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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團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3-03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發〔2025〕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3-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9期(總第895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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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發〔2025〕14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社會工作部,各業務主管單位,各社會團體黨建工作機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各社會團體:

現將《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3月3日  


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社會團體換屆工作,提高社會團體依法自治水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 中央社會工作部 農業農村部 市場監管總局 全國工商聯關於加強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推動社會組織高品質發展的意見》(民發〔2024〕4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社會團體換屆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按照章程和民主程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有關事項,投票選舉産生新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及負責人的過程。

第三條 社會團體換屆應當遵循“自治、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尊重會員民主權利,體現會員真實意願。

第四條 社會團體換屆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推動實現社會團體黨員管理層人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促進黨建與業務融合。

第五條 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和職責範圍內對社會團體換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可對換屆選舉大會進行現場督導。

第二章 換屆籌備

第一節 換屆工作機構

第六條 社會團體換屆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可以授權常務理事會或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一般由社會團體的主要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常務理事代表、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成員數量一般為單數,人數為五至十五人。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理事長(會長,以下統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不能擔任的,由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擔任。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産生後,應當通過適當方式發佈公告,向全體會員公示。

第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換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統稱換屆工作機構)領導社會團體常設辦事機構開展換屆相關工作,對換屆程式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換屆工作機構可在任期屆滿前六個月開始籌備換屆工作。工作內容包括:

(一)制定換屆工作方案,組織起草並審議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章程修訂草案(如涉及)和會費標準調整草案(如涉及),安排財務審計,確定換屆時間、地點、程式和辦法等。

(二)審查、確認並公示會員名冊。

(三)組織提名理事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以下統稱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候選人,確定並公示候選人名單。

(四)向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報送換屆材料,徵求意見。

(五)發佈公告,向全體會員告知換屆相關事宜。

(六)建立換屆工作檔案。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節 會員資格審查

第九條 換屆前,換屆工作機構應按照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資格審查,確認有效會員名單。

對應解除會員資格和除名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進行會員資格登出。

新申請入會的會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社會團體。

第十條 社會團體應當與單位會員確認會員代表。單位會員調整會員代表,應當書面通知社會團體。

第三節 會員代表推選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實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會員代表一般不超過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且原則上不低於五十名。

第十二條 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的,換屆工作機構應當制定會員代表産生辦法,會員代表應體現代表性、廣泛性。

第四節 候選人的産生

第十三條 換屆工作機構通過召開座談會、摸底調查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民主推選新一屆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監事、監事長候選人。

第十四條 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産生、數量和任期:

(一)理事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産生,理事會至少由七名理事組成,原則上最多不超過一百名,一般不超過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人數低於五十名(含)的社會團體,不設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超過五十名的社會團體,可以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産生,常務理事會至少由五名常務理事組成,最多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社會團體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實行監事或監事會制度。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人數須在三人及以上。監事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産生。

(四)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任期由章程規定。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監事長。負責人的産生、數量和任期:

(一)社會團體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也可不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産生方式分為選舉和聘任。

(二)設立常務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制)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産生,人員總數一般不超過常務理事的二分之一;不設立常務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制)從理事中選舉産生,人員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從監事中選舉産生。

(四)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在本社會團體連續擔任同一職務,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聘任制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

(五)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書長不得擔任本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社會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負責人(含選舉制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恪盡職守、履職盡責,維護本社會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曾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包括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名譽職務等),堅持先批後選的原則,嚴格按照組織部門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後,方可作為候選人參加選舉。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審批備案時應當一併註明。

第十八條 脫鉤的、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擬任負責人人選,經黨建工作機構政治審核;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擬任負責人人選,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方可作為候選人參加選舉。

第五節 人員公示

第十九條 換屆工作機構制定《會員名冊》《會員代表名冊》《候選人建議名冊》,以適當方式向全體會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會員對公示的名冊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換屆工作機構提出,換屆工作機構在接到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需更正的,更正後的名冊按照公示時限要求重新進行公示。

