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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讀:《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日期:2025-09-28 12:31    來源: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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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2015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規定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工作原則、任務要求、管理體制等。2019年,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明確提出執業藥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準。2019年國務院第六次大督查和2020年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回頭看”,明確要求加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加快研究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相關標準、規範。2024年,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總體原則、組織管理、內容方式以及繼續教育機構、學時管理、考核監督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明確提出“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要求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具體條件和學時認定及登記制度等。基於此,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起草了《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二、《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的起草過程?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2024年下半年開始圍繞起草工作多次進行溝通探討,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內容,借鑒學習其他省市關於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結合市人社局新印發的《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和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實際,明確起草思路,2025年初完成了初稿,與國家藥監局等相關單位和部門多次進行溝通、討論和修改,形成了《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2025年3月,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通過書面形式對《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系統內外相關單位廣泛徵求了意見,未收到與徵求意見稿相關的意見建議;2025年5月22日至6月21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首都之窗”和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也未收到與徵求意見稿相關的意見建議。

  三、《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細則》共有6章35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細則》的制定依據,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責任分工。

  第二章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及方式,明確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專業科目中包含實踐技能課,教育方式包括脫産培訓、網路培訓、學歷(學位)教育、承擔研究課題、發表學術論文、主持或參加授課、參加評比競賽和取得專利成果等多種形式。

  第三章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要求,明確了繼續教育機構的基本條件、教學設施、師資管理、禁止行為等。強調了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

  第四章 學時認定與登記,明確了學時管理和學時標準等內容,對脫産培訓、網路培訓等不同繼續教育方式的學時折算標準進行了細化。強調繼續教育學時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原則上不得結轉或順延至以後年度。對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取得當年度繼續教育學時的,明確了補學要求。同時,執業藥師在參與援派工作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期間提供藥品管理與藥學服務等,可視同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章 考核監督,分別對激勵機制、監督檢查、教育品質監測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強調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具體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持續組織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教學品質開展動態監測。同時,明確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等未按要求開展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方式。

  第六章 附則,對執業藥師定義、參照適用對象和施行時間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何時實施?適用範圍是什麼?

  《細則》自2025年9月23日實施,適用於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細則》所稱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在藥品生産、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鼓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未註冊執業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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