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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團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02-28
  6. [發文字號] 京民社發〔2025〕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5-02-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5年 第19期(總第895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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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發〔2025〕13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社會工作部,各社會團體: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政策法規,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各社會團體要強化章程意識,嚴格按照章程完善內部治理,規範外部行為,實現健康有序發展。自印發之日起,在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參照本示範文本的內容制定章程;已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可結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換屆等情形,對照本示範文本修改章程。

北京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8日 

 

北京市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

説明

一、示範文本為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章程制定和修改的重要參考,如需增加、減少或調整相關內容,應作出具體説明。

二、標題與正文中首次出現社會團體名稱時,應使用全稱。

三、示範文本中社會團體名稱、宗旨、業務範圍、業務主管單位、會員(代表)分佈和活動地域,應根據登記審批事項逐一填寫。

四、示範文本中涉及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要求、程式等內容,僅適用於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直接登記、完成脫鉤等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在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指導下進行修改,可將有關內容刪除。

五、示範文本中涉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等內容,社會團體可根據實際情況保留或刪除。

六、示範文本中關於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等人數及比例要求,屬於原則性規定,社會團體經徵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後,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七、示範文本所稱的“以上”“最少”“最多”“不超過”包括本數。

XXX章程

(XXX年XXX月XXX日第XXX屆第XXX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的名稱是XXX,是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社會團體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等黨內法規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三條 本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核準的章程及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四條 本社會團體堅持依法自治、規範管理、自主發展、廉潔自律原則,主動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切實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實現自身高品質發展。

第五條 本社會團體的宗旨是:XXX。

第六條 本社會團體的業務範圍是:XXX。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本社會團體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XXX。

第七條 本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X,業務主管單位是XXX。本社會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社會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擁護本社會團體章程、有加入本社會團體的意願、在本社會團體的業務(學科、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社會團體。本社會團體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社會團體。

每個單位會員選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單位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單位會員調整代表,需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單位會員需提交法人登記證書或組織機構證書複印件、授權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會員代表需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社會團體活動、會議的權利;

(二)對本社會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獲得本社會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退出本社會團體決定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會團體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社會團體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社會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視情形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出本社會團體應書面通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兩年不按要求參加本社會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或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社會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後十日內向會員公告。

會員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除名有異議的,可以自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申訴和審議期間不影響決定效力。

第十六條 本社會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準確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及時調整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社會團體負責妥善保存會員檔案。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社會團體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六)決定名譽職務、實體機構的設立和終止;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變更或撤銷理事會、監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變更社會團體名稱、業務範圍、活動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事項;

(十)決定終止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不得授權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個人代為行使,但法律、法規、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理事會或本社會團體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十五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會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推舉一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由會員(代表)本人出席。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單位會員的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人員或其他會員(代表)、個人會員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作為受託人出席會議,受託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社會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少為七人,原則上最多為一百人,且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遵守本社會團體的章程和各項制度規定;

(三)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勝任理事工作;

(五)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三條 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

換屆前,理事人選由理事會或換屆選舉委員會提名,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理事,最多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選派一名理事,代表本單位履行職責。單位調整理事,應書面通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該單位作為常務理事單位的,其常務理事一併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行使理事會的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對本社會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五)參與審議決定社團內部運作、事項變更、年度報告等。

第二十六條 理事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勤勉、謹慎、獨立行使被賦予的合法職權;

(二)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從事損害本社會團體合法利益、影響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的活動;

(四)不得洩露任職期間獲得的涉及本社會團體的保密資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接受監事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審議各項會議材料,提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候選人建議人選;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提出設立、變更和終止實體機構事宜,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常務理事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審議其工作報告,變更或撤銷其作出的決定;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審議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社會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變更事項,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向會員公告;

(十五)處理會員的申訴,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制定整改措施並接受監督;

(十六)決定本社會團體大額資金使用;

(十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應提前七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不主持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社會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單位會員代表可以委託本單位人員或其他理事、個人會員可以委託其他理事作為受託人出席會議,受託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三十條 理事會一般採取現場會議方式召開,特殊情況的,可以採取通訊會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應當採取現場會議,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錶決通過。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社會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社會團體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屆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常務理事會由五名以上常務理事組成,人數最多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産生,其退出依照産生程式。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三)經理事會授權,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