第六節 財務審計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在換屆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換屆工作機構選擇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換屆審計報告》,審計期間自本屆理事會成立起至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個月。

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明確註明審計意見並向會員公示。審計報告提出問題和建議的,換屆工作機構應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整改方案應當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七節 文件審議

第二十二條 換屆工作機構審議通過以下材料。

(一)會議議程;

(二)選舉辦法;

(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候選人名冊和名譽職務建議人選名冊;

(四)會員(代表)名冊;

(五)行業協會商會擬任負責人人選政治審核結果;

(六)領導幹部兼職審批材料;

(七)《換屆審計報告》;

(八)章程修訂草案(如涉及);

(九)會費標準修訂草案(如涉及);

(十)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一)選票票樣;

(十二)其他相關材料。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應當在屆滿前三十日將第(一)(二)(三)(六)(七)(八)項材料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徵求意見;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將上述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徵求意見,其中脫鉤的、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同時報送第(五)項材料。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將換屆材料同步報送給行業管理部門,充分徵求和聽取行業管理部門意見。異地商會的換屆工作,應當聽取原籍地人民政府駐京機構或相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召開換屆大會,應徵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一致意見。無業務主管單位的,應徵得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八節 會務準備

第二十四條 會議通知。換屆工作機構應當至少提前十五日發佈通知,告知全體會員(代表)換屆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

第二十五條 印製選票。換屆工作機構應當最少印製兩套正式選票,其中一套作為備用,並以醒目顏色作為區分,選票要加蓋社會團體公章並簽封。

第二十六條 設置票箱。票箱應當本着便於選舉人投票和監票人監督投票的原則,根據會議的規模確定。投票前,監票人應當檢查票箱後加封。

第二十七條 確定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建議人選。

(一)換屆工作機構應當從常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會員(代表)中提名産生總監票人建議人選一人,計票人、監票人建議人選若干人。

(二)候選人不得擔任總監票人、監票人和計票人。

(三)換屆工作機構應當對監票人、計票人進行必要的選前培訓,包括:投票辦法、計票辦法、選票有效與無效的認定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二十八條 確定主持人。換屆工作機構推薦一名負責人主持換屆選舉大會。

第二十九條 準備大會用品。換屆大會所需物品主要包括:需大會審議的材料、簽到表、會員(代表)名冊、選票、計票表、選舉結果報告單等。

第三十條 佈置會場。會場佈置要莊嚴,設置有會標。

第三章 換屆選舉

第一節 選舉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 選舉方式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直接選舉是指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産生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和負責人。間接選舉是指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産生理事、監事,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産生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制)、理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産生監事長。社會團體可根據章程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確定選舉方式。

第三十二條 換屆選舉一般實行等額選舉,候選人人數與應選人數相同。鼓勵採取差額方式進行選舉,候選人差額比例在選舉辦法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三條 大會當日無法參加投票的會員(代表),經換屆工作機構同意,可以書面委託他人投票。每位受託人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一人,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委託投票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公開,接受監督。候選人不得接受委託代他人投票。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 選舉的實施

第三十五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一般應遵循下列會議議程:

(一)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三)審議財務報告。

(四)審議章程修訂草案(如涉及)。

(五)審議換屆選舉辦法。

(六)審議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名單。

以上六項內容可以由會員(代表)大會逐項舉手表決通過。

(七)審議會費標準修訂草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通過(如涉及)。

(八)實行直接選舉的,聽取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和負責人候選人名單及産生情況説明並進行選舉;實行間接選舉的,聽取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及産生情況説明並進行選舉,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通過。

(九)總監票人宣讀計票結果。

(十)主持人宣佈新當選名單以及會費標準的表決結果。

第三十六條 投票選舉工作由總監票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清點人數:總監票人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應到會人數和實到會人數,確認是否可以進行選舉。

