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社會團體換屆工作,提高社會團體依法自治水準,促進社會團體高品質發展,市民政局對《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換屆指引》)。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試行指引自2020年3月實施以來,較好地解決了困擾社會團體的換屆操作難、效率低、糾紛多等問題。與此同時,近年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相繼出臺,社會團體監督管理體制發生深刻變化,工作中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試行指引中的部分規定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涵蓋新要求,亟需修訂完善。
為此,市民政局在針對市級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開展專題調研、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建議、開展專家論證的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依法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根據新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實踐需求,對部分內容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增加了關於屆中調整、委託投票等相關內容,精簡了報送材料,突出了社會團體換屆的民主自治屬性。
二、主要內容
《換屆指引》分為總則、換屆籌備、換屆選舉、會後工作、屆中調整和提前(延期)換屆、附則,共六章五十二條。
(一)關於總則。明確了《換屆指引》的政策依據和適用範圍,指出社會團體換屆應當遵循“自治、民主、公開、公正”的基本原則,應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促進黨建與業務融合。明確了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在社會團體換屆中的職責。
(二)關於換屆籌備。一是對換屆工作機構的發起、人員構成和工作內容做出詳細規定,指出換屆工作機構對換屆程式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二是明確了會員資格審查、會員代表推選、人員公示的程式和要求。三是詳細規定了理事、監事、負責人候選人的産生辦法、數量和任期和負責人的基本條件,強調領導幹部兼職的應嚴格按要求履行審批手續,脫鉤的、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擬任負責人人選,要經黨建工作機構政治審核後,方可作為候選人參加選舉。四是提出換屆財務審計、文件的審議及報送程式和換屆會務準備的要求。
(三)關於換屆選舉。提出社會團體換屆可以直接選舉也可以間接選舉,可以等額選舉也可以差額選舉。對換屆選舉會議的議程和投票選舉工作的程式以及應當另行選舉和重新選舉的情形和要求作出詳細規定。
(四)關於會後工作。規定社會團體應當在換屆後形成會議紀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相關材料,及時公開選舉結果並立卷歸檔。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五)關於屆中調整和提前(延期)換屆。明確了屆中調整和提前(延期)換屆的程式及人數比例等要求。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調整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監事長的調整,由監事會表決通過。提前或延期換屆應將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提前或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六)關於附則。主要明確了社會團體換屆內部糾紛解決機制、不能正常換屆的解決路徑及《換屆指引》解釋權等內容。社會團體換屆過程中産生內部糾紛,應當由理事會、監事會、黨組織協調解決,或通過第三方協調解決。無法協商或調解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社會團體不能正常換屆的,可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長期不能正常換屆的,引導其辦理登出登記。《換屆指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