(九)審議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社會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一)領導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審議其工作報告,變更或撤銷其作出的決定;

(十二)處理會員的申訴,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制定整改措施並接受監督;

(十三)審議本社會團體大額資金使用;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與理事會同期召開。召開常務理事會,應提前七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不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社會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單位會員代表可以委託本單位人員或其他常務理事、個人會員可以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作為受託人出席會議,受託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位常務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黨組織負責人和監事會成員參加或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社會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其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監事長一名。負責人(不含監事長)總數最多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設立常務理事會的,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

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本社會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社會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四條 本社會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屆期相同,一般情況下,在本社會團體連續擔任同一職務不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負責人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係。

聘任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社會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由本社會團體在其離任後的二十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社會團體可根據有效的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每年向理事會述職。

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提名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出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監事、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社會團體設立監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會員中選舉産生,屆期與理事屆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退出依照産生程式。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設立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産生。監事會是本社會團體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設立常務理事會的,應設立監事會。

本社會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社會團體接受並支援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社會團體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社會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監督換屆選舉工作和增補、退出事項;

(七)處理會員的申訴,監督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處分決定;

(八)協調處理內部矛盾和爭議,必要時召集內部爭議調解會議;

(九)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宜。

第四十一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報告工作。

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提名或監事會推選一名監事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監事會,應提前七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社會團體承擔。

第六節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四十五條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設立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社會團體設立秘書長一人,負責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設立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聘用專職工作人員,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本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社會團體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任職條件參照本社會團體負責人的條件。本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社會團體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社會團體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

本社會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納入本社會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納入本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

第四十七條 本社會團體舉辦實體機構,經理事會研究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其經營範圍應與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適應。

本社會團體在資産、機構、人員等方面與所舉辦實體機構分開,與實體機構之間發生經濟往來,按照市場定價收取價款、支付費用。

本社會團體加強對實體機構財務情況的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 本社會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九條 本社會團體建立《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理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費管理辦法》《薪酬管理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書面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簽字確認。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應到和實到人數,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以及全體到會人員簽字等內容。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材料至少保存三十年。

不得以會長辦公會等代替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在三十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會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管理制度,上述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社會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佈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製。

第五十三條 發生內部矛盾時,應優先通過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途徑,在黨組織監督下民主協商解決。如不能通過內部民主程式解決的,通過調解、仲裁、訴訟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十四條 本社會團體成員如發現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向司法機關檢舉,對侵犯其人身、財産權利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控告。

第五章 資産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條 本社會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條 本社會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七條 本社會團體的收入除用於與本社會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收入及其使用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公佈,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本社會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 本社會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社會團體的資産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一條 本社會團體重大資産配置、處置應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社會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會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産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社會團體負責人未經授權且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式進行的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給本社會團體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責任。

本社會團體不為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開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社會團體的全部資産及其增值為本社會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四條 本社會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化調整情況以及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資訊,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作情況等資訊。

第六十五條 本社會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一至兩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六條 本社會團體建立年度檢查、報告制度,接受年度檢查或履行年度報告義務,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七條 本社會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社會團體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引導和監督本社會團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會員增強政治認同、主動接受黨的領導,引導和支援本社會團體有序參加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本社會團體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等黨內法規規定,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時,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單獨建立黨組織;正式黨員人數少於三人時,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聯合建立黨組織;無正式黨員時,可通過接受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

本社會團體負責人中有中共黨員的,優先推薦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負責人中沒有中共黨員的,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或監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本社會團體黨組織具備換屆條件的,與本社會團體理事會同步換屆。

第七十條 本社會團體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對本社會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十一條 本社會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等支援。本社會團體支援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做好聯繫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社會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七十三條 本社會團體終止前,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社會團體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社會團體未及時組建清算組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的職權和程式參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社會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會團體宗旨相關的非營利事業,或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五條 本社會團體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未明確的內容,法律、法規、規章等有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會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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