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細則》背景依據是什麼?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提出的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有關要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8年印發了《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監發〔2018〕94號)。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202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強調進一步提高信用建設法制化、規範化水準。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管理工作,我們對北京市實施細則進行修訂,形成《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有哪些?
《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職責分工、列入名單條件、信用修復條件、移出名單情形、列入移出工作程式、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救濟途徑、信用信息公開、共用、數據歸集等。
三、新舊政策差異有哪些?
一是列入條件發生變化,符合拖欠工資數額或情形標準,經責令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列入失信懲戒名單,不再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程式和渠道。規定自改正拖欠工資違法行為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滿6個月,列入期限內未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並作出書面信用承諾的,可申請信用修復、提前移出失信懲戒名單。三是新政策規範工作程式和救濟途徑。規定了告知和異議處理、列入決定文書和時限等要求,以及對決定不服提請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救濟途徑。
四、什麼情況會被列入名單,列入後面臨哪些懲戒措施,如何修復?
1.哪些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會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答:列入失信懲戒名單的兩種情形:一是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二是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2.列入名單,對用人單位有哪些影響?
答:一旦被列入名單,人社部門將把相關用人單位失信資訊共用到信用資訊平臺,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援、政府採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准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聯合懲戒,讓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也對各類用人單位起到警示震懾作用,進一步提升其守法誠信意識和水準,維護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場秩序。
3.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是終身的嗎?
答:不是,當事人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的期限為3年,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此外,為促進違法失信當事人主動糾正,重塑信用,將改正時間與移出時間相掛鉤,規定了用人單位符合提前移出條件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提前移出失信名單,改正時間越早,移出越早。
五、適用範圍是什麼?
凡違反國家和北京市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存在本細則第五條所列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每人平均屬於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範圍。
六、執行標準是什麼?
(一)列入標準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責令限期支付工資文書指定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一)拒不支付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移出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移出拖欠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一)當事人被列入拖欠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期限屆滿的;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提前移出拖欠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三)列入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七、注意事項有哪些?
《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監發〔2018〕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