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改革,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北京市地熱礦産品銷售收入核定價格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現就該《通知》解讀如下:
一、《通知》的背景依據
按照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要求,地熱等礦種礦業權出讓收益調整為按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
按照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中礦産品銷售收入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173號)要求,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研究制定了我市地熱礦産品銷售收入核定價格。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經充分調研論證,我市將地熱資源按供熱與非供熱用途分類,綜合運用天然氣熱值替代法、電能熱值替代法及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折演算法進行測算,據此制定了地熱礦産品銷售收入的核定價格。
三、關鍵詞詮釋、專業名詞解釋
1.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採礦權)成交價+逐年徵收的採礦權出讓收益。其中,逐年徵收的採礦權出讓收益=年度礦産品銷售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
2.礦産品銷售收入:礦産品銷售收入=實際採出量×核定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