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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合規指引》政策解讀

日期:2025-02-13 17:34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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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合規指引》全文解讀

  一、《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市場規模迅速擴張,在促進市場經濟、擴大就業市場、發展服務新業態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平臺服務範圍的不斷延伸和服務模式的不斷創新使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自我監督不到位、自我管理不完善的問題日益凸顯,不利於平臺經濟的持續發展。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足首都平臺經濟發展實際,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關決策部署,研究起草了《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合規指引》,引導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兼顧多方利益主體,維護多方合法權益,建立並完善自身管理體系,為平臺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提供充分保障。

  二、《指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指引》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的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

  三、《指引》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明確了哪些方面的合規要求?

  一是應當建立健全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管理體系,依法建立並實施與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二是應當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準、安全狀況相適應的合規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制定與修改、存檔與管理、實施與監管以及專職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三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和完善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維護網路交易市場秩序,全面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四是應當建立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修訂程式和公示制度,根據法律法規及時修訂相關規則,公開徵求相關意見,公示保存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生效版本和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合規指引》要點解讀

  一、《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的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明確了什麼樣的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開展的經營活動,依法建立並實施與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相配套的管理制度;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準、安全狀況相適應的合規管理機構;建設健全管理體系,開展合規評審與改進,加強合規風險的識別、評估與處置。

  二、《指引》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經營管理制度明確了哪些要求?

  一是應當建立健全平臺內經營者資訊審核制度、對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動態監測,建立相應巡檢督促機制。

  二是應當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務資訊管理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並及時調整平臺內禁限售商品管理目錄,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披露商品及服務資訊。

  三是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公示與披露制度,指導、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履行資訊公示與披露義務。

  四是應當建立知識産權保護制度,明確知識産權侵權處理規則。

  三、《指引》在消費者權益層面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及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強制交易或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明確雙方七日無理由退貨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得違法限縮七日無理由退貨的適用範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不得惡意訂立合同後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併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自動續費的選項,且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不得破壞消費者信用評價或影響消費者獲取真實信用評價;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演算法推薦服務情況,提供不同意網路交易平臺進行演算法推薦的選項,並保證在其承諾範圍內使用演算法推薦技術,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發送商業性資訊,發送資訊時提供拒絕接收的選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四、《指引》在平臺內經營者權益保護層面對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干涉自主經營行為的內容;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應就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平臺內經營者因不接受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後的平臺服務協議或交易規則,要求退出平臺的,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阻止,並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五、《指引》對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修訂與公示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風險評估,及時修訂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修改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並至少在實施前七日將修改內容公示於主頁面顯著位置,修改內容涉及重要利益變化的,應當向利益相關人作出顯著提示;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提供公示資訊的綜合目錄或其連結標識,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現行版本及其應保存的歷史版本。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合規指引》簡明問答

  一、《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的網路交易經營者、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如何界定?

  網路交易經營者,是指組織、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路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是指在網路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交易平臺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

  二、《指引》針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主體核驗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等身份資訊及營業執照、行政許可等主體資質資訊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對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提醒已不符合免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平臺內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應當在其報送變更情況後七個工作日內對變更資訊進行審核,完成更新公示;建立相應的巡檢督促機制,對拒不履行或者多次惡意不恰當履行資訊公示與披露的平臺內經營者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三、《指引》針對商品及服務資訊的管理對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商品及服務資訊管理制度,指導並督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及服務資訊,為相關資訊公示與披露提供必要技術支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並及時調整平臺內禁限售商品管理目錄,明確禁止發佈的商品資訊內容和處理措施,加強對商品展示資訊的檢查監控,配套合理的商品資訊巡檢措施,保障商品資訊管理有效有序運作;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及服務,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披露商品及服務的廠家名稱、生産地址等相關必要資訊,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四、《指引》針對個人資訊保護對網路交易經營者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不得採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資訊;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資訊的,應當取得消費者的單獨同意。網路交易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資訊嚴格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網路交易經營者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以便個人資訊主體撤回其同意,且不得通過格式條款方式排除、限制個人行使撤回權。在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合理補償的情況下,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宜通過格式條款約定其對用戶註冊名稱、頭像、發佈的資訊等,享有寬泛的排他使用權等權利。

  五、《指引》針對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意見徵集與公示明確了哪些要求?

  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並設置簡易便捷的意見提交方式,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對於涉及七日無理由退貨、自動續費、個人資訊保護、保證金、商家退出規則等重要利益的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的修改,鼓勵以提示方式定向徵集利益相關人的意見;至少在實施前七日將修改內容公示於主頁面顯著位置;修改內容涉及七日無理由退貨、自動續費、個人資訊保護、保證金、商家退出規則等重要利益變化的,應當向利益相關人作出顯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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