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勞鑒發〔2025〕9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各區(地區)稅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擴圍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9部門印發的《關於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24號)、《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徵收管理規程(試行)》(人社廳函〔2025〕79號),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對《北京市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反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5年7月25日
北京市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細則(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參保登記與申報繳費
第三章 職業傷害確認與勞動能力鑒定
第四章 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及費用審核結算
第五章 待遇核定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七章 資訊管理
第八章 服務與監管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管理,規範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式,根據《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徵收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關於北京市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北京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經辦機構和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人社部門),稅務機關,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參與試點的平臺企業及其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委託辦理機構等辦理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平臺企業應當依照《辦法》規定參加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以下簡稱職業傷害保障),為通過平臺註冊並接單,以平臺企業名義提供出行、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勞動並獲得報酬或者收入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
第四條 人社部門、稅務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職業傷害保障工作的統一管理。北京市工傷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工傷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職業傷害保障相關事務的組織實施,負責對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和委託辦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職業傷害保障運作情況的統計分析等工作。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負責職業傷害保障參保登記、資金管理等工作,負責將參保資訊、接單資訊等傳遞給同級稅務機關。
區人社部門應按要求成立或者確定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區職傷部門),對接市人社部門及委託辦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職業傷害保障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職業傷害保障費徵收工作的統一管理,並及時將繳費資訊等回傳給人社部門。
第五條 我市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委託商業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委託辦理機構)協助人社部門開展事故備案及調查、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受理、職業傷害確認、組織勞動能力鑒定、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核定等工作,並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系統(以下簡稱市經辦系統)中授予委託辦理機構必要的資訊查詢和操作許可權。委託辦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範及業務經辦流程,受託辦理相關業務。
第六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委託服務協議,依照有關規定協助人社部門做好新就業形態人員事故備案、案件調查、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受理及資料審核、職業傷害確認調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受理及資料初審、醫療和康復費用初審、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初審、職業傷害保障傷殘待遇及死亡待遇初審、領取長期待遇人員資格認證、各種文書送達、協助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檔案管理及全業務流程的辦事提醒和告知等工作,並登錄市經辦系統實現資訊流轉。委託辦理機構應結合本市職業傷害保障工作開展的實際需要,落實人社部門優化、創新職業傷害保障經辦服務措施,推動建立全流程委託、一體化經辦的服務模式。
第七條 市人社部門負責社會保障卡在職業傷害保障領域的應用服務工作,以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作為職業傷害保障參保人員身份憑證,推動職業傷害保障待遇通過社會保障卡進行社會化發放。
第八條 人社部門應適應平臺企業跨區域經營、線上化管理和從業人員流動性強等特點,加快推進經辦數字化轉型,大力推行線上服務,優化流程,精簡材料,縮短時限,確保業務辦理規範便捷、優質高效。
第二章 參保登記與申報繳費
第九條 國家規定的擴圍平臺企業按《規程》有關規定向全國資訊平臺報送職業傷害保障登記資訊和接單匯總等資訊。
第十條 本市擴圍平臺企業通過北京市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資訊交互平臺(以下簡稱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向全國資訊平臺報送職業傷害保障登記資訊,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註冊地址、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等事項。全國資訊平臺將登記資訊同步推送至本市集中系統,市社保中心根據全國資訊平臺推送至本市集中系統的登記資訊為平臺企業辦理職業傷害保障參保登記。
本市擴圍平臺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過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進行變更,由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向全國資訊平臺報送變更登記資訊。全國資訊平臺將變更資訊同步推送至本市集中系統,由市社保中心為平臺企業辦理職業傷害保障資訊變更。
第十一條 本市擴圍平臺企業應當自企業辦理參保登記次日起每日1時前以區為單位,將前一日平臺接單人員基礎資訊和接單資訊報送至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會對報送資訊進行匯總,同時對同一平臺企業不同渠道報送的數據進行整合,整合、核驗完成後統一報送至全國資訊平臺,由全國資訊平臺分省推送至本市集中系統,由市社保中心及時為新就業形態人員辦理參保登記。
接單人員基礎資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繫電話等。
接單資訊包括訂單編號、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就業(職業)類型、行業類別(出行、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訂單開始時間、訂單結束時間、訂單出發地點、接單時間、訂單出發地所在區縣行政區劃、訂單出發地所在區縣名稱、所屬省份行政區劃代碼等資訊。
本市擴圍平臺企業應確保向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報送的資訊及時、準確、規範,報送的單量數據不允許修改。
人社部門每月5日前(如遇到法定休假日順延)將本市上月平臺企業及新就業形態人員相關資訊進行比對後,通過社稅資訊共用平臺傳遞給稅務部門。
