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細則(試行)》制定的目的是什麼?
為加強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管理,規範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式,根據《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25〕24號,以下簡稱《辦法》)、《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徵收管理規程(試行)》(人社廳函〔2025〕79號,以下簡稱《規程》)、《關於北京市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2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細則(試行)》(京人社勞鑒發〔2025〕9號,以下簡稱《細則》)。
二、本《細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細則》共九章九十條,主要從參保登記與申報繳費,職業傷害確認與勞動能力鑒定,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及費用審核結算,待遇核定,資金管理,資訊管理,服務與監管等方面對本市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以下簡稱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相關業務經辦工作進行了規範。
三、我市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委託辦理機構的辦理事項有哪些?
我市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委託商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委託辦理機構)協助人社部門開展職業傷害保障相關工作。委託辦理機構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委託服務協議,依照有關規定協助人社部門做好新就業形態人員事故備案、案件調查、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受理及資料審核、職業傷害確認調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受理及資料初審、醫療和康復費用初審、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初審、職業傷害保障傷殘待遇及死亡待遇初審、領取長期待遇人員資格認證、各種文書送達、協助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檔案管理及全業務流程的辦事提醒和告知等工作。
四、如何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職業傷害等情形,平臺企業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資訊平臺向職業傷害發生地的區人社部門提出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上報事故報案資訊、銀行賬戶資訊等,全國資訊平臺同步推送至本市經辦系統。
平臺企業向區人社部門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的,也可以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共服務平臺或直接向委託辦理機構提交材料。平臺企業也可以委託或者指定當地的平臺服務機構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並配合做好事故調查等工作。
平臺企業或平臺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的,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90日內,可以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共服務平臺或直接向委託辦理機構提交材料,向職業傷害發生地的區人社部門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
本市擴圍平臺企業應通過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報送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等資訊。
五、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超期如何處理?
平臺企業或者新就業形態人員等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的,應在申請期限到期前向區人社部門説明合理原因,提交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申請超期説明,並經區人社部門同意後,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最長均不得超過1年。
平臺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至申請之日發生的符合《辦法》《規程》及本市規定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等費用由平臺企業承擔。
六、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受理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
委託辦理機構收到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區人社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區人社部門應當受理。
七、如何進行事故調查?
委託辦理機構收到事故備案資訊或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後,應根據情況,依照有關規定協助人社部門及時開展事故調查。死亡、重傷等重大傷亡類事故應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一般事故應及時進行電話調查。現場調查應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工作人員實施。
現場調查應核實受傷害人員的身份資訊及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過程、目擊證人、訂單執行情況等資訊,並收集與事故有關的照片、錄音、視頻、證人證言、調查筆錄、閱卷記錄等證據資料。電話調查應核實報案人資訊、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發生的具體地點、事故類型、傷害情況等,並做好調查記錄。
八、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的辦理時限是多久?
委託辦理機構應自收到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之日起,需要補正材料的,自材料補正齊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確認職業傷害的建議。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職業傷害確認申請,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建議,並通過市經辦系統將事故備案資訊、待遇給付申請資訊、調查核實情況、確認建議、確認依據及全部案卷資料按管轄權分別推送各區人社部門。
區人社部門對委託辦理機構推送的職業傷害確認建議及案卷資料進行複審。審核結果一致的,應自收到確認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並製作《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或者《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職業傷害確認申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審核結果不一致的,將職業傷害確認建議及案卷資料退回委託辦理機構,重新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自行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
九、同一個事故傷害能否重復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和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
同一個事故傷害不得同時申請工傷認定和職業傷害確認,不得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十、跨平臺責任如何確定?
新就業形態人員在多個平臺註冊接單的,發生職業傷害事故後,由發生事故傷害時正在執行訂單任務的派單平臺承擔職業傷害保障的平臺責任。
新就業形態人員同時接送多平臺訂單任務且路程相同或者重合,難以區分平臺任務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單確認平臺責任。多平臺接單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事故的,應當如實報告相關情況;平臺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平臺責任確認前主動申報、配合調查,不得以非平臺責任為由推諉推脫。
十一、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職業傷害發生地的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十二、職業傷害人員如何異地就醫?
確認為職業傷害人員需長期居住在本市以外統籌地區且有就醫需求的、因傷情需要到本市以外統籌地區的醫療機構就醫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相關管理規定,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線上途徑或線下向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區經辦機構提出異地就醫備案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異地就醫相關費用可直接聯網結算或在就醫結束後到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區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
十三、職業傷害人員如何進行康復?
職業傷害人員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康復的,平臺企業、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職業傷害康復,經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康復的,可以到與市工傷中心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十四、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報銷墊付的醫療、康復費用,應提供哪些材料?
(一)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的診斷證明;
(二)門診治療的:門診病歷、處方底方、門診收費票據、門診費用清單等;
(三)住院治療或者康復的:病案首頁、出院小結、住院收費票據、住院費用明細匯總清單等;
(四)由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墊付費用的,應提交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的銀行賬號、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簽署的雙方確認墊付事實、墊付費用項目及墊付金額的書面材料;
(五)涉及第三方責任的,應提供材料按照《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五、職業傷害人員如何配置輔助器具?
職業傷害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應到與市工傷中心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配置,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認真核對職業傷害人員個人資訊、參保資訊、職業傷害確認資訊、勞動能力鑒定資訊及《職業傷害保障輔助器具配置核付通知單》,按照國家及本市輔助器具配置的相關規定,為職業傷害人員提供輔助器具配置服務。
十六、職業傷害保障相關待遇的計發基數是什麼?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津貼以職業傷害人員職業傷害發生時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生活護理費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結論時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一次性職業傷害死亡補助金以職業傷害人員職業傷害發生時(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職業傷害人員,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下落不明時間)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為計發基數。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以職業傷害人員職業傷害發生時(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職業傷害人員,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下落不明時間)的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其中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職業傷害人員死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以職業傷害人員死亡時間的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十七、傷殘軍人在平臺企業就業期間舊傷復發的享受哪些待遇?
新就業形態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在平臺企業就業期間舊傷復發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十八、職業傷害保障按月支付待遇發放起始月份如何確定?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自職業傷害人員死亡的次月起發放,新就業形態人員因下落不明被確認為職業傷害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應自事故發生的第4個月起發放。
十九、本《細則》未盡事宜,應當如何處理?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規程》《工傷保險條例》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但其中涉及勞動關係處理及與勞動關係處理有關的待遇保障規定除外。
二十、本《細則》的施行日期和期限是什麼?
本細則自202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本細則施行後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施行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修訂前的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