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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印發〈北京市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25〕8號)

日期:2025-04-15 15:21    來源: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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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據

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藥監局關於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3號),促進醫保精細化管理,結合《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印發〈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醫保辦發〔2024〕34號),制定併發布《關於印發〈北京市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25〕8號)。

二、目標任務

將醫保監管對象由定點醫藥機構延伸至醫務工作者,從醫保支付這一關鍵環節入手,對定點醫藥機構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相關人員施行醫保支付資格管理。

三、涉及範圍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定點醫藥機構。

四、主要內容

對違法或違反醫保服務協議的相關人員,在對定點醫藥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或協議處理的基礎上,根據行為性質和負有的責任程度等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並記分。年度記分達到9分,未達12分的,暫停醫保支付資格1-6個月;年度記分累計12分的,終止醫保支付資格1年;單次記12分的,終止醫保支付資格3年。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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