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資訊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全文解讀
一、《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資訊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資訊公示是保障公平競爭、維護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促進企業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也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一環。隨着我國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張,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公示資訊種類更加繁多,資訊總量不斷加大。與此同時,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資訊公示義務不到位、相應監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問題日益凸顯。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足首都平臺經濟發展實際和企業資訊公示現狀,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研究起草了《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資訊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引導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規範企業資訊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建立並完善自身管理體系,為平臺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提供充分保障。
二、《指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本指引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
三、《指引》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明確了哪些方面的合規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開展的經營活動,建立健全資訊公示與披露管理制度;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準、安全狀況相適應的合規管理機構,負責資訊公示與披露相關工作;遵循準確、及時、充分、便利獲取原則公示與披露網路交易資訊,全面履行法定資訊公示與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執法活動。
四、《指引》對哪些資訊的公示與披露明確了規定?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公示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網路銷售主體資訊、信用評價、商品及服務資訊、自營業務、終止經營資訊、違法違規處置資訊、知識産權侵權糾紛處理情況等;顯著提示消費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中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個人資訊收集、商業性資訊的發送、跨境商品資訊、風險商品的提示、商品搭售資訊、自動續費服務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相應政府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資訊、違法經營資訊、稅務資訊、知識産權侵權情況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數據資訊;根據法定程式,提供執法部門為履行職能以及進行調查所需要的數據資料,並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資訊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要點解讀
一、《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資訊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公示與披露資訊的原則是什麼?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公示與披露網路交易資訊,應當遵循準確、及時、充分、便利獲取原則。同時履行多類資訊的公示與披露義務時,應當對資訊內容進行分類,並針對每一事項列明主要事由、時間等,以方便消費者閱讀及檢索的方式排列展示。
二、《指引》明確了哪些基本公示資訊?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示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及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標注自營業務,與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相區分;持續公示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公示自營商品及服務資訊,並指導督促平臺內經營者披露商品及服務資訊;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及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及服務顯著標明“廣告”;公示消費者評價資訊,不得編造、修改、刪除或遮罩;提前三十日持續公示終止網路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資訊,並採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持續公示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至處理措施實施期滿之日止;公示收到的侵害知識産權通知、平臺內經營者未侵權聲明及處理結果。
三、《指引》對哪些資訊明確了顯著提示要求?
網路交易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及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修改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涉及重要利益變化的,應當向利益相關人作出顯著提示;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需經消費者同意,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後發送商業性資訊的,應明示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以標註明顯標識或設置專門區域等為消費者明顯感知的方式銷售跨境商品,並於顯著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及服務;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的行為;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自動展期、自動續費服務,並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
四、《指引》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的內部治理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指導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資訊公示與資訊披露義務,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建立相應的資訊審核制度,對平臺內經營者主體身份資訊、主體資質資訊等進行審核、建立登記檔案、持續動態檢測,提醒平臺內經營者及時變更資訊;保存平臺內經營者身份資訊、商品及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以及應保存的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全部版本;對拒不履行或者多次惡意不恰當履行資訊公示與資訊披露義務的平臺內經營者採取懲罰處理措施。
五、《指引》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資訊報送與配合執法義務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資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及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資訊、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資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執法活動所需要的數據材料、稅務資訊、知識産權侵權資訊等。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資訊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簡明問答
一、《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資訊公示與披露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的資訊公示與資訊披露如何界定?
資訊公示是指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或平臺內經營者公開有關資訊的行為。
資訊披露是指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報送法律規定的相關資訊、報告違法違規情況以及根據執法部門需要提供相關數據資料的行為。
二、《指引》對商品及服務資訊的公示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務資訊管理制度,指導並督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及服務資訊,制定並及時調整平臺內禁限售商品管理目錄,加強對商品展示資訊的審核,配套合理的商品資訊巡檢、核驗措施。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及服務,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在相對明顯的位置公示商品及服務的廠家名稱、生産地址等相關必要資訊,併為此提供技術保障。銷售藥品的網路交易經營者,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區分展示,並在相關網頁上顯著標示處方藥、非處方藥。銷售處方藥的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資訊。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籤等資訊。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資訊並經消費者確認知情。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説明書等資訊,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銷售醫療器械的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在産品頁面展示該産品的醫療器械註冊證或者備案憑證。相關展示資訊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且醫療器械註冊證或者備案憑證的編號應以文本形式展示。銷售化粧品的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披露與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粧品標籤等資訊。披露的化粧品標籤資訊應當包含其所經營化粧品標籤的全部內容,其中産品名稱、産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其産品展示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關産品安全、功效宣稱的資訊應當與其所經營化粧品的註冊或者備案資料中標籤資訊和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相關內容一致。銷售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高風險工業産品的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完整展示與生産許可、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等批件一致的産品名稱、生産者名稱和地址、執行標準編號等産品標識資訊,以及取得的生産許可、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書或産品品質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檢驗報告等品質證明文件。
三、《指引》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主體資訊的公示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依法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相關資訊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直播帶貨平臺需公示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等資訊;利用人工智慧、數字視覺、虛擬現實、語音合成等技術展示的虛擬形象從事網路直播行銷的,應以顯著方式予以標識。
社區電商平臺應當公示自提點或門店名稱、地址,提供團長、銷售者的必要聯繫資訊。
小程式平臺應基於行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多種方式相結合驗證小程式運營者真實身份資訊,並對其備案資訊予以公示。
聚合平臺應公示入駐平臺的身份、資質等基本資訊,併為入駐平臺公示其平臺內經營者資訊提供技術支援和連結服務。
四、《指引》對公示資訊的保存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身份資訊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於三年,對商品及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法規、規章對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後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五、《指引》中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報送的常規經營資訊指什麼?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分別於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下列身份資訊:
(一)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連結等資訊;
(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連結、屬於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等資訊;其中,對已不符合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特別標示。
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及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