人社、稅務部門經比對發現相關數據有誤的,本市擴圍平臺企業應積極配合,予以核實修正。人社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將修正的數據推送至稅務部門,確保平臺企業按時申報繳費。
第十二條 職業傷害保障費按月申報繳納。本市擴圍平臺企業應當於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申報期限的最後一日;在申報期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分別向各區的職業傷害保障費主管稅務部門申報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
本市擴圍平臺企業應每日及時核對報送的日單量數據,按月於5日前登錄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接收全國資訊平臺推送的單量對帳單,按照對帳單上列明的上月總單量與市社保中心確定的每單繳費標準之積計算應繳費額,填寫《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費繳費申報表》(附件1)。
第三章 職業傷害確認與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三條 事故報案、事故備案及事故傷害管轄按照《辦法》《規程》《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委託辦理機構應依照有關規定協助人社部門及時對備案事故開展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及取得的證據資料上傳市經辦系統。
第十四條 委託辦理機構對備案事故進行調查時,應提醒告知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並告知申請渠道、應提交的材料及聯繫方式。
第十五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職業傷害等情形,平臺企業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資訊平臺向職業傷害發生地的區人社部門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上報事故報案資訊、銀行賬戶資訊等,全國資訊平臺同步推送至市經辦系統。
平臺企業向區人社部門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的,也可以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共服務平臺或者直接向委託辦理機構提交材料。平臺企業也可以委託或者指定當地的平臺服務機構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並配合做好事故調查等工作。
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的,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90日內,可以通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共服務平臺或者直接向委託辦理機構提交材料,向職業傷害發生地的區人社部門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
第十六條 平臺企業或者新就業形態人員等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的,應在申請期限到期前向區人社部門説明合理原因,提交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申請超期説明(附件2),並經區人社部門同意後(附件3),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最長均不得超過1年。
平臺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至申請之日發生的符合《辦法》《規程》及本市規定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等費用由平臺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應提交材料按照《辦法》《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委託辦理機構按照委託服務協議,受託辦理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材料接收和審核等工作,並及時開展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委託辦理機構收到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區人社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區職傷部門應當辦理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委託辦理機構應自收到待遇給付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系統將相關資訊及案卷資料提交區職傷部門,區職傷部門應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核實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4),由委託辦理機構送達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及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權利相關人。
第二十條 委託辦理機構收到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材料,應及時核實受傷害人員的個人資訊、參保資訊、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資訊、接單資訊、事故經過、待遇給付申請資訊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案卷資料和需要補正材料清單提交區職傷部門,區職傷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出具《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附件5),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由委託辦理機構送達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收到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一次性補正告知後,應當在10日內提交補正材料,區人社部門予以受理。其中,需相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的,出具時間不計入提交補正材料的時限。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入職業傷害確認期限。
申請人在職業傷害確認結論出具前,可以通過原申請途徑提出待遇給付申請撤銷。
第二十二條 委託辦理機構收到事故備案資訊或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後,應根據情況,依照有關規定協助人社部門及時開展事故調查。死亡、重傷等重大傷亡類事故應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一般事故應及時進行電話調查。現場調查應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工作人員實施。
第二十三條 現場調查應核實受傷害人員的身份資訊及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過程、目擊證人、訂單執行情況等資訊,並收集與事故有關的照片、錄音、視頻、證人證言、調查筆錄、閱卷記錄等證據資料。電話調查應核實報案人資訊、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發生的具體地點、事故類型、傷害情況等,並做好調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的時限中止,由區職傷部門出具《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中止通知書》(附件6),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恢復職業傷害確認程式,並由委託辦理機構將相關通知送達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及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權利相關人。
第二十五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對新就業形態人員受傷害情況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傷醫療機構及相關部門應予配合。
第二十六條 委託辦理機構收到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後,申請人撤回該申請的,委託辦理機構應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系統將相關資訊及案卷資料提交區職傷部門,區職傷部門應於3個工作日內製作《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終止通知書》(附件7),由委託辦理機構送達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及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權利相關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程式終止。
