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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5版)》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5-08-11 11:20    來源: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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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對《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3版)》(京人防發[2023]117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5版)》(京國動辦發[2025]45號)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修訂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違法行為公示期管理,依據《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的規定,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新增10項行政處罰職權。在《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基礎上,修訂形成《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版)》,對應的《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5版)》也新增10項。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工作的函》等法律規章和文件,制訂本違法行為分類目錄。

  主要內容

  1.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80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産、銷售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未納入《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産品目錄》的,在五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

  2.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81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申請《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産資質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在五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

  3.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82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生産資質證書》生産防護設備的,在五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

  4.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83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出廠的人民防空防護設備未附産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説明書、銘牌或者銘牌內容不完整的,在三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

  5.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84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産品品質進行檢驗檢測即出廠銷售的,在五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

  6.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85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未能按要求將新生産地點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新生産地點試製防護設備産品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提交資質證書核發機關和新生産地點所在地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在三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

  7.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86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在五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

  8.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87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落實産品品質等管理制度的,在三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

  9.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90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生産條件從事生産活動的,在五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

  10.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表新增第91項,違反《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防空防護設備出現品質問題或者未履行産品維修責任的,在五個基礎裁量階基礎上,明確了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

  落實措施

  相關措施如下:一是及時做好該目錄的公示工作;二是做好人防系統對修訂後的目錄培訓宣貫;三是在實施監督執法過程中對外做好宣貫工作;四是加強市級人防部門對區級人防部門的培訓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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