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藥監發〔2025〕174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9月23日
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保障執業藥師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執業藥師隊伍素質,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辦法(試行)》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緊密結合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執業藥師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建設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執業藥師隊伍,為服務健康中國建設、保障首都人民用藥安全、保護和促進首都人民健康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援。
第三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服務大局,按需施教。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以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為導向,堅持人才引領驅動,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廣大執業藥師愛黨報國、敬業奉獻、服務人民。
(二)以人為本,學以致用。把握執業藥師行業特點,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引導執業藥師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專業能力,提升藥學服務水準,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提升執業藥師社會價值。
(三)破立並舉,改革創新。堅持人才是第一資源,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任務發展變化,深化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破解發展瓶頸,營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體制順、人才聚、品質高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執業藥師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執業藥師註冊執業的必要條件。執業藥師可自主選擇繼續教育方式和機構。
第五條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工作。
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受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在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下,承擔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有關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政府、社會、執業藥師註冊執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執業藥師用人單位應當為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提供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不斷加大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執業藥師經用人單位同意,脫産或者半脫産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與執業藥師的約定,支付工資、福利等待遇。用人單位安排執業藥師在工作時間之外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雙方應當約定費用分擔方式和相關待遇。鼓勵用人單位全額報銷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的費用,提高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的積極性。
第二章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及方式
第七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專業科目中包含實踐技能課程:
(一)公需科目包括執業藥師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技術資訊等基本知識。
(二)專業科目包括從事藥品品質管理和藥學服務工作應當掌握的行業政策法規,藥品管理、處方審核調配、合理用藥指導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以及行業發展需要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
(三)實踐技能課程應利用實操演示、動畫等多種形式,加強藥學服務案例學習,強化執業藥師的實訓培養,提升培訓實效性,全面提高培訓品質。
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內容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佈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專業科目指南為指導。
第八條 專業科目應根據執業藥師所在單位領域不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知識培訓,培訓領域分為藥品生産、藥品經營、藥品使用等。
專業科目應根據執業藥師所學專業不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知識培訓,培訓專業分為藥學專業和藥學相關專業。
第九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方式包括參加北京市級及以上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脫産培訓、網路培訓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活動,以及其他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活動。其他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活動包括:
(一)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藥學類、中藥學類以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學位)教育;
(二)承擔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的執業藥師類研究課題,或者承擔相關科研基金項目;
(三)公開發表執業藥師類學術論文,公開出版執業藥師類學術著作、譯著等;
(四)參加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組織舉辦的與執業藥師工作相關的宣講、巡講,以及培訓班、研修班、學術會議、專題講座等活動,或作為授課(報告)人;
(五)參加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與執業藥師工作相關的評比、競賽類活動等;
(六)取得執業藥師類專利成果;
(七)北京市級及以上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其他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條 鼓勵具有培訓或繼續教育資質的獨立法人機構建設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訓基地,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訓機構、藥品企業、醫院等單位合作,共同加強執業藥師實踐技能培訓,培養高層次、骨幹執業藥師。
第三章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要求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社會組織的培訓機構等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可以面向執業藥師提供繼續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 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並與繼續教育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方可開展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藥品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舉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舉辦公益性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具備與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教學場所、教學設施、教材、師資和人員,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繼續教育品質。提供網路培訓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資訊技術系統,應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加強網路培訓學習考勤、成效考核、監督管理,規範網路培訓行為。網路培訓系統應具備系統運作、維護、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具備防快進、防挂課、防替課、防替考等功能。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較高理論水準,且具有藥品管理、臨床醫學或者藥學服務等豐富實踐經驗的業務骨幹和專家學者,建設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師資隊伍應當涵蓋藥品生産、批發、零售和使用等多個領域,藥學實踐類課程師資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或藥學服務實踐經驗。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制定並認真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嚴格執行有關學員、師資管理規定,嚴肅學習紀律,加強學風建設。加強繼續教育信息公開,主動向社會公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具備專業的客服人員,提供暢通的客戶服務,通過線上網路、電話、電子郵件、現場服務等方式,及時回應解決執業藥師的合理訴求。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檔案,如實記錄執業藥師在本機構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內容、方式和考試考核結果等,依法依規出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時證明。
