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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水資源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水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5-12-01
  5. [成文日期] 2025-11-04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1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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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水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建設局、行政審批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印發你們,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水務局    

2025年11月4日  

北京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非水利工程(以下稱涉河建設項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隧)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建築物及工程設施。

  第三條  涉河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需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經市、區水務局根據防洪要求審查同意,建設單位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條  在市屬河道及左右岸分屬不同區級行政區的區屬河道興建的涉河建設項目屬於市水務局審批許可權;在其他河道興建的涉河建設項目屬於各區水務局審批許可權。

  同時涉及市屬區屬河道、對流域防洪産生重大影響的涉河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推進由市水務局統一受理、相關區水務局聯審的方式辦理。

  屬於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審批許可權的,按照水利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涉河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流域防洪規劃、岸線管控要求及有關水利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不得危害堤防及護岸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第六條  經批准的涉河建設項目佔用水利設施和水域,或者對原有河湖工程設施和水域有不利影響的,建設主體應當採取相應的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措施。

  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措施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所需建設費用納入總體工程投資。承擔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措施專項工程的參建單位應由涉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

  第七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流程一般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許可決定、送達。對防洪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在審查環節啟動專家評審。

  第八條  建設單位根據涉河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向市、區水務局提出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4.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方案;

  5.防洪評價報告書(表);

  6.與有顯著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該第三方的承諾函;

  7.控制點位坐標。

  第九條  涉河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主要審查內容包括: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空間及區域發展規劃、水生態空間管控要求,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衝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妨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準是否適當;

  8.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9.是否符合其他有關規定和協議。

  第十條  市、區水務局應按照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的原則,在法定期限內(承諾審批時限為14個工作日,依法進行專家評審另需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依法進行聽證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內)儘快辦結,核發許可決定書,明確審查意見,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為3年。審查不存在以下情況的,應予以許可:

  1.不遵循確有必要、無法避讓、確保安全原則的涉河建設項目;

  2.不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河道治理規劃、岸線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等規劃要求;

  3.不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4.對河道泄洪能力、河勢穩定、河道衝淤變化、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防汛搶險、供水、水環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存在不利影響,或有不利影響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不能消除或減輕至可接受範圍;

  5.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不適當。

  第十一條  涉河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報送所涉及河道的運作管理單位(以下稱“河道管理單位”),施工安排應包含施工時間計劃和佔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情況,需跨汛期施工的還應包含度汛方案和防汛搶險預案。

  建設單位與河道管理單位簽訂管理協議後方可進場施工,管理協議一般包括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措施具體內容、臨時佔地、施工安全、後期管理、雙方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涉河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管理單位應依據項目許可決定書對項目建設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如發現未按許可決定書要求或經審核的施工安排進行施工,或出現危害河道防洪安全、水環境安全、建設項目防汛安全方面的問題,河道管理單位應及時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遇重大問題,應同時抄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市、區水務局。

  第十三條  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措施專項工程完工後,由市、區水務局委託河道管理單位會同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在涉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六個月內向河道管理單位報送有關竣工資料,一般應包含主體工程和消除或減輕洪水影響措施,河道管理單位要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統一規範管理。

  第十四條  涉河建設項目依法修建後,其産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定期檢查、維護,確保運作安全,河道管理單位予以配合。

  因河道行洪(輸水)或不可抗力導致涉河建設項目出現安全問題,由其産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及時採取措施解決並承擔由此産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市、區水務局應當踐行“北京服務”理念,增強主動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開展政策資訊精準推送和個性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後協同監管,及時響應和解決市場主體訴求。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此前發佈的涉及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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