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程式終止的,申請人在規定的申請時限內,可以再次提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
第二十七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自收到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之日起,需要補正材料的,自材料補正齊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確認職業傷害的建議。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職業傷害確認申請,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建議,並通過市經辦系統將事故備案資訊、待遇給付申請資訊、調查核實情況、確認建議、確認依據及全部案卷資料按管轄權分別推送各區職傷部門。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涉及第三方責任的,委託辦理機構應在市經辦系統中添加第三方責任標識,第三方已經賠付了醫療費用或者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應將賠付費用項目、金額等相關資訊錄入資訊系統。
第二十八條 區職傷部門對委託辦理機構推送的職業傷害確認建議及案卷資料進行複審。審核結果一致的,應自收到確認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並製作《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或者《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職業傷害確認申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審核結果不一致的,將職業傷害確認建議及案卷資料退回委託辦理機構,重新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自行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職業傷害確認結論。
第二十九條 區職傷部門認為收到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不屬於本區管轄的,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人社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條 同一個事故傷害不得同時申請工傷認定和職業傷害確認,不得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在多個平臺註冊接單,發生職業傷害事故的,由發生事故傷害時正在執行訂單任務的派單平臺承擔職業傷害保障的平臺責任。
新就業形態人員同時接送多平臺訂單任務且路程相同或者重合,難以區分平臺任務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單確認平臺責任。多平臺接單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事故的,應當如實報告相關情況;平臺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平臺責任確認前主動申報、配合調查,不得以非平臺責任為由推諉推脫。
區職傷部門、委託辦理機構可通過市經辦系統向全國資訊平臺申請按日查詢新就業形態人員涉及的平臺企業接單數據,根據全國資訊平臺推送的每個平臺企業返回的訂單執行開始時間、出發地點、結束時間、結束地點等接單數據,經調查核實後確定首單平臺責任。
第三十二條 試點期間,《同意延長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時限通知書》《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中止通知書》《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終止通知書》《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和《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加蓋職業傷害確認專用(電子章),職業傷害確認專用(電子章)使用範圍僅限於與職業傷害確認環節有關的文書。
第三十三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自《同意延長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時限通知書》《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中止通知書》《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終止通知書》《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書》或者《不予確認職業傷害結論書》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申請人事先知情同意並留存的送達方式,通過郵寄、短信或者其他電子送達等方式將相關文書送達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及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權利相關人,並將結論資訊經全國資訊平臺推送至平臺企業,平臺企業應同步推送給新就業形態人員。相關文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委託辦理機構送達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時,應對醫療費用報銷、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等相關事項的辦理進行提示告知。
第三十五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提示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職業傷害人員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同時推送申請職業傷害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提示,並告知不同鑒定類型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 委託辦理機構收到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交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附件8)及就醫資料後,應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交資料不完整的,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需要補正材料清單推送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於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出具《職業傷害勞動能力鑒定補正材料告知書》(附件9),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職業傷害勞動能力鑒定補正材料告知書》由委託辦理機構送達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申請人;申請人提交資料完整的,生成《勞動能力鑒定需求》,並推送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復核。
第三十七條 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類型、人數、科別,合理安排鑒定場次,確定鑒定時間、鑒定地點及鑒定方式,並推送委託辦理機構,由委託辦理機構通知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第三十八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附件10、11、12)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送達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權利相關人。
送達配置輔助器具或者康復確認結論的,委託辦理機構應告知職業傷害人員到本市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康復機構進行配置或者康復,並推送相應協議機構名單。
第四章 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及費用審核結算
第三十九條 職業傷害人員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康復的,平臺企業、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職業傷害康復,經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康復的,可以到與市工傷中心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第四十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被確認為職業傷害,持社會保障卡到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就醫、康復的,工傷醫療機 構、工傷康復機構應認真核對職業傷害人員的身份資訊、參保 資訊、職業傷害確認資訊、勞動能力鑒定資訊等,並查詢職業傷害人員在其他醫療機構相關的就醫資訊後,按照本市工傷保險醫療、康復管理的相關規定收治,符合規定的費用實行聯網結算(涉及第三方責任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職業傷害人員因職業傷害,發生墊付醫療、康復費用或者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應於就醫結束或者輔助器具配置結束後,及時向委託辦理機構提交相關資料報銷墊付費用。
