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社會團體的規範管理,引導社會團體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
一、政策背景
一直以來,中央高度重視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內部制度建設。1998年,國務院頒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以此為依據制定印發了《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提出要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針對不同類型社會組織特點制定章程示範文本,社會組織要依照法規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同年,民政部印發了《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試行)》。2022年,順應脫鉤改革工作需要,民政部印發了《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適用於脫鉤後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2024年進行了修訂。
北京市一直使用民政部1998年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同時參照《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並結合民政部相繼提出的黨的建設、誠信建設、廉潔文化等入章的要求,對個別條款進行了調整。2021年,市社會組織管理中心制定印發了《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試行)》(京社管發〔2021〕8號,適用於專業性、學術性、聯合性社會團體)。試行以來得到廣大社會團體和業務主管單位普遍認可,但文件效力較低且難以達到覆蓋行業性社會團體的要求。從實踐經驗和現實需要出發,有必要出臺符合我市特點的規範性文件。
二、制定過程
制定過程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嚴格遵行現行相關法規政策文件要求,堅持把依法管理和依章程自治有機結合起來。二是緊緊圍繞高品質發展主題,堅持問題導向,分析研究社會團體內部治理存在的問題困難,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三是堅持“一個文本、普遍適用、突出重點、管用好用”的思路,從共性特點出發,條款及內容相對固定,總體一致、個別説明,減輕社會團體起草或修訂章程的工作難度。根據上述原則,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深入上百家社會團體走訪調研,系統分析社會團體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學習借鑒民政部以及上海、廣東等其他省市制定的章程示範文本經驗,廣泛徵求意見,開展專題論證,反覆討論修改,最終形成本《示範文本》。
三、重點內容
《示範文本》共九章七十八條,重點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總則。明確了社會團體應將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及非營利屬性、名稱、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業務主管單位等內容載入章程。該部分內容規定了社會團體的法定性質、根本遵循、發展方向、基本原則。
(二)關於會員。明確了會員的條件、入會的程式、會員的權利、履行的義務,以及會員受處分的情形、自動喪失會員資格的情形等內容。社會團體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社會團體。每個單位會員選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單位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會員退會、被除名或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社會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三)關於組織機構。明確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職權、任期、人數要求,以及上述組織機構會議的會議頻次、主持人、表決方式、委託出席等內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人數;理事應當具備的條件、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應當具備的條件及其職責等內容。黨組織負責人和監事會成員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納入本社會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納入本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該部分規定了社會團體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分支機構、內設機構等的運作機制,是保證社會團體依法依章程運作的基本制度規範。
(四)關於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社會團體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發生內部矛盾時,應優先通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黨組織等民主協商解決。不得以會長辦公會等代替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
(五)關於資産管理和使用。明確了社會團體的收入來源、收入使用範圍、重大資産配置處置決策程式及責任、財務審計、會計制度,以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社會團體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資産管理中的責任等內容。
(六)關於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社會團體應建立信息公開、新聞發言人、年度檢查或報告、信用承諾等制度,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及時向會員及社會公開有關資訊和信用承諾,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關於黨建工作。明確社會團體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引導和監督本社會團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要按照規定建立黨組織,推薦適合人選擔任黨組織負責人,開展活動充分聽取黨組織意見建議,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八)關於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明確了社會團體的終止流程、清算義務、剩餘財産處置等內容。社會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産需用於發展與本社會團體宗旨相關的非營利事業,或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九)章程的解釋權屬社會團體理事會,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