(二)宣佈紀律和介紹選票:總監票人向會員(代表)大會宣佈選舉紀律,介紹填寫選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三)檢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監票人需當場打開,檢查是否是空箱,經會員確認後,當場封箱。

(四)發放選票:嚴格按照“一人一票”“一家會員單位一票”原則發放,並統計、公佈實發選票數,剩餘的選票應封存或當眾銷毀。

(五)填寫選票:填寫選票應當清晰準確,並按規定的符號填寫;一張選票中所選總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等於或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

(六)投票:有會員(代表)資格的總監票人、監票人、計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員依次進行投票。

(七)計票:投票結束後,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清點和計算選票,對於無法確定是否有效的選票,由總監票人判定是否有效;無效選票計入收回選票總數;收回的選票數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數,本次選舉有效。

(八)宣讀計票結果:匯總計算票數後,由總監票人向會員(代表)大會宣讀計票結果。

社會團體也可以採用現場電子投票方式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第三十七條 實行間接選舉的,召開新一屆一次理事會,選舉産生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制)、理事長,表決通過秘書長(聘任制)和名譽職務人選;召開新一屆一次監事會,選舉産生監事長。選舉參照會員(代表)大會投票程式和要求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復會,宣佈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監事長、名譽職務的表決結果,以及新一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 另行選舉和重新選舉

第三十九條 另行選舉是指同一職位的兩位或多位候選人得票相等而不能確定當選人,或者當選人數少於應選人數而進行的再次投票選舉。

(一)為確定票數相等的兩人或多人而進行的另行選舉,候選人仍為得票相等的兩人或多人,選票應以姓名筆畫為序,選票上不再保留另選他人的空格。

(二)為補充不足名額而進行的另行選舉,應根據第一次投票時未當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選票要留出空格,供另選他人之用。

第四十條 另行選舉按換屆大會的投票程式和要求進行。另行選舉的結果應在當日現場公佈。

第四十一條 重新選舉是指由於未按規定程式和選舉辦法執行,導致選舉無效,重新進行選舉的過程。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重新選舉:

(一)參加投票的會員(代表)人數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決議未達到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二)收回的選票數多於發出的選票數;

(三)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舉人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社會團體章程和換屆選舉辦法規定的情形。

重新選舉的結果應當在選舉當日公佈。另擇日期重新選舉的,原則上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二條 負責人候選人未當選理事、常務理事或監事,換屆工作機構應從當選的理事、常務理事或監事中推選新的負責人候選人。新推選的負責人候選人應履行徵求意見和政治審核程式。

第四章 會後工作

第四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換屆後形成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體現會議時間、地點,應到和實到人數,按章程規定本次會議是否有效,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等。

第四十四條 社會團體換屆後,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五條 社會團體換屆大會後三十日內,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將下列材料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一)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和新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要及簽到表;

(二)《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監事名冊》《負責人名冊》《名譽職務名冊》;

(三)章程核準材料(如涉及)。

第四十六條 社會團體換屆後,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及時公開換屆選舉結果,並對換屆大會的有關材料,按規定分類整理、立卷歸檔。

第五章 屆中調整和提前(延期)換屆

第四十七條 社會團體可以在本屆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進行增補或調整。

(一)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調整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的調整,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監事長的調整,由監事會表決通過。

(二)脫鉤的、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調整負責人,應當聽取行業管理部門意見,並徵求登記管理機關意見,報送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提交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通過。

屆中調整後,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和負責人的人數和條件須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第四十八條 社會團體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將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會議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申請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送登記管理機關。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直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延期換屆材料應於屆滿前三十日提交至登記管理機關。

提前或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換屆過程中産生內部糾紛,應當由理事會、監事會、黨組織協調解決,或引入人民調解機制,通過第三方協調解決。無法協商或調解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五十條 社會團體不能正常換屆的,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可由業務主管單位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可由黨建工作機構、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督促指導其完成換屆。長期不能正常換屆的,引導其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試行)》(京民社發〔2020〕24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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