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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衛生健康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醫療衛生專業)政策解讀

日期:2025-05-19 16:35    來源: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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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紮實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北京市關於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的相關規定,按照《北京市衛生健康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結合執法實際,編制了《北京市衛生健康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醫療衛生專業)(以下簡稱《清單》(醫療衛生專業))。

一、起草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及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全面推廣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定要求,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通過完善落實本領域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細則,強化培訓指導、案件集中討論、案卷評查等機制措施,貫徹落實初次違法慎罰要求。同時印發《規則》(京衛監督〔2023〕9號),具體明確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適用情形和認定標準,並針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分批編制公佈相應的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隨《規則》印發的首批《北京市衛生健康執法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共13項,包括公共場所專業2項,生活飲用水專業5項,職業放射6項。

根據機構改革實際與執法實踐需要,為了進一步貫徹首都優化營商環境和包容審慎監管要求,提升行政執法的保駕護航作用,我處再次對市衛生健康委目前確定的292項醫療衛生專業行政處罰職權予以梳理和評估,綜合首都衛生健康執法和醫療衛生專業執法實際,編制了《清單》(醫療衛生專業),新增6項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二、起草過程

(一)2024年7月,準備工作階段。首先,全面梳理醫療衛生專業行政處罰職權,綜合考慮醫療衛生違法行為與公民生命健康密切相關,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此次制定醫療衛生專業清單時未納入直接、單一、關鍵因素即對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産生影響的違法行為。其次,系統分析本市近三年醫療衛生專業執法處罰情況,梳理出觸發率較高的違法行為,以保證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能夠在執法實踐中被觸發,避免成為“僵屍”事項。再次,重點對標上海、天津、重慶、河北、浙江等十余個省市的不予處罰相關規定,其中醫療衛生專業事項普遍較謹慎,且主要集中在《護士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有關違法行為。

(二)2024年8月,全市調研階段。通過徵集意見、專題會等形式對醫療衛生專業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進行調研,組織區衛生健康委召開研討會,逐項研究前期梳理的醫療衛生違法行為,結合不同違法行為特點,明確不同的適用條件,以便於當事人知曉與基層執法落實。

(三)2024年9月,論證與風險評估階段。結合前期調研情況,擬定《清單(醫療衛生專業徵求意見稿)》;9月9日,向各區衛生健康委、經開區綜合執法局和委內相關處室徵集意見,綜合各方意見建議修改完善;9月26日,召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會。

(四)2024年10月至11月,合法性審核階段。申請委內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對照審核意見逐條研究修改,進一步完善徵求意見稿內容。

(五)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階段。在首都之窗、市衛生健康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反饋意見建議進行認真研究討論。

三、主要內容説明

2023年11月20日印發的《規則》及《清單》明確了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兩種情形的體例格式及內容。

此次《清單》(醫療衛生專業)格式延續原《清單》的要求。

內容共6項,主要為《護士條例》中醫療衛生機構未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並保證護士接受培訓,未履行護士管理職責2項;《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中未按照規定建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未按照規定設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委員會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工作2項;《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資訊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1項;《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1項。

以上6項均明確了事項的裁量基準編碼、違法行為名稱、處罰依據、適用條件、管理措施、行使層級和專業類別。裁量基準編碼、違法行為名稱、處罰依據、行使層級依據行政處罰職權和裁量細則確定;適用條件通過結合不同違法行為特徵,有5項分別明確了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兩種適用情形,1項即《清單》(醫療衛生專業)序號18明確了初次違法慎罰的適用情形;管理措施按照《規則》要求進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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