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我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切實維護基金安全。
二、目標任務
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我市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員聘任和管理,用好社會監督機制,推動醫保基金社會監督作用更好發揮。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四章十六條,包括總則、社會監督員選任、工作職責和紀律要求、以及社會監督員使用和管理等內容。重點涵蓋:
一是選任範圍,社會監督員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代表、定點醫藥機構人員、有關領域專家學者、參保群眾及其他熱心醫療保障事業相關人士中選聘。
二是選任方式,社會監督員選聘包括公開選聘、特邀聘任、推薦聘任和個人自薦四種方式。
三是選任程式,市醫保局發佈公告或發出工作聯繫函件明確選聘條件,區醫保局等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採取單位、組織推薦或個人自薦等方式提出書面申請,市醫保局審核擇優選聘社會監督員。
四是工作職責。對定點醫藥機構及參保人員使用醫保基金情況、醫療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履職等情況進行監督,積極參加政策宣傳、工作培訓、調研研討,以及監督檢查等基金監管相關工作。
五是紀律要求。從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嚴禁侵害被監督對象利益、保守工作秘密等方面明確社會監督員的紀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