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動辦發〔2025〕45號
各區國動辦,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市國動辦相關處:
為貫徹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設備管理辦法》,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對本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新增10項條款,修訂形成《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版)》。同時,《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3版)》也相應新增10項條款,形成《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5版)》,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單位、各部門嚴格按照本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確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及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本《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5版)》自2025年9月30日起實施,《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3版)》(京國動辦發〔2023〕117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5年8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5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精神,北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依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對照人民防空系統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將行政處罰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統一編制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2025版)》(以下簡稱《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明確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及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的情形及期限。
一、《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的公示期限僅適用於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統公開的行政處罰資訊。
二、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資訊公示期限應嚴格按照《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規定的公示期限進行公示,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為36個月。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資訊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和未糾正違法行為的除外。
三、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可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提交申請縮短公示期,處罰公示期限為3個月和36個月的,不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對於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作出《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告知書》,按照《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的規定,將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做相應調整,縮短時間不能低於最短公示時間;對於不符合縮短公示期條件的,作出《不予縮短行政處罰公示期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理由,原有公示期繼續執行。
四、提出縮短處罰公示期申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具體行政處罰相對人,且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並糾正違法行為;
(二)申請人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至提出申請期間未産生新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公示期已執行過半。
五、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資訊修復申請書;
(二)主體資格材料(如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然人身份資訊等);
(三)信用資訊修復承諾書。
上述申請材料均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由本人簽字確認。
六、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申請縮短處罰公示期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不予受理,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申請。
申請人違反承諾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已縮短公示期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撤銷原縮短決定,原有公示期繼續執行,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同類申請。
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在確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及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時,應當適用《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
本《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自2025年9月30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