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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4-22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執發〔2025〕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4-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25期(總第901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 《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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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執發〔2025〕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

為落實《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45號)、《關於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5〕80號)要求,規範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現將《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4月22日  


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以下簡稱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45號)、《關於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5〕8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加強信用資訊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和市級行政執法管轄許可權範圍內的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按照告知、異議處理、決定、公開、共用、移出、數據歸集等開展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工資,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一)剋扣、無故拖欠一名農民工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剋扣、無故拖欠十名以上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作出列入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事由、依據、提出異議等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情形。

當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對異議期內提出的異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指定的支付工資期限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決定。情況複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決定,應當製作列入決定書。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據、聯合懲戒措施提示、提前移出條件和程式、救濟措施等,並按照有關規定交付或者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期限為3年,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網站或區政府門戶網站的行政執法公示專欄和其他指定網站公開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實行動態管理,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資訊。

公開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其他當事人姓名、列入事由、涉及金額、涉及人數、列入日期、認定部門以及文書編號等相關資訊。

第九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作出列入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資訊共用至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作為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的依據。

第十條 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當事人,由相關部門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要求在政府資金支援、政府採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准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開展懲戒。

第十一條 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列入期限屆滿、作出提前移出決定或列入決定被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本部門網站或區政府門戶網站停止公開相關資訊,並告知第八條規定的有關網站。

當事人被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移出資訊共用至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終止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一)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滿6個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書面信用承諾的。

用人單位通過“信用中國”“信用中國(北京)”網站或辦公窗口申請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證據和不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書面信用承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決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製作決定書並按照有關規定交付或者送達用人單位,同時按照要求及時反饋“信用中國”“信用中國(北京)”網站。不予提前移出的,應當説明理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准予用人單位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應當將該用人單位的其他當事人一併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第十三條 申請提前移出的用人單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復列入狀態。列入的起止時間重新計算,並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公開、共用。

第十四條 列入決定所依據的責令限期支付工資文書被依法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列入決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決定、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決定或撤銷提前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作出列入決定、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以及撤銷提前移出決定後,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訊錄入本市“網際網路+勞動保障監察”資訊系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季度通過部門網站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進行集中通報,並按照要求將資訊及時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際網路+監管”工作平臺。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中“以上”“以內”均含本數,“……之日起”不包含當天,從次日開始計算。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中相關文書的送達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監發〔2018〕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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