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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政策解讀

日期:2025-11-04 16:03    來源:北京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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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加強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涉河建設項目)管理,關係到防洪安全、河勢穩定、生態安全,是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的重要內容,是建設幸福河湖的有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國家設立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許可事項(以下簡稱涉河許可),本市也相應設立了涉河許可。市、區水務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做好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和監管工作,在支援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也有力保障了河道的行洪安全。

  近年來,國家及本市高度重視河湖保護工作,要求嚴格管控河湖水域岸線,強化涉河建設項目和活動管理,依法履行涉水相關行政審批。與此同時,國家和本市持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對涉河許可規範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北京市水務局立足本市河湖管理實際,在總結本市涉河建設項目管理經驗、借鑒其他省市先進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北京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以下簡稱《有關規定》)。

  二、總體考慮

  (一)《有關規定》明確在市屬河道及左右岸分屬不同區級行政區的區屬河道興建的涉河建設項目屬於市水務局審批許可權,並列舉出市水務局審批許可權的河道清單,對於水利部已有規定屬於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審批許可權的按其規定執行,在其他河道興建的涉河建設項目屬於各區水務局審批許可權。考慮到高速公路、軌道交通等線性工程往往涉及多條河道,一般需按審批許可權向市、區水務局分別申報涉河許可,為提高審批效率,《有關規定》明確同時涉及市屬區屬河道、對流域防洪産生重大影響的涉河建設項目,推進由市水務局統一受理、相關區水務局聯審的方式辦理,具體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申報方式。

  (二)根據涉河建設項目對河道防洪及水環境安全等的影響程度,《有關規定》對涉河建設項目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將申請材料中的防洪評價報告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這也是進一步落實國家及本市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具體實踐。關於什麼情況下適用於編制報告書和報告表,在配套制定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申請材料編制指南(2025年版)》中進行了明確。

  (三)根據國家及本市關於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有關規定》明確了涉河許可的審查範圍為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內容。

  三、主要條款説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國家及本市已設立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行政許可事項,針對水利工程有較為完善的審批程式。考慮到水利工程本身已包含防治水害的功能,為做好與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許可事項審批內容的區分,避免重復審批,《有關規定》明確涉河許可的審查範圍為非水利工程。

  (二)關於審批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有關規定》明確涉河建設項目應在開工前取得涉河許可。根據近年來涉河許可審批實踐,建設單位在取得初步設計批復後再申報涉河許可的情況下,往往因涉河建設項目投資已穩定,而無法落實水務部門在涉河許可審查過程中所提出的消除與減輕影響措施優化意見,因此建議在涉河建設項目取得初步設計批復前,穩定其主體工程、消除與減輕措施等內容,即涉河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批復前或多規合一“會商”階段取得涉河許可。

  (三)關於審查時限。《有關規定》明確了涉河許可的審批時限為14個工作日,與國家相關要求保持一致。需進行專家評審的,《有關規定》將依法進行專家評審另需時間由不超過40個工作日壓縮為不超過30個工作日(依法進行聽證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內),並要求在法定期限內儘快辦結,核發許可決定書。

  (四)關於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涉河建設項目如涉及佔用水利設施和水域,或者對原有河湖工程設施和水域有不利影響的,《有關規定》明確建設主體應當採取相應的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措施,且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所需建設費用納入總體工程投資。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措施專項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五)關於優化審批服務。《有關規定》提出,在涉河審批過程中,水務部門應當踐行“北京服務”理念,增強主動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開展政策資訊精準推送和個性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後協同監管,及時響應和解決市場主體訴求,不斷提高涉河建設項目管理綜合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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