1303號“緩解感冒症狀的復方OTC製劑”包括的品種

  四、限定支付範圍

  (十一)“備註”欄中對部分藥品規定了限定支付範圍,是指符合規定情況下參保人員發生的藥品費用,可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支付藥品費用時不受限定支付範圍限制。經辦機構在支付費用前,應核查相關證據。

  1.“備註”一欄標注了適應症的藥品,是指參保人員出現適應症限定範圍情況並有相應的臨床體徵及症狀、實驗室和輔助檢查證據以及相應的臨床診斷依據,使用該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支付。適應症限定不是對藥品法定説明書的修改,臨床醫師應根據病情和藥品説明書合理用藥。

  2.“備註”一欄標注了二線用藥的藥品,支付時應有使用一線藥品無效或不能耐受的證據。

  3.“備註”一欄標為“限生育保險”的藥品,是生育保險基金可以支付的藥品,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發生的與生育有關的費用時也可支付。

  4.“備註”一欄標為“限工傷保險”的藥品,是僅限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十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還規定了藥品的支付標準及協議有效期(支付標準有效期)。

  (十三)西藥部分第806號“抗艾滋病用藥”的藥品,不屬於國家免費治療艾滋病範圍的參保人員使用治療艾滋病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可按規定支付。

  國家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和抗血吸蟲病藥物,不屬於國家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參保人員使用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可按規定支付。

  (十四)參保人員使用西藥部分第292-309號“胃腸外營養液”需經營養風險篩查,明確具有營養風險,且不能經飲食或使用“腸內營養劑”補充足夠營養的住院患者方予支付。

  (十五)參保人員使用西藥部分第1367-1381號“腸內營養劑”,需經營養風險篩查,明確具有營養風險,且應為不能經飲食補充足夠營養的患者方予支付。

  (十六)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乙類藥品時,凡未標注個人負擔比例的,需由個人先負擔10%藥品費用,其餘90%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已經標注個人負擔比例的,先由個人按標注比例負擔,其餘部分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在支付藥品費用時均按甲類支付。

  五、其他

  (十七)中成藥部分藥品處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黃”是指人工牛黃、培植牛黃和體外培育牛黃。含天然麝香和天然牛黃的藥品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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