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北京市化粧品廣告發佈指引》簡明問答

日期:2025-06-27 16:59    來源: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享:
列印
字號:        

一、制定《發佈指引》的必要性是什麼?

一是引導廣告行業、化粧品行業規範健康發展。二是落實上位法要求,細化操作標準,確保功效宣稱有章可循。三是遏制虛假宣傳、“容貌焦慮”等廣告亂象,規範市場秩序。四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發佈指引》制定所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一是合法合規。落實《廣告法》《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明確廣告發佈主體資質、內容等要求,確保廣告活動合法。二是真實準確。要求廣告內容真實,不得虛假誇大,功效等資訊表述準確,引證內容表明出處。三是正向引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杜絕低俗、“容貌焦慮”等不良內容,營造向上向善的廣告市場環境。

三、《發佈指引》包括哪些內容?

一是明確化粧品廣告應合法合規、導向正確,不得有低俗、虛假等內容。二是規範功效宣傳,化粧品應註冊或者備案,廣告內容要與註冊、備案相符。三是禁止發佈未經註冊、備案等化粧品的廣告,不得含醫療用語、製造“容貌焦慮”等內容。四是兒童化粧品廣告按年齡限制功效,禁標“食品級”,規範兒童化粧品標誌“小金盾”的使用,全方位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發佈指引》相較於《廣告法》對化粧品廣告增加了哪些特殊要求?

《發佈指引》在遵守《廣告法》的基礎上,對化粧品廣告內容作出了更具針對性和細化的限制性規定。一是在功效宣傳方面,涉及功效、安全等相關宣傳應與其産品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以及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相符,普通化粧品不得宣稱特殊化粧品功效。二是牙膏廣告未按標準進行功效評價,不得宣傳防齲、抑牙菌斑等特定功效。

五、發佈兒童化粧品廣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是明確適用年齡為12周歲以下(含12周歲),0-3周歲(含3周歲)僅可宣傳清潔、保濕等6類功效,3-12周歲(含12周歲)可增加卸粧等4類功效,禁宣傳祛斑美白等不適用功效。二是禁標“食品級”“可食用”等易致誤食內容,勿將兒童化粧品標誌“小金盾”與品質認證等掛鉤。三是非兒童化粧品禁止宣稱適用於12周歲以下(含12周歲)或者暗示含兒童人群。四是廣告代言人應滿10周歲且使用過該化粧品,兒童化粧品的代言應由廣告代言人的近親屬合理使用。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