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25〕26號
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和産業促進局,全市各類創業孵化服務機構:
現將《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創新和産業創新深度融合,引導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向專業化、價值化、國際化方向發展,持續優化創新創業生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支撐中關村世界領先科技園區和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工信部科〔2025〕13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産業垂直、細分領域,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孵化科技型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配備專業服務團隊,為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經營設施、創業輔導、技術支援、市場拓展、投資融資、管理諮詢等專業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型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提供全周期、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創新創業活力,降低創業風險,促進企業成長,推動科技創新和産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四條 孵化器發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健全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能力,構建孵化生態,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優質高效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産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為發展新質生産力、建設現代化産業體系、推進新型工業化提供支撐。
第五條 孵化器應堅持專業、專注、專精,向強産業屬性、強服務功能、強投資賦能等方向升級發展。應聚焦專業,廣泛引進專業人才,配備專業條件,搭建專業平臺,為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務;應保持專注,密切跟蹤全球前沿技術發展趨勢,建立早期創新項目的發現、評價、篩選、培育機制,積極開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應突出專精,加強導師營建設,加大早期項目投資,精耕細作,精益求精,探索創業孵化服務新機制、新模式,更好滿足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的需求。
第六條 孵化器認定管理工作遵循自願參與、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標準、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七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全市孵化器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和産業促進局協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做好孵化器申報、核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八條 申請孵化器認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際註冊並運營滿1年。孵化服務領域應聚焦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和未來産業培育方向。
(二)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專業服務:
1.專業平臺服務。通過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設專業技術領域內開放式的公共服務平臺,為在孵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測試等服務。
2.資源對接服務。廣泛連結創新資源,為在孵企業提供供應鏈資源對接、産品設計、品牌策劃、市場行銷以及創業培訓、政策諮詢輔導、融資對接、知識産權、技術轉移、財務、法律、商務等服務。
(三)上年度為在孵企業提供上述專業服務取得的收入(簡稱專業服務收入)佔總收入比例應不低於30%,或近2年專業服務收入平均增速不低於5%。
(四)配有創業導師,為在孵企業提供技術、財務、市場、經營、管理、知識産權、商務等方面的培訓和指導。每年組織導師服務在孵企業和創業團隊應不少於50家次。
(五)具備早期孵化創投基金投資、自有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對接、債權投資對接等能力之一。近2年孵化器自設早期孵化創投基金或自有資金股權投資在孵企業3家(含)以上;或近2年直接促成在孵企業獲得單筆50萬元以上社會資本股權或債權投資達8家(含)以上。
(六)擁有專業化、職業化的運營團隊,鼓勵聘用全職或專職的技術經理人,建立孵化轉化全流程追溯機制。運營團隊負責人具有相關産業領域的從業背景,以及投融資、生産、銷售、供應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經驗。
(七)在孵企業應不少於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註冊企業數佔比不低於20%,科技型中小企業佔比不低於40%。
(八)在孵企業上年度首次培育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獨角獸企業等不少於5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複審率達75%以上。
(九)上年度不少於30%的在孵企業營業收入或研發經費投入同比增長超過20%。
(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品質和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十一)本辦法所稱的在孵企業是指孵化器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符合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未來産業培育方向的科技型創新企業,主營業務不屬於《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京政辦發〔2022〕5號)範圍。
2.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第九條 生態涵養發展區的孵化器申請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十條 孵化器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孵化器運營主體應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等註冊登記證件(複印件);
3.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2個會計年度的專業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以及財務會計年審報告。
4.開展專業平臺、資源對接以及創業導師、早期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説明材料,在孵企業發展情況的説明材料。
第十一條 材料提交後,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的孵化器組織實地抽查,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抽查結果提出孵化器擬認定名單,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官方網站(網址:http://kw.beijing.gov.cn)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核查,屬實的不予認定;無異議的,認定為“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
第十二條 認定為北京市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的,按照國家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其資格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須重新認定。
第十四條 孵化器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報告。經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認定資格繼續有效;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條件變化之日起取消其認定資格。孵化器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3個月內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報告。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應按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相關要求報送年度發展情況。
第十六條 對認定資格有效期內不報送年度發展情況且經催告後仍逾期不報的,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銷認定的,予以撤銷其認定資格。此類被撤銷認定的孵化器運營主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對孵化器運營主體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失信、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及發生重大環保、品質和安全事故的,核實後予以撤銷。此類被撤銷的孵化器運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撤銷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撤銷資質的孵化器運營主體,並説明撤銷理由。孵化器運營主體對撤銷決定如有異議,可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交書面異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
第四章 發展促進
第十七條 吸引社會投資。支援設立孵化接力基金,專注投資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資的優質項目,引導社會資本更多關注早期項目投資。
第十八條 引進專業人才。鼓勵孵化器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升運營團隊的專業化水準。廣泛吸引具有國際視野、相關行業背景和創業經歷的專業人才加入創業孵化行業,為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傳授創業經驗、提供創業指導、對接創業資源。
第十九條 開展區域佈局。鼓勵具備條件的區、開發區按照區域功能定位和主導産業發展方向,加強醫藥健康、人工智慧等細分産業領域內的專業孵化器佈局。
第二十條 強化接續培育。鼓勵孵化器與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加強合作,引導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入孵。鼓勵國有孵化器對在孵企業減免租金,降低企業運營成本。鼓勵孵化器與中關村特色産業園、首都科技條件平臺等深度合作,推動形成資源共用、服務互聯、高效暢通的“孵化+加速+産業化”接力機制,接續培育硬科技企業,帶動形成具有區域優勢的産業集群。
第二十一條 推進對外合作。支援本市孵化器加強與津冀地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孵化器的業務合作,加強供應鏈等資源對接,不斷拓展孵化服務鏈條。
第二十二條 加強國際交流。鼓勵孵化器搭建海外業務平臺,深度融入全球創業孵化服務網路,為初創企業及創業團隊對接國際技術、資金、人才、市場等資源。支援孵化器拓展海外業務渠道,開展項目“離岸”孵化,廣泛吸引全球優質創業項目、技術成果和創業人才來京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孵化器,其資質繼續有效;有效期屆滿後,應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實施。《北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京科發〔2020〕1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中所涉及的相關文件,如有更新,均按最新版本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