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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智慧財産權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2-25
  6. [發文字號] 京知局〔2025〕1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2-2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4期(總第928期)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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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局〔2025〕13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北京市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辦法》,現予印發,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2025年12月25日  

北京市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北京市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根據《北京市智慧財産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是指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以下簡稱“市智慧財産權局”)為轄區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海外智慧財産權佈局、風險預警、糾紛應對指導等智慧財産權保護公共服務。

  第三條 北京市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多方聯動、問題導向、重點突破的原則。

  第四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建立央地協同、合作共用、橫向互聯、縱向互通的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統籌推進京津冀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應對指導區域協作和服務資源共用,聯合開展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

  區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建立區級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和機制,負責本區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

  第五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依託北京市智慧財産權辦公會議機制,協調相關部門、商會、行業協會、服務機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提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防控意識和糾紛應對能力。

  鼓勵商會、行業協會發揮資源連結優勢,跟蹤行業國際智慧財産權動態、反映行業訴求,聚焦本行業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痛點難點問題,提供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預警和防控、合規指導、諮詢培訓等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服務。

  鼓勵企業遵循國別智慧財産權法律制度和國際規則,建設智慧財産權合規管理體系,加強海外智慧財産權佈局,開展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排查和糾紛應對,積極維護合法權益。

  支援重點産業建立海外智慧財産權保護聯合體,開展海外智慧財産權保護狀況觀察、重大事件快速響應、糾紛資訊通報研判、典型案例經驗交流,提高産業海外智慧財産權風險防控和糾紛應對能力。

  鼓勵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強海外智慧財産權實務人才培養,參與海外智慧財産權保護公共服務。支援北京市智慧財産權領域行業協會與貿易往來密集的國家(地區)的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建立合作機制,發佈北京市涉外優質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名錄,構建出海企業海外智慧財産權服務網路。

  第六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將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納入企業智慧財産權服務事項工作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用好市區兩級“服務包”“服務管家”機制,精準對接企業需求,支援開展海外智慧財産權佈局、風險預警和維權活動。

  第七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會同北京市商務、貿促等部門加強海外展會智慧財産權保護服務,指導辦展、組展、參展企業精準識別和防控風險、有效應對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

  第八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推動發揮仲裁、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談判、調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決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

  第九條 市智慧財産權局鼓勵企業設立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互助基金,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和拓展海外智慧財産權保險産品及業務,降低企業維權成本。

  第十條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中心(以下簡稱“市維權援助中心”)負責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具體工作,承擔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應對指導北京分中心職責,落實國家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應對指導工作要求,開展以下工作:

  (一)定期監測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資訊,加強對貿易調查、跨境電商和商標惡意搶注等行為的監測、跟蹤和預警;

  (二)依北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針對其在海外發生的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産權糾紛提供應對指導;

  (三)針對重點貿易和投資國家(地區),研究國別智慧財産權制度及典型案例、跟蹤分析當地智慧財産權糾紛態勢及風險,圍繞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編發海外智慧財産權保護指引(指南)手冊;

  (四)開展海外智慧財産權佈局、風險預警和糾紛應對等宣傳、培訓,提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海外智慧財産權保護意識和糾紛處理能力;

  (五)建立海外維權專家顧問制度,組織國家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應對指導專家、涉外律師人才、智慧財産權保護志願服務專家為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應對提供指導服務;

  (六)完善北京市海外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資訊庫,提供海外智慧財産權資訊、典型案例、涉外服務機構等資訊服務,運用數智化手段匯集海外智慧財産權糾紛應對資源,精準提供線上線下融合服務;

  (七)其他海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智慧財産權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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