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我市印發了《北京市農村産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於建立北京市農村産權流轉交易聯席會議機制的通知》(以下《聯席會議》)。為更好地落實《管理辦法》和《聯席會議》,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是集體經濟管理的重要工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要收入來源。中共中央國務院2016年印發的《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引導農村産權規範流轉和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管理、運作監督指導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體財産管理和産權流轉交易等的監督指導”。《北京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提出“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健全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規範交易行為,解決私下交易、低價合同、超期限合同、“人情合同”、“陰陽合同”等問題,促進農村集體資産保值增值和農民增收,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我市結合農業農村部等11部門聯合審定批復同意的農村産權流轉交易規範化整市試點,出臺了全市農村産權流轉交易相關政策。
二、起草過程
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起草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聯席會議(徵求意見稿)》,先後3次徵求了市有關部門、各涉農區和石景山區意見,並借鑒外省市經驗,徵求了農業農村部相關部門意見。對於各方面的反饋意見,認真研究吸納,反覆修改完善,並履行了社會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報審等程式。
三、主要內容
(一)《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包括出臺的目的意義、農村産權流轉交易的原則和監督指導機構。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應遵循應進必進、公開公正、誠實守信、依法合規、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市農村産權流轉交易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市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工作。區、鄉鎮(街道)負責指導本地農村産權流轉交易,並加強監督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落實“應進必進”要求,將符合要求的農村産權納入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第二章交易機構與職責,主要規定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機構批准設立程式及主要職責。明確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機構須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依法設立,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等制度,配合做好合同審核、對農村産權流轉交易開展研究、組織開展培訓、為交易方提供便利服務等。
第三章交易品種與程式,包括交易品種、交易程式和適用條件及出現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明確了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以及沒有權屬證明或手續不完善的農村産權進場公開交易的路徑。提出了簡易交易程式及免於公開交易的適用情形;同時,考慮各區實際,賦予各區一定自由度,提出各區可在不突破市級統一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區具體辦法。
第四章交易管理,主要是對交易機構、交易雙方、從業人員及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規定。明確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遵循誠信原則,嚴守風險底線。交易雙方、從業人員及中介服務機構應對交易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對受讓方進場受讓項目後無正當理由拒絕簽署合同或拒不支付交易價款的,提出了解決措施。
第五章附則。明確本辦法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25年8月29日起施行。
(二)《聯席會議》主要內容
市農村産權流轉交易聯席會議由市農業農村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水務局、市金融管理局、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市園林綠化局、北京金融監管局、市知識産權局等11個部門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市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工作。主任由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市農業農村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金融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市有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市級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認真落實市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協同推進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運營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