第四十二條 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報銷墊付的醫療、康復費用,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出具的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的診斷證明;
(二)門診治療的:門診病歷、處方底方、門診收費票據、門診費用清單等;
(三)住院治療或者康復的:病案首頁、出院小結、住院收費票據、住院費用明細匯總清單等;
(四)由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墊付費用的,應提交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的銀行賬號、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簽署的雙方確認墊付事實、墊付費用項目及墊付金額的書面材料(附件13);
(五)涉及第三方責任的,應提供材料按照《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確認為職業傷害人員需長期居住在本市以外統籌地區且有就醫需求的、因傷情需要到本市以外統籌地區的醫療機構就醫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相關管理規定,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等線上途徑或線下向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區經辦機構提出異地就醫備案申請(附件14、15、16),經審核通過後,異地就醫相關費用可直接聯網結算或在就醫結束後到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區經辦機構申請手工報銷。
第四十四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申請職業傷害確認、醫療費用報銷、勞動能力鑒定等,需要診斷證明及相關就醫資料的,工傷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出具,並明確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
在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過程中,人社部門需要工傷醫療機構提供新就業形態人員就醫數據和資料的,可通過市經辦系統向工傷醫療機構發送請求,工傷醫療機構核對新就業形態人員資訊後,將相關就醫數據和資料及時上傳至市經辦系統。
第四十五條 職業傷害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職業傷害不涉及第三方責任的,區職傷部門應於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出具的同時,生成《職業傷害人員配置輔助器具核付通知單》(附件17),推送委託辦理機構,由委託辦理機構送達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第四十六條 職業傷害人員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應到與市工傷中心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配置,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認真核對職業傷害人員個人資訊、參保資訊、職業傷害確認資訊、勞動能力鑒定資訊及《職業傷害人員配置輔助器具核付通知單》,按照國家及本市輔助器具配置的相關規定,為職業傷害人員提供輔助器具配置服務。
第四十七條 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將配置服務記錄(包含但不限於配置時間、輔助器具項目名稱、産品主要部件編號、配置或者訓練的影像資料、職業傷害人員確認簽名等)、費用明細清單、費用結算清單等上傳市經辦系統,符合規定的費用實行聯網結算。
第四十八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認真核對職業傷害人員的身份資訊、參保資訊、職業傷害確認資訊及勞動能力鑒定資訊等,並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工傷保險康復服務項目及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等有關政策規定,及時對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交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報銷材料,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及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上傳的聯網結算費用數據資料進行審核。職業傷害人員進行醫療、康復治療及輔助器具配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衛生、藥監、價格、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
對已聯網結算的醫療費,委託辦理機構應於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區職傷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需外審核查的可延長15個工作日。
對零星報銷醫療待遇時材料不全的,委託辦理機構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的,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其中委託辦理機構應於2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區職傷部門應於2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結算,區社保中心接收區職傷部門業務支付數據和表單,核對無誤後於2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代發銀行,銀行接到發放數據及資金後1個工作日內發放到個人賬戶。單次大額住院費用參照本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審核。對於職業傷害“小傷”案件的辦理按有關規定執行,委託辦理機構、人社部門應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業務辦理速度,提升職業傷害人員體驗。
第四十九條 市工傷中心、區職傷部門應通過日常稽查、數據分析、專項檢查等手段,加強大額、高頻就醫及康復費用監管,提高審核品質,強化內控監督,提升監管水準。
第五十條 職業傷害人員符合出院條件拒不出院的,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由職業傷害人員個人負擔。
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不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職業傷害人員辦理出院手續的,發生的費用由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承擔。
第五章 待遇核定
第五十一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因職業傷害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勞動能力鑒定最終結論或者職業傷害確認結論作出後,委託辦理機構應與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供養親屬再次核對待遇收款賬號等相關資訊。
第五十二條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津貼以職業傷害人員職業傷害發生時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生活護理費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結論時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一次性職業傷害死亡補助金以職業傷害人員職業傷害發生時(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職業傷害人員,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下落不明時間)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為計發基數。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以職業傷害人員職業傷害發生時(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職業傷害人員,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下落不明時間)的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其中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職業傷害人員死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以職業傷害人員死亡時間的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發基數。
