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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日期:2025-12-30 10:25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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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京科發〔2025〕26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印發。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産業創新深度融合,進一步推動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向專業化、價值化、國際化方向發展,結合當前本市創業孵化行業發展特點及需求,制定本《辦法》,持續優化創新創業生態,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分為總則、認定條件、認定管理、發展促進、附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

  包括《辦法》的編制背景、制定依據、概念內涵、功能定位、發展目標、認定原則和認定管理部門。

  (二)認定條件

  從申請資格、專業服務、創業導師、早期投資、運營團隊、孵化成效、依法合規等七個方面,提出本市孵化器的認定條件。

  一是申請資格。要求孵化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際註冊並運營滿1年。孵化服務領域聚焦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和未來産業培育方向。

  二是專業服務。要求孵化器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專業平臺、資源對接等服務。上年度取得的專業服務收入佔總收入比例應不低於30%,或近兩年專業服務收入平均增速不低於5%。

  三是創業導師。要求孵化器創業導師為在孵企業提供技術、財務、市場、經營、管理、知識産權、商務等方面的培訓和指導。每年組織導師服務在孵企業和創業團隊應不少於50家次。

  四是早期投資。要求孵化器具備早期孵化創投基金投資、自有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對接、債權投資對接等能力之一。近兩年孵化器自設早期孵化創投基金或自有資金股權投資在孵企業3家(含)以上;或近兩年直接促成在孵企業獲得單筆50萬元以上社會資本股權或債權投資達8家(含)以上。

  五是運營團隊。要求孵化器擁有專業化、職業化的運營團隊,鼓勵聘用全職或專職的技術經理人,建立孵化轉化全流程追溯機制。運營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産業領域的從業背景,以及投融資、生産、銷售、供應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驗。

  六是孵化成效。要求孵化器在孵企業應不少於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註冊企業數佔比不低於20%,科技型中小企業佔比不低於40%。上年度首次培育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獨角獸企業等不少於5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複審率達75%以上。上年度不少於30%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20%。

  七是依法合規。要求孵化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品質和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同時,明確在孵企業是指符合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未來産業培育方向的科技型創新企業,主營業務不屬於《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京政辦發〔2022〕5號)範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此外,生態涵養發展區的孵化器申請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認定管理

  規定孵化器認定每年組織一次,有效期三年,細化評審、實地抽查、公示、變更、報送年度發展情況等具體要求和流程。

  (四)發展促進

  從吸引社會投資、引進專業人才、開展區域佈局、強化接續培育、推進對外合作、加強國際交流等六個方面提出政策措施,進一步引導本市孵化器向專業化、價值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五)附則

  《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京科發〔2020〕13號)同時廢止。

  三、《辦法》特點

  第一,堅持高位統籌,構建上下貫通的政策體系。本《辦法》結合本市孵化器發展實際,進一步強化市級孵化器專業服務功能、優質企業培育、早期投融資賦能等方面的服務能力,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131號)進一步銜接。

  第二,堅持品質優先,引導轉型升級。本《辦法》聚焦提升孵化器發展能級與孵化效能,引導孵化器從規模擴張向內涵提升轉變。推動孵化器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持續優化企業孵化全鏈條服務體系,服務在孵企業高品質發展。

  第三,堅持專業孵化,樹立高品質發展導向。本《辦法》鼓勵孵化器廣泛引進專業人才,搭建專業平臺,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務;完善早期項目的發現、篩選與培育機制,開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加強導師隊伍建設與早期投資,探索孵化服務新機制、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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