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在每年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開始前,將教學計劃、培訓方案、課程內容、授課師資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後按照教學計劃開展培訓;在每年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結束後對本年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報名情況、完成情況、培訓工作開展情況等進行總結,並報送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應當主動向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提供網路培訓系統測試賬號及後臺管理員賬號用於日常監督管理。對於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在監督管理中提出的建議、意見和問題應及時作出反饋,並在限期內完成整改。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有權暫停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的培訓活動,直至整改完畢。
第二十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採取弄虛作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不得以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組織與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無關的活動,不得以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繼續教育培訓考試考核不得流於形式,以及不得從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
第四章 學時認定與登記
第二十一條 執業藥師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時登記管理。登記內容主要包括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時間、內容、方式、學時數、機構等資訊。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應當自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次年起開始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學時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執業藥師參加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方式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其學時計算標準如下:
(一)參加北京市級及以上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脫産培訓,或參加北京市級及以上藥品監管部門舉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辦或備案認可的研修班,明確授課時數的每天最多按8學時計算,沒有明確授課時數只有授課天數的培訓學習,每天按4學時計算,不足1天的按每天4學時計算,在途時間不計算在內。
(二)參加北京市級及以上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網路培訓,按實際學時計算。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藥學類、中藥學類以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學位)教育,獲得學歷(學位)當年度折算為90學時。
(四)獨立承擔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的執業藥師類研究課題,或者獨立承擔相關科研基金項目,課題項目結項的,當年度每項折算為40學時;與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項折算為30學時,參與人每人每項折算為10學時。
(五)在公開發行的刊物獨立公開發表執業藥師類學術論文,每篇折算為10學時;與他人合作發表的,第一作者每篇折算5學時,其他作者每人每篇折算為5學時。每人每年最多折算為60學時。
(六)獨立公開出版執業藥師類學術著作或譯作,每本折算為30學時;與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為20學時,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為10學時。每人每年最多折算為60學時。
(七)擔任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組織舉辦的與執業藥師工作相關的宣講、巡講,以及培訓班、學術會議、專題講座等活動授課(報告)人,按實際授課(報告)時間的6倍計算學時。
參加國家級執業藥師相關學術會議折算為10學時,參加北京市級執業藥師相關學術會議折算為8學時,參加行業協會執業藥師相關學術會議折算為4學時。每年最多折算3次涉及此項內容的項目。
(八)參加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組織的與執業藥師工作相關的評比、競賽類活動等,獲得三等獎或者相當等次以上,當年度每項折算為30學時,同一活動不累計計算。
(九)取得執業藥師類國際專利或國家專利的,當年度折算為60學時。
北京市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其他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活動的學時計(折)算標準,由北京市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執業藥師在參與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間,視同完成年度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時。執業藥師在參與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期間提供藥品管理與藥學服務的,由執業藥師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經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確認符合要求的,可視同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第二十四條 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時在當年度有效,原則上不得結轉或者順延至以後年度。
執業藥師因傷、病、孕等特殊原因無法在當年度完成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時的,由執業藥師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可於下一年度內補學完成上一年度規定的學時。
第二十五條 執業藥師參加藥品監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舉辦的繼續教育活動,可直接授予繼續教育學時;執業藥師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舉辦的繼續教育活動,由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及時將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時情況報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執業藥師參加其他方式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後,應當在當年提交材料報北京市藥品檢查員教育服務中心進行認定。
第二十六條 執業藥師學時資訊應當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資訊系統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系統,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時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與使用、晉陞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執業藥師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高一級職稱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八條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做好繼續教育機構監督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業藥師應當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九條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持續組織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教學品質開展動態監測,監測情況作為評價繼續教育機構辦學品質的重要標準和是否繼續承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機構拒絕整改或存在未履行繼續教育義務、繼續教育品質監測結果較差、採取虛假或者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學員、不正當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或者轉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執業藥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時的,違規取得的學時予以撤銷,並作為個人不良資訊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資訊系統,並將執業藥師違規取得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時的行為通報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藥品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在藥品生産、經營、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鼓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未註冊執業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北京市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