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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6-03-01
  5. [成文日期] 2025-12-30
  6. [發文字號] 京城管發〔2025〕4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1-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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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管發〔2025〕43號

各區城管執法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天安門地區、重點站區分局,房山燕山分隊,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最新規定,市城管執法局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經2025年12月29日第1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資訊公示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和信用修復工作,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城管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含街鄉綜合行政執法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及信用修復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遵循“誰作出、誰公示”原則。

  第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同時送達信用修復提示告知書,主動將行政處罰資訊信用修復的條件、申請渠道、受理流程等告知當事人,提醒當事人及時申請信用修復,消除負面影響。

  第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用資訊進行公示。

  第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輕微”“一般”“嚴重”的標準,對行政處罰資訊進行分類,並確定對應的公示期限。

  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延長或者縮短公示期限。

  第七條 “嚴重”行政處罰資訊,是指依據安全生産、燃氣、石油天然氣管道、電力、供熱、生活垃圾設施及建築垃圾運輸消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達到聽證標準罰款的行政處罰資訊,以及依法作出的吊銷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責令停産停業、責令停工整治等行政處罰資訊。

  “嚴重”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期最長為3年,最短為1年。

  第八條 “一般”行政處罰資訊,是指依據安全生産、燃氣、石油天然氣管道、電力、供熱、生活垃圾設施及建築垃圾運輸消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聽證標準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資訊(簡易程式除外),以及依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達到聽證標準罰款的行政處罰資訊。

  “一般”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期最長為1年,最短為3個月。

  第九條 “輕微”行政處罰資訊,是指除“嚴重”和“一般”外的其他行政處罰資訊。

  “輕微”行政處罰資訊,原則上不予公示,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為3個月。

  第十條 “嚴重”和“一般”行政處罰資訊達到最短公示期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處罰資訊信用修復。

  對“輕微”行政處罰資訊,當事人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後,即可申請信用修復。

  第十一條  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失信行為涉及的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

  (三)公開作出信用承諾;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等證明材料;

  (二)信用承諾書;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依職責做好信用修復辦理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向網站申請撤銷或修改公示資訊。

  當事人認為其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內容有誤、公示期限不符合規定,或者對修復辦理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信用中國”網站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國家和本市關於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及信用修復有新規定,或者本規定與國家和本市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要求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管理暫行規定〉和〈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的通知》(京城管發〔2020〕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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