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25〕1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石景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建設局(綜合執法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政府指定部門》確定的分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新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6項。結合工作實際,調整《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1項。現將調整內容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單位、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不斷提高執法水準。在行使行政處罰職權時,全面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規範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根據“誰處罰、誰公示”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即為該行政處罰資訊的公示主體。各公示主體負責受理申請縮短公示期的相關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