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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資訊 公示管理規定>的通知》的解讀

日期:2026-01-26 11:36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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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為了更好的服務優化營商環境,規範全市城管執法部門(含街鄉綜合行政執法隊)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及信用修復工作,市城管執法局依據《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關於完善信用修複製度開展信用修復提示服務的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城管執法工作實際,重新制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公示管理規定》。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修複製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新修訂《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本市關於行政處罰資訊信用修復相關文件精神。

  三、適用範圍

  全市城管執法部門(含街鄉綜合行政執法隊)的行政處罰資訊信用公示及信用修復工作,適用本規定。

  四、主要內容

  《公示管理規定》共十六條,主要規定了適用範圍及公示主體、行政處罰資訊分類及公示期限、信用資訊修復的條件及流程、行政機關義務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適用範圍和公示主體。適用於全市城管執法部門(含街鄉綜合行政執法隊)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處罰資訊信用公示及信用修復相關工作。

  根據“誰處罰、誰公示”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即為該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主體。

  二是資訊分類和公示期限。按照“輕微”“一般”“嚴重”的標準,對行政處罰資訊進行分類,並確定對應的公示期限。“嚴重”的公示期最長為3年,最短1年;“一般”的公示期最長為1年,最短3個月;“輕微”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

  三是信用資訊修復的條件和流程。需要滿足達到最短公示期、完全履行義務和公開作出信用承諾等三方麵條件。信用修復在“信用中國”網站申請,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及信用承諾書。

  四是行政機關義務。行政機關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應同時送達信用修復提示告知書,主動提示當事人及時申請信用修復;行政機關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依職責做好信用修復辦理相關工作;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依法變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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