第五十三條 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收到初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自滿15日起,委託辦理機構應於5個工作日內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津貼等傷殘待遇進行初核,並將初核結果及銀行賬號資訊報區職傷部門。
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委託辦理機構應自最終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傷殘待遇初核。
第五十四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在平臺企業就業期間舊傷復發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第五十五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死亡的,委託辦理機構應自職業傷害確認結論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一次性職業傷害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進行初核,並將初核結果及銀行賬號資訊報區職傷部門。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委託辦理機構應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與死亡人員的關係、申請人年齡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供養親屬範圍;
(二)申請人是否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三)申請人是否屬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
(四)對於年齡不符合供養親屬條件的申請人,應審核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供養親屬的範圍按照國家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職業傷害人員有多個供養親屬,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高於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計發方法為: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該供養親屬的計發比例/各供養親屬計發比例之和。
第五十八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人提供的供養親屬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初核,並將初核結果及對應的銀行賬戶資訊報區職傷部門。
第五十九條 區職傷部門應及時對委託辦理機構推送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初核結果進行復核,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津貼、一次性職業傷害死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等一次性待遇支付數據及相關享受待遇人員的銀行賬號資訊推送區社保中心,由區社保中心在規定時限內發放。
第六十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自職業傷害人員死亡的次月起發放,新就業形態人員因下落不明被確認為職業傷害的,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應自事故發生的第4個月起發放。
第六十一條 市工傷中心應於每月1日前匯總上月區職傷部門複審通過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定期待遇支付數據及相關享受待遇人員的銀行賬號資訊,並推送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在規定時限內發放。
第六十二條 核定以上年度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發基數的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時,如上年度數據未公佈,可暫按上上年度的本市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上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發基數,核定發放相關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委託辦理機構應於上年度相關數據公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差額部分進行初核,區職傷部門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並推送區社保中心進行補發。
第六十三條 市工傷中心每年根據計發標準對相關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待遇標準進行重新核定,區職傷部門進行復核後推送區社保中心進行補發。重新核定後待遇水準低於原待遇水準的,仍按原待遇水準計發。
第六十四條 各代發銀行完成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發放後,委託辦理機構和區職傷部門應根據反饋的發放不成功數據及不成功原因及時進行核實處理。
第六十五條 職業傷害確認結論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被撤銷的,區職傷部門應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回收告知書》。委託辦理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回收告知書》送達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告知應退還待遇的相關情況。區職傷部門將確定回收待遇人員的相關資訊,推送區社保中心進行待遇回收。
第六十六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對職業傷害人員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情況,供養親屬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情況進行核查,發現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者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的,應立即報告區職傷部門。區職傷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已死亡或者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應及時停止待遇發放;存在多領待遇的,區職傷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回收告知書》。委託辦理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回收告知書》送達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告知應退還待遇的相關情況。區職傷部門將確定回收待遇人員的相關資訊,推送區社保中心進行待遇回收。
第六十七條 一至四級傷殘職業傷害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業傷害人員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職業傷害保障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職業傷害保障或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待遇。
第六十八條 職業傷害人員需要暫停工作接受職業傷害醫療救治的,在治療職業傷害期內,由所在平臺企業支付生活保障費。
生活保障費的計發標準為事故傷害發生時本市正在執行的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按職業傷害治療期的實際天數折算。職業傷害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保障費,仍需治療的按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治療職業傷害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職業傷害確認管轄地所在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治療職業傷害期的確認,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本市的停工留薪期有關規定執行。
生活不能自理的職業傷害人員在治療職業傷害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平臺企業負責。
