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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的解讀

日期:2026-01-26 11:26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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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為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工作要求,市城管執法局前期印發了《關於印發〈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京城管發〔2023〕67號),對有效提升執法規範性和公平公正性發揮了積極作用。

  2024年以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等文件以及新修訂《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對於規範裁量權基準、規範罰款實施、規範涉企檢查等提出新的工作要求。

  另,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相對集中水務領域行政處罰權的決定》(京政發〔2024〕18號),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水務部門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依據《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公告》(京水務發〔2025〕157號),原《北京市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北京市常用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等文件廢止,需要將涉水執法的全部職權納入城管執法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範範疇,統一裁量規則,細化明確裁量要素。此外,部分法律法規規章陸續修訂出臺,亟需結合實踐將單行法規的裁量權基準增補完善。

  二、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修訂實施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相對集中水務領域行政處罰權的決定》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裁量基準的制度文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三、適用對象

  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原城管執法部門下放的執法職權,適用本裁量權基準。

  四、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文件,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是城管執法行政裁量權基準,明確了適用範圍、行政處罰裁量基本準則、行政檢查裁量基本規則、行政強制裁量基本規則等;二是附件《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和《行政處罰裁量區域分類管理臺賬》,《基準表》堅持“一案由一裁量”原則,細化了違法行為的裁量檔次與標準,《區域分類管理臺賬》細化了重點區域和重點大街範圍。

  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完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的裁量基本規則。優化原裁量基準基本規則,將原裁量權基準中的常量系數、變數系數、區域系數等裁量因素統一歸類為情節系數。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文件精神,完善裁量權基準中不予、從輕、減輕處罰的文字表述,優化部分裁量系數的適用條件,更加凸顯寬嚴相濟和包容審慎,更有效服務優化營商環境。同時,明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違法事實實施罰款,不得隨意給予頂格罰款或者高額罰款;明確裁量權基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和執法實踐客觀情況變化的動態調整等。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全面修訂行政檢查裁量規則。

  二是將全部涉水職權納入裁量規範。將涉水的全部執法職權納入城管執法部門裁量權基準的規範範疇,實現裁量規範全覆蓋。充分總結執法實踐並借鑒相關部門經驗,在保持涉水職權裁量延用城管執法系統定量處罰方式的同時,根據違法行為特點與行業要求個性化制定裁量,並規範部分執法案由的法規適用和內容表述。  

  三是細化優化重點領域裁量要素。優化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水務執法等重點案由的裁量標準,細化量化具體裁量因素,壓縮裁量執行過程中執法人員選擇適用的空間,杜絕“同案不同罰”。同時,針對法定罰款幅度較大的案由,增加裁量階次,進一步細化裁量標準,避免設施處罰幅度過大。

  四是嚴格重點領域處罰裁量標準。針對燃氣、石油天然氣管道等涉及安全生産的部分職權,堅持寬嚴相濟、當嚴則嚴,嚴格裁量基準,確保執法力度,嚴守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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