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調整裁量基準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要求,對我市住建系統行使的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進行了明確。同時根據執法工作實際情況,對一項涉及《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情節進行了細化調整。通過動態調整裁量基準,不斷完善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制度,持續規範執法行為,營造法制化營商環境。
二、 此次對裁量基準的調整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本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調整內容包括新增6項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據法規合理確定了裁量的階次、範圍和幅度。根據執法工作實際情況,對一項涉及《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在原有的裁量情節基礎上,明確了使用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原材料的違法情節。
同時為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違法行為後果的嚴重程度,將相關行政違法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明確行政處罰公示期限區間為6個月至36個月之間;明確了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限。
三、調整裁量基準的考量是什麼?
答:制定和調整裁量基準都是根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法律法規規定為基礎,從違法行為的目的、方式、性質、對象、次數、後果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措施和幅度內,根據不同情節合理確定裁量階次。本次調整裁量基準,也是依據上述原則,根據監管實踐情況,對法律法規明確的處罰事項適用條件、情形等進行細化、量化,既符合客觀實際,又具有可操作性。
四、 調整後的《裁量基準》實施日期?
答: 自2025年4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