平臺企業可以另外通過購買人身意外、僱主責任等商業保險,切實保障新就業形態人員的生活保障費和生命財産安全。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六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7〕2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補充設置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明細科目的通知》(人社廳函〔2024〕114號)及《關於組織開展省級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財務資訊系統改造實施工作的通知》(人社資訊函〔2024〕3號)的規定,與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共同做好職業傷害保障資金管理。
第七十條 職業傷害保障資金存入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不單獨開設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平臺企業繳納的職業傷害保障費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科目核算。
第七十一條 職業傷害的各項待遇支出、委託辦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職業傷害保障支出類科目核算。經辦機構業務部門應當對職業傷害保障資金支出業務增加明確標識,財務部門進行單獨核算,確保業務款項和會計科目相互對應,每月業務部門與財務部門應當嚴格對賬,確保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七十二條 市級經辦機構應當將職業傷害保障支出資金需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用款計劃,統一向市級財政部門申請款項。職業傷害保障資金支出時,市、區兩級經辦機構應當通過社銀系統對接方式,委託工傷保險基金開戶銀行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支付後根據業務表單、開戶銀行反饋的支付結果資訊和銀行回單完成賬務處理,確認職業傷害保障資金各項支出。
第七章 資訊管理
第七十三條 市人社部門按照全國資訊平臺的技術要求,改造本市社會保險市級集中資訊系統,對接全國資訊平臺,實現業務協同和資訊流轉,支援與市稅務機關、市財政部門、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等實現資訊共用。市人社部門建設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實現與全國資訊平臺的數據交互,支援本市擴圍平臺企業報送接單資訊和辦理各環節業務。
第七十四條 市工傷中心應當將職業傷害確認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各項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核定支付等資訊及電子材料同步推送至全國資訊平臺,保障資訊的及時、完整和準確。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社部門應做好工作銜接,不得要求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交職業傷害確認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等資料。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職業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已經提交的材料,後續經辦環節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第七十六條 委託辦理機構上線應用市經辦系統經辦職業傷害保障業務,人社部門通過線上方式實現實時監督。委託辦理機構之間應共用與辦理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相關的資訊。
第七十七條 委託辦理機構根據經辦工作需要,可向工傷醫療機構調取與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相關的就醫資料,調取的資料僅可用於職業傷害保障經辦工作,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第七十八條 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全國資訊平臺的技術要求改造資訊系統,對接全國資訊平臺,併為新就業形態人員提供“一鍵報案”功能選擇,按時全量準確報送職業傷害相關數據,實時接收職業傷害業務辦理進度及結論等相關資訊,保證數據的時效性、完整性。
第七十九條 工傷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按要求實現與市經辦系統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輔助器具配置、就醫等資訊的充分、實時共用;實現不同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之間新就業形態人員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資訊共用。
第八十條 市人社部門、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平臺企業均應設立業務聯絡員和系統管理員,負責對接業務運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處理系統運作故障、異常問題排查、新增或者變更系統業務功能需求等。
第八章 服務與監管
第八十一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服務協議,協助市、區人社部門做好職業傷害保障相關事務工作,開展職業傷害保障宣傳,提供職業傷害保障諮詢服務,並協助平臺企業或者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辦理職業傷害保障相關事宜,保證資訊安全。圍繞“提速辦”,要求人社部門強化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發放各環節業務的內部協同聯動,健全“一門受理、聯動辦理”的集約式辦理機制;圍繞“提質辦”,推動委託辦理機構通過需求預判、溫馨提示、精準對接等措施,探索實現“全程跟蹤、主動服務”的管家式服務模式。
第八十二條 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核定等各項業務,均應實行雙崗雙核,復核審核人員應通過市經辦系統對完整的經辦過程、業務材料和明細數據進行審核。
第八十三條 市工傷中心、區職傷部門通過市經辦系統進行數據監控、日常抽查,設置投訴電話、開通網上投訴受理渠道,加強對委託辦理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對委託辦理機構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委託辦理機構,終止委託服務協議,並在3年內不得再參與委託辦理投標工作。
第八十四條 平臺服務機構的設置、職責、登記備案等按照《規程》有關規定執行,平臺服務機構經登記備案後,按照平臺企業的委託許可權,辦理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申請、材料提交及資訊查詢等相關事宜,並接受人社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十五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可以通過平臺企業網站、全國資訊平臺、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共服務平臺等渠道查詢平臺服務機構相關資訊,查詢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支付辦理進度,下載列印相關結論。
第八十六條 人社部門、委託辦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平臺企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的資訊保密。
第八十七條 委託辦理機構應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標準,及時歸集整理職業傷害保障經辦過程的案卷資料,並上傳市經辦系統,建立電子檔案。申請人提交的紙質檔案及委託辦理機構、人社部門調查核實取得的紙質檔案等應同步整理歸檔,並標明對應的電子檔案編號,於每年3月底前按管轄權分別移交各區職傷部門。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市擴圍平臺企業應通過北京市資訊交互平臺報送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給付申請等資訊。
第八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規程》《工傷保險條例》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但其中涉及勞動關係處理及與勞動關係處理有關的待遇保障規定除外。
第九十條 本細則自202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本細則施行後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施行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修訂前的細則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試點運作情況,適時對細則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此件公開發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