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涉外智慧財産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等7部門《關於進一步優化智慧財産權領域營商環境的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提升北京市涉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防控水準,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聚焦新要求、新需求,進一步總結經驗、固化成果,以總體穩定、適當修改為原則,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11條,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定義及原則。《辦法》第二條明確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指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為轄區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海外智慧財産權佈局、風險預警、糾紛應對指導等智慧財産權保護公共服務。第三條確立北京市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多方聯動、問題導向、重點突破的原則。
二是明確構建市區兩級工作體系。《辦法》第四條明確,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建立央地協同、合作共用、橫向互聯、縱向互通的工作體系,統籌推進京津冀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應對指導區域協作和服務資源共用,聯合開展海外智慧財産權援助工作;區級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建立工作體系和機制,並依職責開展工作。
三是突出統籌多元主體,整合各方資源。《辦法》第五條提出建立跨部門協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治理格局。依託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辦公會議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商會、行業協會、服務機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多元主體,鼓勵和支援多元主體協同發力,共同提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防控意識與糾紛應對能力。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精準服務。《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明確,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將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納入企業智慧財産權服務事項工作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精準對接企業海外智慧財産權佈局、風險預警及維權等需求;與商務、貿促等部門加強海外展會智慧財産權保護和指導;推動發揮仲裁、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快速解決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鼓勵企業設立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互助基金,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和拓展保險産品,降低維權成本。《辦法》第十條明確,公共服務中心(維權援助中心)系統開展糾紛資訊監測預警、糾紛案件指導、資訊採集和跟蹤、能力提升培訓、專家指導服務以及數智化資訊庫建設等工作,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全方位支撐。
五是明確解釋主體和實施日期。《辦法》第十一條明確,本辦法由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解釋並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