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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的解讀

日期:2026-01-26 11:32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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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明確,“要統籌考慮具體法律規範與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係,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或者第三十三條等規定的不予、可以不予處罰情形的,要適用行政處罰法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指示,“要更多采用柔性執法,對依法可以採用提醒、告知、勸阻等方式處理的,根據包容審慎原則不罰或者免罰。”《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此外,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也要求修訂輕微違法免罰清單,拓展輕微違法不罰、首違慎罰事項範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相對集中水務領域行政處罰權的決定》(京政發〔2024〕18號),城管執法部門已集中行使水務部門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需要將原城管執法領域和水務執法領域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事項進行整合。

  為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優化營商環境、規範罰款實施等最新工作要求,積極推動包容審慎執法,引導促進企業合規經營,結合執法實踐,市城管執法局對2022年印發的《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進行了修訂完善,進一步豐富清單內容。

  二、適用範圍

  本市市、區兩級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隊,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工作,本清單適用。

  三、主要內容

  (一)修訂內容。對城管執法部門全部行政處罰事項進行梳理,對風險較低的執法事項,違法情節較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通過教育、勸導等方式能夠達到糾正違法的目的,原則上納入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防止過度檢查、過度處罰。對風險較高的執法事項,嚴格管理和執法,原則上不納入此次新增清單事項範疇,如安全生産、焚燒等事項。整合和擴充後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事項共109項。為確保準確理解適用清單,進一步強調“進入清單的事項,實施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時,需具備相關適用條件;未進入清單的事項,如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也可依法實施不予行政處罰。”

  (二)適用條件。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已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並消除相關影響,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二是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已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並消除危害後果。三是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管理措施。對於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説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管理措施,對違法行為當事人進行教育,預防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關於印發<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京城管發〔2025〕42號)印發後,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規定(試行)>的通知》(京城管發〔2022〕76號)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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